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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当法律程序的建设与完善
发布时间:2016-06-30 21:22:18        发布人:1马 壮 2刘文迪        浏览次数:324 次

我国正当法律程序的建设与完善

1马 壮 2刘文迪

   正当法律程序最早提出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其后在美国《宪法修正案》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其发展历程从程序性向实体性逐渐演变。笔者针对我国法律程序建设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权力制约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试图通过强化正当法律程序意识以及完善权力制约机制等方面的努力,从而实现正当法律程序的建设与完善。

   一、引言

   正当法律程序深受自然正义观念的影响,在英国的长期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与程序性相关的正当法律程序制度,随后移植到美国,程序性逐渐演变为与实体性相关的正当法律程序。正当法律程序将贯穿于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从而推进依法治国,进而有利于现阶段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我们应在正确理解正当法律程序的基础上充分研究其发展的现状,从而进一步提出完善的方案,并根据我国不断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而解决制度设计层面的缺陷与其他具体实施的问题。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概述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

法律程序,即通过程序上的公平、公正和正义等相关的规定,从而达到对实体法律上权利义务的规制,进而实现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正如丹宁勋爵对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的解释一样,是为了保持司法工作的纯洁性,公正地调查和审判,适当的采用搜查和逮捕等强制措施来保障法律援助的顺利进行,消除不必要的延误。而笔者认为,正当法律程序是通过预先设置相对中立的法律程序,为发生争议、冲突或竞争的对立主体提供论辩交涉的平台,在保证信息充分对等和及时的前提下让双方围绕争论点公开进行交涉,通过决定权的分散来限制恣意裁判从而获得最终决定的法律过程。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提出与发展

1.正当法律程序的提出

正当法律程序最早提出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其主要是有关于未经依法裁判,自由公民不得被监禁、罚款或没收财产的基础性规定。自然公正原则包含:(1)任何法官不能审理关涉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2)任何一方诉讼当事人的辩护必须公平的被听取。“程序正义原则”在英国自然正义观的影响下,深入美国法治的肌肤和灵魂。当初在起草《权利法案》时,仅将其作为诉讼中的程序性原则,并予以程序上的保障。正当法律程序从不关涉立法机关的法案,仅适用于法院的诉讼过程与程序。

2.正当法律程序的发展

(1)正当法律程序在英美法系中的发展

正当法律程序历经长期的司法实践,致使英国自然正义观念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逐渐形成与程序相关的正当法律程序制度。注重法律程序是英美法系一贯的传统,在一定前提下将所谓的价值追求当作程序问题来进行处理,这应当成为中国法制建设完善与发展的首要选择。我国为避免“法制”存“法治”亡的结果,其应以程序抑制、缺乏为前提推行法治,从而实现法的制定和实施要在正当法律程序的保障下进行,并协调其运行。正如英国法学家坚信,只有遵守并实质的参与诉讼程序,才能获得相对公正的解决纠纷的办法。这使得程序建设成为国内外的法学家们追求与研究的客体。道格拉斯曾指出“权利法案中多是程序性条款,表明了是程序决定法治与恣意”。

程序正义的应用、实践为其在美国作为法律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正当法律程序”是程序正义在美国法律中的表述。美国宪法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分别是针对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做出的规定。致使正当法律程序贯穿于美国国家权力运行始终,所以成为被世界各国所推崇的著名的法律制度。若将美国的分权制衡型政治体制比作一辆马车,那么,正当程序原则与司法审查制度,必是其两个不可或缺的轮子。

(2)正当法律程序在大陆法系中的发展

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当法律程序被称为“程序正义”。在古罗马,人们对诉讼程序已经相当重视,但到了查士丁尼编纂法典的时代,罗马法开始强调实体权利而不再是诉讼形式。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国家在程序正义思想的影响下,开始更加关注程序的价值和作用,通过制定诉讼法典的方式来体现程序价值。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交流的扩张与深入,使得大陆法系国家开始重视程序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在大陆法系国家,法作为正义的代表,司法权被禁止涉足立法领域。其要求法官严格依照成文法的规定,遵守相关程序正义要求的法律规则。而同英美法系国家不同的是,大陆法系国家实现人权的方式是借助于国家权力的实现,而不是通过对抗国家权力。

