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
李苗苗
离婚制度属于婚姻家庭中的重要制度,判决离婚法定事由,是一国裁判离婚立法的基础和核心。通过对法律规定及相应司法判决的总结可知,在判决离婚案件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其争议焦点,对其的认定是法院判定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状况的依据。
一、判决离婚法定事由的概述
判决离婚事由是离婚制度的核心内容,它是由国家所坚持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主义所决定的。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是指在判决离婚的程序中由法律规定的是否准予离婚的规范性事由。重婚、家庭暴力、恶习屡教不改、感情破裂等具体和抽象的事由都可以被法律规定为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
判决离婚事由在法律制度中扮演着多方面的角色: 首先,从立法角度来看,判决离婚事由是离婚法对是否准予离婚这一问题做出的法律规范,同时判决离婚事由表明了离婚法对离婚自由度的认可程度,是对社会、个人的婚姻行为的一种指引;其次,判决离婚事由是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必要条件,是其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最后,从审判的角度来看,判决离婚事由也是法官据以认定当事人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的标准和依据。
通过对相应判决的调查可知,离婚原因比较集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感情不和型:常因琐事或经济问题发生争执;(2)外遇型:一方或双方出轨、互不信任;(3)家暴型:因家庭暴力或冷暴力而离婚;(4)恶习型:有酗酒、吸毒等情形屡教不改;(5)分居型:因在外打工或因故外出未归而致长期分居;(6)家庭矛盾型:因婆媳不和或亲属过多干涉夫妻纠纷,形成家庭矛盾;(7)重病型:因一方患有严重疾病导致感情不睦而离婚;(8)其他原因。
二、我国判决离婚法定事由的规定及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根据现行法律,可从以下进行分析:
(一)调解与夫妻感情破裂的关系
法律之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强调调解,是因为离婚案件不仅涉及婚姻当事人双方,而且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子女、双方各自的家庭以及与当事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
经过调解会出现两种结果,但这两种结果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夫妻经过调解和好的,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感情没有破裂,可能是出于子女、社会影响等各种因素的考虑。当然,调解无效的案件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双方的感情已无法挽回,有时离婚的当事人只是因某些事心有怨恨而一时冲动,经过一段时间的沟通与冷静,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还是可以得以缓和的。
调解,是离婚诉讼的一个必经阶段,经过这个阶段,不仅可以让夫妻认识自己婚姻存在的问题,还可以让法官了解双方之间的关系及婚姻现状。法官最终是否判决离婚,还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准。
(二)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
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一般也是从这几个方面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
1.婚姻基础:看婚姻基础,就是看结婚形式及婚姻关系建立时男女双方的感情状况。婚姻基础能从双方结合的方式、恋爱时间的长短、结婚的动机和目的反映出来。 婚姻基础是缔结婚姻关系的起点,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不懂得自己调适矛盾,这便给婚姻埋下了隐患。
2.婚后感情:从对夫妻婚后感情的了解,可以知道夫妻在共同生活中是否相互尊重、体贴;夫妻双方各自与对方家庭的状况,如婆媳关系、姑嫂关系以及经济关系等,夫妻关系是否有存续的可能。
3.离婚原因: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重要因素,分析引起离婚的原因,可以看出夫妻之间在什么方面产生了问题。只有查清导致夫妻离婚的真正原因,“才能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对症下药,正确判断夫妻感情的真实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声称夫妻性格不和、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起冲突。因这一原因而最终分开的占绝大多数,从而成为婚姻的头号杀手。在结婚前可能由于对硬件条件的关注度过多,忽略了对性格信息的考虑。在婚后随着自我意识的增强和对对方的不容忍,性格的冲突会愈来愈明显,致使感情出现问题。如果双方不断调适、相互忍让,就可逐步化解;但是如果沟通不良,冲突就会越来越大,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4.夫妻关系的现状:反映了在离婚原因出现后夫妻双方的态度,从现状出发,可以查明在夫妻双方出现矛盾后,对未来自己及家庭生活的考量与打算,以及是否存在维持现状的必要。
5.有无和好的可能:即看夫妻之间是否存在和好的因素和条件,而这项分析,只有对夫妻关系的整个发展过程有一个整体的把握,才能对有无和好可能作出结论。而此结论的作出,又与最后是否判决准予离婚有着直接的联系。
综上,我国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正是从以上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通过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从而决定是否准予夫妻双方离婚。(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