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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现状分析
发布时间:2021-10-25 19:27:40        发布人:朱慧颖         浏览次数:155 次

我国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现状分析

文/朱慧颖

摘要:本文介绍了中国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历史进程,从初步形成到高速发展的时期,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状态。分析了当前我国涉外法律服务市场面临的危机和挑战,从国家层面、律所层面、律师个人层面,分析了我国律所在涉外服务行业面临着外国律所的压迫,最后对中国律所在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未来表示期许。

关键词: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国内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事务所1 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市场的历史进程从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40多年来看,1980年代,在涉外服务方面,当时国办的法律事务所还没有能力去承担投资、并购等高端涉外大的法律业务,外国律师事务所随着外商发展进入中国的市场。而随着对外贸易和国际化的发展,为了适应涉外业务全球化的需要,1988-1989北京深圳等大城市出现了处理涉外业务的从“国办法律事务所”转型后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同时1992年颁布的《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也给予外国律师事务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地位的合法化,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市场开始发展起来。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更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大量涌入中国市场,与此同时,对中国的涉外法律服务行业形成了竞争压力。2008年以后,金融危机影响了外商投资的热度,外国律师事务所也因此受到打击,在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形成了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国外律师事务所割据的现状。

从国家对于涉外法律服务管理来看,在中国涉外法律服务形成时期,国家对于外国律师事务所提防较重,禁止一切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机构以及聘用中国律师。而到了涉外商事初步发展阶段,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对于外国所的准入相对放松,1992年发布的《暂行规定》规定一方面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办事处“,另一方面仍禁止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代理中国法律事务 ” 、“向当事人解释中国法律 ”或者 “聘用中国律师”。随着中国经济不断繁荣,中国加大对外开放之后,在涉外服务市场高速发展阶段,国家对于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的管控进一步放松。2001年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虽然规定禁止外国所驻华代表处从事“中国法律事务 ”,但另一方面 ,在法律条文中规定,允许它们 “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这实际上为外国律师事务所进入中国涉外法律市场,开了“模糊区”,但直到现在,我国涉外法律服务市场仍未对外国所实现“全盘开放”。

从涉外法律服务市场上中国法律事务所与国外法律事务所关系的发展进程来看,在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形成早期,中国和外国律师事务视彼此为竞争对手。但由于国内事务所能力不足以承担高端涉外业务,而国外事务所又没有权限代理高端业务,国内与国外所达成了一种符号化合作,即由外国所自行起草实质性法律意见,由其合作的国内所签署这些文件,以规避1992年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外国所禁止代理法律事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所的专业能力得到了认可,在跨境事务涉及两地法律时候,很多国外所开始愿意将一部分业务分给国内所进行,国内与国外所关系渐渐变成互补合作关系关系。近年来,随着国际交流的加深,国内一些大的涉外业务的律所渐渐发展,在某些业务领域,与国外所渐渐形成了竞争关系。2 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的当前发展现状分析在国家层面上来看,我国司法体制逐渐完善,渐渐形成了一套完备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但对于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上,司法部对其管理却是消极,这导致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十分的割据。由于涉外市场与国际的大环境,以及国家对外开放政策息息相关,司法部的管理很大程度受到国家宏观调控以及其他的中央国家机关的影响,这导致司法部在这之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而涉外律师行业正处于初步阶段,抵御外来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带来的风险能力很差,缺少对于涉外市场的壁垒性保护,我国涉外律师事务所很容易被外国所打压下去。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对外政策以及国际形势的不断变化,我国在涉外法律服务的管理上也一直缺乏连贯性、全局性的考虑,使得对于其管控制度的制定不合理,落实又困难。因此,在涉外法律服务市场上,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十分受限。

在律所方面来看,在我国涉外法律服务的初创阶段乃至今天,在与境外律所的竞争中,我国涉外律所依旧处于劣势。一方面,外国所牢牢把握着涉外法律业务中最高端业务,它们占领高端市场的方式,主要由自己自行起草法律意见,中方合作律所只能成为签署文件的“橡皮图章”,将低端法律业务,如尽职调查、起草法 律意见等转包给国内所,而交易设计等工作仍由自己掌握,并且在此过程中通过客户信息匿名处理、协调工作程序等方法避免客户资源流失,或者使用甚至实际控制规模较小的律所或“傀儡所”处理少量必要业务。获取丰厚的报酬。另一方面,他们不满足于WTO入世协议中对他们的限制,试图通过各种形式来扩大自己的代理活动范围,以谋取更多空间来涉足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同时他们以诱人的薪酬作为诱饵,对国内内资所中级别非合伙律师大量聘用,导致国内所人才流失严重。高端的涉外业务被外国所牢牢把控,在中低端的涉外业务上,又要与国外所竞争,使得国内所获得收益颇少,甚至有些涉外的国内所不得接一些其他业务以维持生计。外国所通过这些方式占据了大部分高利润的涉外法律业务,国内律所则受制于它们难以得到发展。

在律师个人层面,我国早期的涉外律师大多是法律大专毕业,懂外语的律师人数较少,更别说通晓国际法以及国际贸易的,所以真正能对外从事涉外业务的人很少。但随着国际交流的加强,出现越来越多既通晓法律又具有英语水平能力的“海归派”律师,由于它们既了解中国本土语言、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又具有强大的专业能力,这一群体在涉外服务市场上一直是最优质的人才资源。而外国所渐渐意识到了他们在中国缺少应对中国本土能力的专业技能型律师的缺点,他们用重金大量“借用”我国优质的涉外律师资源,导致国内所多年培育的优秀律师跳槽到外国所,极大阻碍了中国所的发展。另一方面,中国所的人才培训机制不如外国所,外国所常常能刚接触到最高端的客户和业务,能得到不同于本地的训练和经验的积累,这也吸引了大量的中国优秀律师。而人才流失,更是极大的影响着中国的涉外法律服务的发展,中国所接不到高端业务,优秀律师离开,导致了恶性循环。3 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未来虽然,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我国对外开放扩大,越来越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挤入中国市场,给中国的涉外律所带来了压力和挑战。但是,由于中国的国情的复杂性,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势必要植根于中国的“特定语境”中,势必要适应中国复杂的社会和政治环境。而具有中国本土化的专业技能便成为了中国律所的独特优势。对于抢占中国市场的外国企业,由于其本国的法律制度、文化、社会风俗等与中国存在的巨大差异性,要想更快更好的适应中国,其最优的选择还是与中国本土的律所合作,这客观上,在一些领域和业务上给中国律所带来了更多的机会。

同时,中国的跨国企业在国外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个陌生市场,迫切需要有律师提供各种专业的国际法律服务,而相比于外国律所,中国律所符合中国国情式的服务方式和其更具有价格优势的服务更吸引中国的跨国企业。

近年来,中国律所也在不断学习外国所的行政管理运行模式,模仿外国律师是事务所的人才培养方式,中国所与外国所的界限也在慢慢变得模糊。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也在逐步开放, 中外律师所交往与合作的增加是必然趋势,中国律所要借鉴学习外国所先进的管理技术,来更好的应对市场的开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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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刘思达.割据的逻辑[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1

[8] 申欣旺.中伦的秘密[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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