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发布的数据显示,自2004年以来,我国离婚率连续10年均递增;2012年全国共有310余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率增幅首次超过结婚率增幅,2013年已经攀升到350万对,比上年增长12.8%。大部分离婚都会涉及财产分割,因为价值不菲而成为争议焦点的房产往往成为使离婚夫妻不欢而散的“导火索”。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的客观公正性质、以及“与生俱来的”的证明作用,再加上“预防纠纷”的宗旨,使得公证赢得了民众的信任,越来越多的人希望能够通过公证吃个“定心丸”。其实在国外关于夫妻财产方面的公证很普遍,但是在过去,我国的民众因为传统思想、人情世故等方面的原因,认为谈钱伤感情,很少有家庭愿意把“涉及钱的私事”摆到“台面”上。
一、夫妻财产协议的概念
一般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是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呈现的,可以申请公证处对这份协议进行公证。要弄清楚夫妻财产协议公证首先要明确何为夫妻财产协议。从广义上讲,夫妻财产协议包括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协议、离婚协议。从狭义上讲,夫妻财产协议特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针对财产所订立的协议。婚前财产协议是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以结婚为目的的男女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财产的归属所做的约定。婚前财产协议以结婚为协议生效条件,如果协议人最终未能结婚,那协议并不生效。离婚协议则是办理离婚时,离婚的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所做的约定。以上三种协议公证机构均可以为其办理公证。
二、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在实践中,面对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协议、离婚协议这三种协议,公证人员的处理方式有很大的不同。有些可以办理公证,有的则存在争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一)约定财产的时间范围
笔者认为,婚前财产协议和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此可见离婚协议不应该就婚前财产进行分割。
(二)约定财产的限制
在实践中,大家约定较多的财产是房产,房产上有无贷款直接影响公证的办理情况。以房产是否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为标准可分为:
1.购房时没有办理按揭贷款,已经付完全款的房产。申请对此类房产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协议、离婚协议的,公证机构均可以受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为购买取得的房产自登记发生效力,所以如果是一方婚前购买的全款房,登记在购房人名下,那么这处房产就属于购房人个人所有。不过单独所有的状况可以通过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协议进行变更。
2.购房时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婚后共同还款的情况。在实践中男方买房的情况比较多,如果是婚前男方购房并办理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款,其实不利于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男方的钱用来买房,女方的钱可能会用来装修、购买家电、置备车辆等方面,双方都付出了,但男方买房是增值,女方的花费则是贬值,很容易引起女方家庭的不满,影响俩人的感情。如果通过协议进行约定,把房产约定为共同所有,那就可以避免此种纠纷。但是有贷款的房子能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协议、离婚协议公证么?
有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实践中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不会配合当事人到公证处来表明自己同意转让抵押财产,所以很多公证员以此为理由拒绝办理公证。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也不符合人民群众现实中的需求。如果没有抵押,很多人不会办理公证而是选择直接去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就是因为有抵押,暂时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才希望签订协议并办理公证。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夫妻财产协议仅约束合同双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所以作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银行不会因为该协议而遭受损失。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1]由此可见人民法院认可夫妻对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房产进行约定。所以笔者认为对于此类申请可以办理公证,但应该告知当事人几个重点。
(三)办理贷款房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时的特别告知
1.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法规如何规定的,不能以夫妻财产协议的方式规避债务。
2.告知当事人该协议只对协议双方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告知当事人应当在房产解押后应及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虽然此类公证可以办理,但是在受理时应当特别慎重,审查清楚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口头和书面都要充分告知当事人这里面的风险和公证的作用,不要让当事人扩大公证的作用,产生与客观不符的期望。只有这样,公证书才能起到预防纠纷的作用,才能体现公证的价值。(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