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及其当代启示
冯巧飞
亚里士多德作为西方社会政治思想的集大成者,所论证的良法之治与普遍守法、法治高于人治、树立法律的权威性以及权力制衡等法治思想对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有着深刻影响。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新时期重要的历史使命,而法治政府建设无疑是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中之重。对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进行分析和评价,来探讨其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借鉴价值,对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进而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有着重要的意义。
古希腊作为西方文明的发源地,是人类历史上各种思想汇集的一个重要时期。然而任何思想的形成都有一个从萌芽到成熟的发展过程,和其它理论思想一样,法治思想的形成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首个法治思想的系统阐述者,当属亚里士多德。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中,论述了一生所追求的“哲学王”思想,虽然后期转向探讨法治,但终其一生都没有摆脱其人治思想。亚里士多德通过对柏拉图思想进行批判,形成了其独特的法治思想体系,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也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尤其是建设法治政府,有着重要的启示。
一、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
亚里士多德非常重视法治,他是西方最早推崇法治的思想家。他的法治思想,不仅对维护城邦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治高于人治
亚里士多德作为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在其著作《政治学》中,对“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这一思想做了详细论述。他认为,城邦治理要坚持法治原则,因为法治体现了公平和正义。在比较人治与法治的利弊时指出:“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理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统治者更加优良,法律恰恰是没有感情的。”在他看来,人性中不仅带有理性的成分,也有非理性的成分,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感情和欲望,人如果凭借感情办事,则会导致行为的偏激,而法律不带有任何感情因素,是人治根本无法达到的,因而在各方面都表现出自身强大的优越性。而且,法律是由多数人制定的,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因此总比少数人所作出的判断更加可靠。他指出:“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不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平衡。”因此,他将法律看作是“最优良的统治者”,用法治来指导和制约人们的行为,保证每个人地位的平等,不给任何人谋取私利的机会,以此来保证整个社会处于稳定状态。
(二)良法之治
虽然亚里士多德并没有给法律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但其却在政体思想中有着明确的体现。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层含义,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按照他对政体思想的分类,所谓良法就是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正义之法,是与正宗政体相辅相成的法律,它是法治的前提条件。这种法律体现了公平与正义,是公民集体智慧的结晶,因而是城邦全体人员所应该共同遵守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宪法)制订的”,“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订得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政体所制订得法律就不合乎正义。”从法律必须体现正义出发,他认为城邦的正义体现在城邦的善之上,而要使城邦真正实现善业并保持稳定,就必须让中产阶级执政,并建立共和政体。因为中产阶级人数最多、并能够同时兼顾穷人和富人的利益,由这一阶层执政,一定能够保证城邦的长久治安。因此,通过制定良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对维护城邦的稳定有重要作用。
(三)普遍守法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要真正实现法治,仅有良法是不够的,还必须使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遵从,而这最根本的就是要使“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这里的普遍遵从说明了法律不具有任何特殊性,不仅是下层人民,而且包括执政者(掌握权力的人)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毫无例外地服从法律,不允许出现任何违法行为。通过这种严格的法律约束,城邦内所有人都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行事,从而减少了各种危害城邦稳定的事件。因此,在法治社会中,制订良好的法律,并使人民普遍守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
(四)法律至上
不管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法治高于人治,还是普遍守法原则,都在向人们宣传一个价值理念,那就是法律至上。在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中有这样一种观点--如果说法律在社会中不能保持至高无上的地位,那么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发挥它的作用,而且还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社会成员守法的自觉性,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将不能长期保持稳定的状态。所以为了让全体成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就必须树立法律的至高权威性。
(五)权力制约
在法律至上的基础上,亚里斯多德指出要使城邦稳定,还必须用法律来约束权力。这是因为人治的城邦将权力集中于一个人或少数人,由于人性中存在非理性因素,导致人们一旦拥有了权力,就可能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而将法律建立在统治者的权力之上,为了实现城邦共同的善业和幸福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这样即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又可以防止因过度用权而引发社会动乱。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时国政仍须依仗某些人的智虑(人治),这总得阻止这些人们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虑,让这种高级权力成为法律监护官的权力。应该承认邦国必须设置若干职官,必须有人执政,但当大家都具有平等而同样的人格时,要是把全邦的权力寄托于任何一个个人,这总是不合乎正义的。”所以,为了实现城邦的正义与公平,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二、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启示
