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村法制建设对策的思考
辛 甜 刘晓霞
实现农村法制化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加快农村法制建设需要将党的方针政策准确无误的落实到农村,以立法为基础,带动执法、司法、监督等一系列法制建设的流程,使法律真正成为农民生活中的好帮手,成为基层政府管理的依据,使农村发展更契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一、明确农村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农村法制建设指导思想
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理论依据,是制定法制建设内容、路线、流程的理论指向,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客观存在的,受到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农村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核心的、系统性的方法论和世界观的总和,它涉及到农村法制建设的方方面面,要求我们在法制建设过程中始终坚持邓小平法制建设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
(二)农村法制建设具体原则
法制建设过程中不仅需要科学思想做指导,更需要有正确的原则为行动指南,原则是法制建设过程中内容的具体化,是伴随着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各个环节都存在的基本准则,农村法制建设中处处都要受到原则的制约,才能更好更快的实现最终的目标。 其主要应遵循原则:民主原则;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法制统一原则。
二、完善立法,健全法律机制
农村法制化建设并不是闭门造车,要与经济发展一样实现引进来和走出去。因此,要转变以往封闭式的立法思维,在立足于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广泛吸收发达国家和地位的成熟农村立法经验和做法。在坚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属性的基础上,以《农业法》为基础,制定一套具有理论依据又具有操作性的农业法律法规体系,保证立法的先进性、可操作性以及实用性。
农业立法过程中,要给予对农村习惯法重视,充分考虑将农村习惯法作为农村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吸取农村习惯法积极的一面,对某些重大的习惯法赋予一定的法律效力,同时也要明确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消除习惯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确保国家法律与习惯法在性质上的一致性,共同成为农村法制建设发挥效力。
三、强化执法职能,完善执法机制
农村执法权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它在农村法制化道路上扮演着重要角色。江泽民同志曾经在《大力坚强农村法制建设》重要讲话中提到,“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的执法力度,建立起科学合理、运行有效的行政执法体系,确保农村执法工作能力顺利实现。”[1因此,必须规范农村行政执法主体,实现多部门综合执法机关,既要求联合有要求独立,综合执法机关的含义及行政职务上的综合有包括执法领域上的综合,避免产生一个执法部门解决不了多重性质的行政执法问题,杜绝扯皮、踢皮球现象的产生,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打造效率型执法部门。
农村执法监督是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化、有效化的重要手段,在遏制执法队伍执法违法问题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是我国监督体制的三个重要方面,在农村执法监督领域,基层政府及其部门监督是基础,是最重要的监督主体,但其作为监督主体又是执法主体,难免在监督过程中会受到人为因素的左右影响监督效果,所以必须将行政监督也置于其他监督之下。司法监督作为确保农村执法行为正确性的重要依托,应对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给予重视,约束执法队伍的行为,保证其在合法范围内运行。
四、建立健全司法机构,完善司法体系
司法机关是农村司法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环节,目前农村司法机构不健全、不规范,严重影响司法工作。要加强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等派出机构的建设,从数量上实现村村都能打官司,将各种纠纷在基层得以解决,将违法犯罪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下。从1994年以来,司法部在城市中实行法律援助试点工作,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在广大农村中目前为止仍没有制度化、长效化的法律援助政策,虽然在县级法律援助中心有为农民提供的法律援助,但县级法律援助机构无论从规模、人员配备、专业水平都无法与更高级别的法律援助中心相比,更无法服务与数以万计的农村法律事务,因此,要在市、省一级增加农村法律援助项目,减轻县一级的分担并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
五、塑造农民的法律意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
农村法制建设的顺利完成不仅需要健全的制度保障,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更需要所有农民积极广泛参加,每一个农民都是法制建设的参与者,是这项伟大工程的中坚力量。正如国务院在2005年发布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所说,“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政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1]。只有让更多的农民群众养成良好的法律习惯,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在农村形成良好的法律环境,才能顺利实现农村法制建设。
实现农村自治是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一步,是体现农民政治地位的一项伟大决策,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此广大农民有了最真实、最基本的权利,他们可以通过手中的权利改变自己的命运,实现自身合法权益,在政治生活中说出自己真实的想法,因此,加强以村民自治组织为基础的自治体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只有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
(作者单位:吉林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