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煤炭去产能“僵尸企业”的现状与出路
张根良 平顶山十矿 河南 平顶山
摘要:煤炭“去产能”不能只注重“产能出清”,还应该完成最后一步—“市场出清”,只有“去产能”企业彻底退出了市场,其占用的劳动力、矿产资源、信贷资源、土地资源才能释放,才能流入到更有效率的企业,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供给侧改革目的。本文从当前河南煤炭“去产能”企业现状入手,介绍了这些企业在实施现场关闭后无法及时完成市场出清,形成“僵尸企业”的现状,分析了阻碍该类企业无法出清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和建立出清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出清 僵尸企业 清算破产
一、煤矿“去产能”关闭后形成“僵尸企业”,造成国有资产无效流出。
煤矿“去产能”现场关闭后已无存在价值,应予以及时出清,注销营业执照,退出市场主体地位,释放所占用的劳动力、土地、矿产资源、信贷资金等要素资源,让资源流动到更先进的企业去,实现供给侧改革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行业升级的目的。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大多数现场关闭后的煤矿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完成出清,形成“僵尸企业”(工信部副部长冯飞2016年2月25提出,所谓“僵尸企业”,指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僵尸企业最主要的特点是没有自主“造血”能力,主要依靠“吸血”获取资金维持生存的企业。)。
关闭后的煤矿在企业注销前需要留守一定量的职工保护资产安全,依然需要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金、上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金及发生其他支出,每月耗费大量资金,导致了国有资产的低效流出。
二、政策要求尽快出清“僵尸企业”
2016年10月,国务院国资委主任肖亚庆表示,下一步央企要铁腕治理,以钢铁、煤炭行业为重点,大力化解过剩产能,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加快实现市场出清。2016年12月,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要求,对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和长期亏损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或剥离重组,对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采取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予以“出清”,清理处置“僵尸企业”,到2017年末实现经营性亏损企业亏损额显著下降; 2017年6月,河南省省长陈润儿主持召开专题座谈会,要求抓住机遇,尽快处置“僵尸企业”。煤矿“去产能”企业及其集团主体要以此为契机,加快出清进度。
三、出清难主要原因分析
1. 职工安置跨度时间长、资金缺口大。
煤炭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一般都拥有数量比较多的职工,职工安置工作是清算工作中最复杂、耗时最长的工作,它不仅牵涉到企业能够顺利注销的问题,还与社会稳定工作直接相关。人员安置能够采取的办法主要有转岗分流、提前退养、解除劳动合同等方法,转岗分流就必须要给职工提供一份新的工作岗位,在“去产能”大势的影响下,煤矿集中关闭数量较多,累计需求的工作岗位数量巨大,而煤业集团其他煤炭企业一般也被限产、减产,能够提供的岗位较少,能吸纳的职工数量有限,等待煤业集团其他企业提供岗位的速度较为缓慢,拖至几年才能够安置完毕乃是普遍情况。
2. 资产债务难以独立清算,动摇煤业集团根基。
煤炭“去产能”关闭煤矿中尤其是煤业集团骨干矿井,一般为煤业集团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性质,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产归煤业集团所有,负债也须由煤业集团承担。这些煤矿大部分资产价值随着现场关闭而消失,但其负债却完整保留下来由煤业集团偿还。在去产能的背景下,煤业集团可能需要同时承担多个关闭煤矿的债务,会造成煤业集团资产负债率大幅攀升、融资能力下降、资金压力加大,此时如强行出清甚至可能导致煤业集团破产。煤业集团一般体量庞大,职工众多,多为当地龙头企业或经济支柱,一旦破产必将引起社会动荡。所以在关闭煤矿属于分公司情况下,债务处理须政府出台更积极政策引导解决。
(二)出清渠道不畅
国家对于“僵尸企业”出清的方式指导原则是“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但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煤矿实施现场关闭后,占总资产85%的井下资产被封填无任何价值,地面建筑物无产权证且在复垦时需被拆除,剩余有价值的资产为地面库存材料及设备、采矿权价款、现金及营收款项,总价值量较小,而矿井中矿产资源采矿权在关闭后已自动归还政府。企业无任何优势项目得以被其他企业兼并。
四、建立出清机制促进煤炭“去产能”出清。
(一)明确“僵尸企业”标准,筛选符合标准企业。
“僵尸企业”的标准应当清晰可辨、可量化,并与企业现状一致,真正将无法“造血”、只能“吸血”又无发展前景的的企业列为“僵尸企业”。标准设定后,要求各企业对照标准进行筛选上报,上报时注明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及需安置职工数量等。
(二)建立“僵尸企业”分类快速出清管理办法。
1.要求国有企业承担主体责任。按照“先易后难、限期清算、限时停止补贴”的原则逐步完成“僵尸企业”出清工作。 “僵尸企业”处理最大难点在于员工安置和债务处理,以员工安置尤甚。重组主体可以按员工安置难易程度对“僵尸企业”进行分类,对于像自身员工数量少,安置任务相对简单的重组小煤矿优先处理,通过清算、破产等法律规定的方式尽快完成市场出清。
2.在政府层面简化“僵尸企业”出清审批程序,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及考核机制。处理无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最重要的渠道是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作为国有企业,取得最终投资人即政府国资部门审批是必经程序。政府在审批“僵尸企业”出清时应减少顾虑,抛弃经济数据影响,正视清算破产可能带来的社会稳定问题,快速审批机制,减少不必要的手续和程序,设定限时审批时间。
3.法院强化清算破产功能。法院应按照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尽快建立专门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将清算破产作为专项审判内容从民事商事审判庭分离出来,并建立符合清算破产案件性质的专门的审判工作规则和绩效考核制度。吸引最优秀的法官充实岗位,并加强专业培训和先进经验交流,尽快提升审判庭业务素质。
(三)找到煤炭“去产能”企业出清的突破口。
通过对煤矿“去产能”企业难以出清的原因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想要一次全部出清难度较大,所需耗费的时间较长,重点不突出,且难以看到阶段性成果。应对这类企业进行分类,将那些员工安置任务量不大、同时为独立法人的企业作为突破口优先出清,将出清渠道上的障碍扫清,为“僵尸企业”的全部出清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