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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监察法》背景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
发布时间:2019-01-09 10:43:44        发布人:龙荟任        浏览次数:268 次

浅析《监察法》背景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

文/龙荟任  

摘要:《监察法》是为了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健全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机制,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工作而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其主要职能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将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采纳。在监察权的行使的过程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深远的意义,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监察法;监察权;非法证据排除

1 关于非法证据的一般理论

1.1 非法证据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的证据,顾名思义,就是指证明的凭证,用已知的事实,来证明未知的事实。但是,仅仅用一般证据的概念来理解诉讼证据还是很不够的,因为诉讼的特殊性决定着诉讼证据有其特殊的本质和特征。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那么什么是非法证据呢?根据非法证据的范围的宽窄可以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指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违法、取得程序或方法违法、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未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狭义说侧重于强调证据取得方式的违法性,即仅在法定取证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获取的非法证据。其实“非法”不仅限于违反证据收集过程中的程序,更为重要的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39条和40条的规定而在证据的取得中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所获得的证据。

1.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将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采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雏形出现于十九世纪末的美国,后因在保障人权和抑制违法方面体现出的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逐渐在主要西方国家推广并成为联合国有关国际公约的一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如下:第一,有利于督促侦查机关重程序,制止非法取证的行为。他们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仅最终会被排除,而且还可能会给他们带来惩罚,所以他们在违法之前便会多加考虑。第二,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纠正违法行为,提高打击犯罪的精确度,减少呼格吉勒图式的悲剧发生。第三,有利于切实保障人权,促进法治观念的进步。

2 我国法律关于非法证据的规定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步晚,最早真正意义上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是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随着对非法证据排除理论研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第五十四条规定排除了带有侵权性质的非法证据,并明确了在侦查程序、审查逮捕、起诉以及审判程序中也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第一款是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对于此类是应严格排除;第二类是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物证、书证,综合考虑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允许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第二款是关于侦查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在不同的阶段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这样有利于尽早发现和排除非法证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一,在侦查程序中,当事人依申请或检察院依职权可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如果确认排除后,证据不足不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取证;此外,嫌疑人在进入看守所时,应当进行身体检查以防刑讯逼供;第二,在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排除非法证据后,若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不得批准或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第三,在审判程序中排除非法证据,法庭应在庭审时宣布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也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证据的审查、调查结论,并说明理由。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的全面细化的规定,正式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3 监察法中的非法证据问题

3.1 监察权限中的取证合法性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中规定证据材料主要来源于问讯、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技术调查所得材料(第18条至第28条)。其取证范围与《刑事诉讼法》基本一致,在规范取证方面有三项规定:第一项是严禁引诱等违法方法收集证据,严禁以辱骂、暴力等方法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第二项是调查全过程应当录音录像;第三项是严格执行调查。第一项中“严禁引诱的违法方法收集证据”和第二项中 “全程录音录像”的规定比《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更高,更有利于保障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但在某些方面,还有些许不足,比如没有对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规定,那么在适用时,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对于能够补正和作出合理解释,可以不予排除,还是按照《监察法》的规定,将此类证据解释为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再如,没有规定讯问、留置的场所。讯问的场所可以在监察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因为《监察法》规定对讯问的全过程必须录音录像,也可以在看守所中独立设置被调查人的留置场所,留置会剥夺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对场所的选择应更加慎重。同时还可以借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留置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送往看守所,并且看守所收押被调查人时,应当进行身体检查,检查发现被调查人有伤或身体异常的,应当拍照或录像。最后,留置的持续时间并未有规定,留置是剥夺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没有时限的规定,出现法律的空白,极易出现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做法。对留置时间的具体确定,可以根据案情的难易程度确定。

3.2 监察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目前我国《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说明刑事审判的证据标准也适用于《监察法》。首先调查可以适用刑事证据的关联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自白任意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上规则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50条和54条,《高法解释》第75条、203条、214条,《高检规则》第65条、187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14条以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次可以适用《刑诉法》中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的一般规则以及具体情形,其中既有各类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也有证据存在瑕疵的处理规则。第三款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在这一原则性的规定中,并未明确界定“违法”的含义、“依法排除”的具体规定等问题。“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是否意味着非法证据在监察阶段予以排除,并不会移送到检察院,也是不甚明确的。

4 关于完善监察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

4.1 立法建议

就具体依据来讲,可以考虑以下一些建议。第一,根据《监察法》本身的规定直接适用既有做法及规定。在调查中继续以严禁违法方式取证、应当对全过程录音录像和严格执行调查来规范收集证据的程序。对违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排除,不得作为处置案件的依据,证据不足的,不得进行下一程序。对被调查人刑讯逼供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由全国人大出台立法解释,对《监察法》中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违法方法”做出具体界定,明确“依法排除”的具体规则,用具体的措施来保障可以真正做到“依法排除”。第三,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或者国家监察委员会联合“两高”甚至中纪委出台具体规定,确定各机关在职务犯罪的各个诉讼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及具体细则。第四,参考借鉴国际经验,贯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强调的程序法定、人权保障原则以及更为重要的无罪推定原则。

4.2 完善诉讼各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监察机关调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设立三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首先监察机关可以完善内部监督,在案件侦办完毕后,交由内部设立的审查机构监督侦查活动的违法取证行为,发现有违法取证行为汇报给监察机关的负责人。其次是检察机关的监督,《监察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的种类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而存疑不起诉又分为两种情况:1.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2.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存在非法取证的行为,依法对证据予以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明实施了犯罪行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由此可以推知,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最后,在法院的审判阶段,可以依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或者经法庭审理,确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予以排除。在监察活动中,也应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法院保持中立性,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对监察权的制衡,具有重要意义。综上所述,可以建立检察院监督与法院审判监督相结合的监察机关调查权监督制约模式,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这一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尤为突出的。

5 结语

《监察法》是为了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健全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机制,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工作而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其主要职能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监察权的行使的过程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深远的意义,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指导老师:四川民族学院法学院 张雷)

参考文献:

[1] 樊崇义.证据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2.

[2] 万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操作问题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03).


作者简介:龙荟任(1995-),女,四川南充人,四川民族学院法学院法学专业2015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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