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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法学教育实训课体系的构建
发布时间:2015-11-19 19:20:46        发布人:张 宇1 张 丹2        浏览次数:439 次

高职法学教育实训课体系的构建

张 宇1       张 丹2

   法律专业一直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专业,学生是否具有较强的法律应用及实践能力是检验高职法学教育成败的风向标。高职法学教育应具备自己独特的、以培养学生应用能力为主的课程体系及培养方式设置,应当是一种适应社会需要的特色教育。科学有效的高职法学教育实训课体系的构建是实现这种特色教育的有力保障。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课程体系应由专业理论课程和专业实践课程两个相互独立、相互联系又比重相当的子系统构成”。〔1〕对于高等教育不应该仅仅局限在培养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点,基本上已经得到了社会的共识。实训课体系的设置,是实现高职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但目前高职法学教育的实训课多数流于形式,缺乏结构性设计,所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的难以实现。我们应该根据不同年级的学员的实际情况及能力,有针对性地设置不同的实训课,形成科学有效的实训课体系。通过在不同的阶段不同实训课的设置,培养学生不同阶段的实践能力,最终使学生通过成体系化、有机联系的全部实训课的学习,达到高职法学教育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最终目的。高职法学教育实训课体系应由如下几部分有机构成:

一、法律实务讲座

法律实务讲座是指聘请具有多年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向学生传授从事法律实务的经验的讲座。从事多年法律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往往具有极强的实践能力,不但能熟练地运用法律条文,而且对于法律实践中如何处理协调法条运用中的每一个现实环节具有极强的“实战”经验。将法律实务讲座设置为高职法学教育实训课的重要一环,可以有效解决学生光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但不知道如何在现实生活中运用它的困惑。法律实务讲座的内容应包括所有主要的法律实践环节,如律师实务讲座、立法实务讲座、公安实务讲座、狱警实务讲座、执法实务讲座、司法实务讲座等。例如,高职法律院校可以聘请有多年从业经验的律师向学生讲解律师执业初期应当注意的要项和掌握的技巧;聘请拥有多年从业经验的执法者介绍执法的意识、礼仪、程序、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办法等。法律实务讲座课程应设立在法学高职教育的第一学年,主要应利用学生的课余时间进行集体讲座,每月设置1至2次的实务讲座,可以使学员对法律实务的操作有比较感性和全面的认识,为以后的实战做好准备。

二、角色扮演式案例教学课

实训的目的既需要通过单独的设立实训课来完成,也需要通过理论课与实训课的结合来完成。案例教学法就是理论课与实训课相结合的一种有效的实训途径。但这里的案例教学法并不是简单的案例举例法,案例教学法可以被界定为“教师以具有鲜明代表性的案例,为学生创设问题情境,引导学生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在情境中掌握理论知识,总结规律,并创造性地将知识与实践相结合”〔2〕的教学方法。为了与举例式教学法相区别,突出学生的参与性及实践性,我们把该种案例教学法称为角色扮演式案例教学法,该实训方法要求每一名讲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教师,均需在本门课程理论授课结束后,至少设置一次要求学员分组参加,能够综合运用本门课程知识的参与式案例教学。授课教师应尽量选取实际存在并具有综合性的典型案例,要求学员分组扮演各种角色,如,律师、检察官、法官等,学员按角色的要求按步骤完成自己的工作,最终得出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再由教师比照真实案例的处理过程及结果对学员的表现作出评价并给出指导性意见。参与式案例教学法不但可以提高学生对于所学专业课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同时也为学员应用能力的提高提供了实践的机会与平台。

三、法律援助中心实训课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民众的涉法问题越来越多,但针对于农民工、残疾人、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来讲,由于其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聘请律师,又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支撑自己的法律主张,其涉法问题很难得到及时地解决。法律援助就是主要针对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但我国专职从事法律援助的人员非常有限,“部门少,人员严重不足,没有足够的社会影响力,难以适应日益增多的受援人的需求”。〔3〕各高职法学院校有充足的熟识法律知识的师资,完全可以成立各法律院校的法律援助志愿者中心,要求学员加入志愿者中心,在相应老师的带领下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与援助,这既可以解决我国法律援助队伍人员短缺的问题,又给学员提供了以法律知识解决社会问题的实践平台。由于法律援助需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作为支撑,所以该部分实训应该在大二或大三学生中开展。

四、法律实务部门实习课

学生经过高职教育期间系统的理论知识培训,并经过以上实训课的训练以后,应该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实践能力。为了全面提升学生的“实战”能力,应该由法律高职学校在学生毕业前统一安排学员到法律实务部门进行20至30天的实习锻炼。目前,各高职法律院校对于学员到法律实务部门实习,有的没有作为课程的组成部分,有的即使有实习环节,也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要求,使学员往往走形式应付了事。学校应该将法律实务部门实习作为在校课程体系设置的重要一环,设置统一的标准和要求,通过学生的实习切实地实现全面锻炼和提升学员实践能力的目的。(作者单位:1.黑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  2.北安市人民法院。基金项目: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规划课题“高职法学教育实训课体系及平台建设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14G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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