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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2015-07-23 00:15:56        发布人:申璐晨        浏览次数:423 次

      试述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构建中国特色存款保险制度模式

申璐晨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122

一、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索,最早可追溯到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关于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的提议;1997年底,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专门的存款保险课题小组;2003年,存款保险课题小组起草了《构建中国存款保险体系的若干思考》的报告;2005年成立了存款保险条例起草小组,论证和设计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2012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择机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并组织实施;2013年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2014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开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时至今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4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金融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稳步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健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11。酝酿了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如今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在2014年呼之欲出。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


三、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

存款保险制度的整体框架是由很多方面因素构成的一个综合体,根据国际机构的建议和国际存款保险的实践经验来看,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按照如下相应的模式设计:

1. 组织模式

   长期以来,中国商业银行一直靠国家信用作支撑,即使银行破产了也是由政府负责为其偿还存款,对银行和社会公众而言,已经习惯了国家信用的支撑。而从美国的成功经验来看,美联储、货币监理署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三个并列的机构,三者各司其职,共同管理美国的金融业。因此,我国应该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存款保险总公司,作为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积极发挥其各项职能,践行其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的目标。

2. 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与授权

   虽然存款保险机构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存款人利益和提高公众对银行体系信心等目标大致相同,但是由于存款保险体系成立的背景各异,所以目前并没有一套职能能完全适合所有的存款保险机构。因此,就应该根据本国的基本国情和实际需要,在规定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时,必须保证所制定的目标和存款保险机构所被赋予的职能之间具有一致性。存款保险机构作为监管者之一承担金融监管、资金援助和破产处理等职能。

3. 机构设置和资金来源

   在机构设置方面,由于存款保险不同于普通的财产保险,所以存款保险机构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以及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为己任的政策性管理机构。目前,世界上的存款保险机构大致有三种类型。针对我国目前金融体系的现状,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应该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由中央银行负责,组建一个由政府、中央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的的,全国性、专门性和非盈利性的存款保险机构,并附属于中央银行,受中央银行的直接领导和控制,并全权承担和管理存款保险业务。

4. 参保主体和参保方式

   国家存款保险基金的参保主体可以上国内所有法定许可经营存款业务的银行,其中包括本国银行、总部设在我国的外资与合资银行等。但是考虑到目前我国银监会还不能有效监控外国银行总行的经营与风险状况,因此暂时可以不用考虑赋予外国银行在我国分行的参保主体资格。美国为了避免银行业的动荡、逆向选择以及保护所有银行中小额存款人利益的需要,所有具有参保主体资格的银行都应该强制性地参加国家存款保险基金下的存款保险。

四、结论

   一个好的存款保险制度安排,同时也就是一项符合本国国情的也能最大限度降低存款保险制度本身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影响的制度安排,能对一国金融体系的完整性产生重要的作用,并由此进一步提高金融和经济的稳定性。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是根据一定的设计理念、寻求相关财产保险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和具体存款模式选择之间的一个有机协调过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在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也必须结合我国金融机构的具体实际,在制度的设计上应具体细化到宏观和微观的角度,两个方面同时推进,可操作性也就会大大增强了,此外,还应加快其他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最终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存款保险制度。




作者简介:申璐晨,(1994-) ,女,汉族,陕西咸阳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金融专业2012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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