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而真正的法治国家应该是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以及其它各种要素的统一,在此过程当中,可以说政府是作为中间环节而存在的,起着统筹和协调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作用。因此,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虽然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有诸多的不足之处,但他的法治思想精华,在当代中国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尤其对当代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以“良法之治”推进法治成效
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任何细节出现问题都会对改革产生重要影响。法治政府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其建设对改革的成败有着重要影响。基于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在很大程度上还滞留于形式法治而没有实现实际法治这一问题,必须切实推行富有成效的法治。那么到底什么是富有成效的法治呢?其实这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良法之治。对于政府来说,良法就是本身制定的好的法律,是政府实行管理的最好方法。虽然每个国家的法治政府建设都会经历从形式法治到实际法治的转变,但是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发展,如果法治政府建设长期停留在形式层面,那么它将无法适应改革的需要;如果法治政府只是注重出台各种政策、提出各种要求,而不注重实际的效果,那么人民则无法从中真正收益,自然也就无法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所以,法治政府的建设必须注重实实在在的效果,推行富有成效的法治,这就决定了“行政法治和法治政府建设不仅要着眼权力,还要着眼社会,要将控制行政权力和建设更好社会结合起来,以行动主义来解决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全问题。”法治政府建设任重而道远,只有立足于法治使自身不断完善,才能为社会建设贡献更大的力量。
(二)加强法治教育,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虽然已经取得很大成就,但由于受到人治思想的影响,法治政府并没有被真正建立起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政府权力过度膨胀,出现了许多以权谋私、权大于法、贪污腐败的行为,一些政府官员忽视人民的利益,导致政府工作不能真正地为人民谋福利、为国家建设做贡献。具体来说,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官员法治意识不强而造成的。历史的深刻教训告诉我们,中国的法治政府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统筹各方发展的过程当中,必须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通过集体学习、召开会议、加大宣传等方式,让他们深刻认识到法律的不可逾越性以及法治的重要性,从而树立起对法律的神圣信仰,产生对法律的敬重之情,从而在行为办事的过程中严格守法,成为人民真正向往的好政府。
(三)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维护宪法法律的至高权威
法律至上,就是说在国家、政府以及其它机构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管是普通民众,还是政府官员,都必须服从法律,绝不允许出现超越法律搞特权活动的现象,这就确立了法律高于任何权力的理念,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依据。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政府如果滥用权力,虽然它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受害的最终是人们群众。在漫长的历史中,中国虽然有法律,但是法治却没有体现出来,法律处在权力之下,所谓的法律与法治是完全脱节的,或者说就没有法治。当代我国的宪法法律是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尤其宪法所具有的权威性是国家制定各种规则秩序的依据,基于政府行政权力的运用对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这一客观事实,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强调权力的运用遵循“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原则,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才会具有公信力,成为人民满意的政府和为国家发展贡献巨大力量的政府。因此,确立法律的至高权威,是建设法治政府,同时也是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四)建立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反腐败建设
人是有感情的动物,有时不免会为自己谋私利,尤其对于政府工作人员来说,一旦滥用权力,至法律于不顾,则会给国家、人民带来巨大的损失和危害,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将政府的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防止权力的滥用;同时加大对违法犯罪官员的打击力度,反对任何腐败行为的发生。对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 “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就说明了建立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对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作用。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其作用决定了必须成为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的政府,这首先就要加强政府自身的廉政建设。而政府的廉政建设又取决于是否依法行事,因此,在政府执法过程中,为使其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就必须加强人大和司法机关等机构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同时对腐败行为加以严惩,不给违法犯罪人员逃离承担责任的任何机会,以此来树立法律的权威性,使法治政府建设道路朝着人民期待的方向不断前进!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