   三、我国法律程序建设存在的问题

同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的法治建设刚刚起步,面临的不是技术性程序规则过于强势的问题,而是缺乏正当法律程序立法的现实。程序正义关涉人们基本权利的调整和完善。这种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应按照过程的有效性、结果的统一性以及正当性法律评价标准的角度进行分析。这种制度上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正当程序价值的忽略

我国法治建设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致使重视程序价值观念在狭义法治观念的影响下,常出现工具主义认识的偏差。对待正当法律程序不应仅从程序工具主义的角度进行,此易导致对正当法律程序相关价值的忽略,使其研究仅停留在司法权运用的角度。例如有的学者认为:美国的正当程序制度是法律运行中司法权力对行政行为和权力进行广泛的干预,其目的是对个人权利的保障。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9]。而大多数国家不是建立在如同美国那样以“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其实质意义在法律的层面上往往被忽略。

(二)正当法律观念的缺乏

“观念是制度的灵魂,是法律制度产生和正常运转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10]正当法律程序的较强操作性,深深的被融入了“程序就是权利”、“程序优先于实体”“程序至上”的理念。这种理念在实践中对正当法律程序的运作起到了正确的引领作用。仍广泛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加之学界长期的忽视阻碍我国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理念的形成。

(三)正当程序立法的不足

我国现正处于建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立法则是保障法律程序正当的源头。例如在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中,借鉴美国相关制度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于国情及现实条件的差异,致使这种借鉴基本停留在文字上,并没有真正改变执行权与裁判权高度集中的局面。加之正当法律程序的立法不足,致使冤假错案的不时发生,加深了人们对正当程序制度建设的迫切需求。

(四)权力制约机制的不完善

正当法律程序作为美国司法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对公权力的严格限制以及对个人权利保护的高度重视应被我国法治建设所吸收采纳。然而该原则在我国程序法律建设中的缺位,致使相关法律制度在具体施行时,成为一纸空文,并未达到立法者的意图。例如上文提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虽然体现了对权力的制衡与分离的意愿,但并未对现状产生深远的影响,使其仅停留在了文字层面。

四、我国正当法律程序的建设与完善

(一)构建正当程序价值

正当法律程序首先应从意识形态的角度为正当法律程序的建设提供理论上的支撑,并为我国相关程序价值的构建提供基础性的规定。例如,程序价值不仅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还体现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只有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才能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从而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原则等基本因素在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为解决程序法治的缺憾,应加强权利意识在公众心中的普及,使平等成为广大人们的追求,从而使权力制约、权利保障成为普遍的社会要求。

(二)强化正当程序意识

正当法律程序虽不能直接实现实体的权利、义务,但却可以在程序上对公正性予以最大限度的保障。程序正义对于现被凌驾于法律关系上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所追求的理想中的法治状态,是一种具有基础、理性选择权的具体体现。

重视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是完善我国正当法律程序建设的必由之路。例如在行政执法中增强执法人员遵守程序意识,充分体现出对人权的尊重和维护。严格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在办案中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还要严格遵守程序法。正如正当法律程序能够使所有参与者或者当事人在判决或者做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更加体现公平、公正,从而保障原被告与居中的裁判者在程序正义意识的影响下,为依附在程序上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提供必要的理论与实践上的支持。

(三)加强程序法规建设

若程序性法律规范的建设能同实体法律一样协调发展,则不至于出现体系、步调不一致的情况。我国程序性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与完善,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若将正当法律程序作为基本法律原则适用于中国特色社会法治体系的全过程,如在宪法中作为基本原则予以规定。“入宪”不仅可以约束立法机关的立法,也可要求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与解释的过程中受到程序的规制。

(四)完善权力制约机制

我国应当建立具有配置科学、严密的程序从而保证权力运行的相互制约,从而改变我国目前的政治权利分配、归属欠均衡的状况。而笔者认为具体完善如下:第一,建立公权力制约公权力的机制,实现国家间权力的制衡与监督;第二,建立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机制,通过私权利的行使与运用,从而抑制公权力的扩张,进而实现公民个人私权利达至峰值;第三,加强监督主体权力意识的培养,通过群众监督、舆论、媒体及大众传媒的监督,实现权力的公开、透明、无死角,从而保护公众的权利不受侵犯;第四,加大权利救济力度,把已经遭受或者将要遭受侵害的权利主体予以特殊保护,防止可能遭受的利益损失的扩大化以及预防未遭受利益损失的主体受到侵犯。

(作者单位: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基金项目:2015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基于哈贝马斯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理论的阐释》(项目编号HB15FX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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