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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21 15:25:24        发布人:康宁        浏览次数:218 次

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研究

文/康宁

摘要:法治监督体系有着严谨、完整、动态的特点,以宪法监督为核心,由执政党统摄。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去研究法律监督体系的理论逻辑及实践方法,不仅将有助于社会主义法律监督制度的建设,也能够有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通过法治监督来实现我国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提升。本文从我国法治监督现状着手,提出法制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为其提出实现路径。

关键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监督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中首次提出,在建设的同时也要强化法治监督体系的建设,整合监督力量,从而实现对法治监督的加强,从而提高整体效率。法治监督体系所具备的严密性,在整个法治体系建设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也是最重要环节之一,在促进和保障法治体系建设方面有着重要作用[1]。

1 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存在的问题

1.1 建设过程中缺乏法治监督主体自觉意识

法治监督具体实施者即为主体,通过行使监督权来对监督主体产生影响。法院监督主体主要有党员、国务院议员及人民群众等。这些主体地位有着差异,因而主体意识也有不同。从党员及公务员来看,责任意识及自觉意识即是监督意识,但往往对下属缺乏监督意识,造成上级监督往往滞后。为避免被认为插手下级过多事务,上级对于下级的监督并不积极,甚至不对下级实施监督。处于同一级别的监督,往往因为“家丑不外扬”的传统思想使得监督没有落到实处。而下属监督上司,会因为存在畏惧心理,监督难以实现。而民众实施的监督,监督意识主要表现为监督权意识。当下,借助互联网等现代通信工具,多渠道地实现了民众监督举报途径,但整体看,这些监督方式利用率并不高。由其是一些偏远地区,人们没有意识到自身具备的监督权,认为无权实施监督。

1.2 法治监督制度规范供给不足

我国基本监督制度起步较早,已经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行政、司法及审计等监督方式,监督能够有效则需要看执行能力。实际上,我国监督制度存在执行力较差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监督缺位,没有充分发挥效力,监督责任和权力存在较多不确定性等。造成此种请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实际执行时没有监督制度相应的体系,如监督保障体系、问责体系等。现有的监督法存在漏洞,而关于法治监督立法体系还有待完善。法律规范存在缺陷对法治监督活动难以做到规范和限制。而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规来规范法治与监督之间的关系,并且一些有关法治的现有法规分散在相关法律中难以形成体系在法律法规之间形成标准化的继承关系,也无法反映各种法律监督方法之间的内部联系。总体而言,当前的法治监督仍然无法有效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的需求,迫切需要加强法治监督法的立法。

1.3 法治监督效果不明显

实施监督的主体之间缺乏沟通,通常都是各自为政毫无配合可言,更谈不上彼此协调,这也使得对于一些领域实施重复监督,造成监督资源的浪费。也是因为法治监督主体各自为政,为腐败提供了不小空间,导致我国腐败案件性质通常较为恶劣,所涉及的款项数额非常大。从监督方式的性质来看,有于国家职权、执政权或者来源于其自身主,原本监督方式及手段如果有相关机制实现互补和配合,所产生监督力度应该是强有力的,但实际上现在实行法治监督策略缺乏科学性, 并没有将监督效率和效果充分体现,主要表现在没有太多可操作性强的执行途径,如什么时候采用哪种方法进行监督,具体的操作规则与方式等没有明确的规定,现有的监督程序相对而言笼统,缺乏标准且强调原则化。这也使得设计再好的监督也难以真真实实落到实处。

2 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实现路径

2.1 着力培育法治监督理念

通过先进法律监督观念去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监督对于当前而言至关重要,能够让传统法律监督观念逐步向现代化转变,促进两种监督观念的相融合,产生出新的活力。因此就必须准确地理解和把握监督的科学含义,树立积极、主动的监督意识,进行自我监督,强化监督的责任感,在使用权力时坦然接受监督。加强全民法治的宣传教育,让广大民众逐渐培养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理念,牢固树立法治理念。为了促进我国法治监督实践,还需要注意法治监督主体之间具备的共性和差异,在实践中不断调整,以便形成相互辅助的共识。对于各个领域出现的腐败特征进行分析,有正对性的进行纠正,使得法治监督能够呈现高压的态势,让法治监督居有社会性权威,从而实现法治监督威慑力的提升。

2.2 逐步完善制度规范

通过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规范监督制度,让各种监督方式都能够有序的运行,并紧密联系在一起,同时要注意把握监督责任要点,利用监督责任制度去建立监督执行制度。想要让法治监督实现良好的运转,也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支撑,因而对《法治监督法》的完善,并以此为核心构建法治监督体系,也就成为当下我国实行法治监督实践的迫切需要,也是法治监督能够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2.3 努力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

通过划分我国的法律监督实践模式,以党领导为基础,实现国家监督和全民监督,形成了三元监督体系结构。借助切实有效的步骤进行协调和配合,能够让各种监督方法具备更高的权威性和效率。与其他监督系统相比,国家监督系统具有优越的特征,因为国家通过武力控制国家机构[3]。国家监督制度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监督制度,健全的国家监督制度可以创造社会主义为中国特色。法律监督的整体有效性已大大提高。

4 总结

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想要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变得完美和严密,是无法做到一次就行,需要在长期的法治实践不断探寻权力制约的关系,更重要的一点就是让形式权力的机构或个人在阳光下去行使权力,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关翠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整体性建设实践思考[J].文化创新比较研究,2020(27).

[2] 叶蕤.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要求及其实现路径[J].中州学刊,2020(02).

[3] 梁三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逻辑机理[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20(02).


基金项目:2019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研究”(编号:2019030301008)。

作者简介:康宁(1984—),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研究生,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作者单位: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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