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柏拉图洞穴理论的思考
文/曾杰
《理想国》是柏拉图所有对话中最重要的著作,是一篇关于“正义”问题论著的著作。在《理想国》当中,柏拉图阐述了他的基本政治、哲学、法律立场。柏拉图早期在哲学上建构的理想城邦是一种乌托邦,强调哲学王统治,重视知识,反映了他反民主城邦的人治思想,后期在《政治家篇》中表达了对法治的诉求,尤其是《法律篇》为我们提供了次好城邦的政治法律说。“洞喻”是柏拉图在《理想国》当中提出的重要隐喻,这是柏拉图在阐述城邦的正义的时候所描述的一个场景,或者说所做的一个比喻。在这个洞穴之中,它有一条长长的通道通向外面,可以让阳光顺着通道照进洞内。有一群人从小住在这个洞穴之中,头颈和腿脚都被绑着,不能走路也不能转头,只能向前看着洞穴后壁。在他们后面有东西燃烧着发出火光。在火光和这些被囚禁者之间,有一带已经被筑好的矮墙,矮墙的作用像傀儡演员在自己和观众之间设立的一道屏障,他们把木偶举到屏障上头去表演。当有一天有一个人被解除了禁锢重获自由走出洞穴,发现了洞穴外面的世界,于是他想重回洞穴解救一直被困在洞中的囚徒,但是洞中的囚徒已经适应了洞中的世界,而这个走出洞穴之后又回到洞穴的人最终被洞穴之中的囚徒杀死。在柏拉图的“洞穴之喻”中,“洞穴”代表了根源和归宿的根本性。柏拉图的“洞穴”是所有人类生活的图景,无论是理想还是现实的,是源初的,是归宿的,是自己在这个世界得以存在的根基。而在洞穴之中出现的“火堆”,也具有特殊的寓意,“火堆”对于古希腊人来说是给予福气的象征,“火堆”是洞中人认识墙壁上的阴影,也就是其认识整个“世界”的中介,所以“火堆”就是活在现实当中的人认识世界、确认自己在这个世界存在的符号,是联系最古老的源初和最终的归宿的中介,是认识世界的途径。举着火把制造出各种阴影,制造出奴隶关于世界观念的人则是观念的给予者,比如称之为神的行列。而走出洞穴又回到洞穴的囚徒,无疑是不断追求真理、探索世界的哲学家。
在“洞穴之喻”中,柏拉图创造出一个走出洞穴后又回到洞穴的特殊人的角色,他和那些始终被禁锢在洞穴之中的人较量“影像评价”,当这个人试图解放其他囚徒的时候,这些囚徒却把这个打算释放他们并把他们带上去的人逮住并杀掉。思想家们把柏拉图的写作方法划分为“白描法”和“隐喻法”,理解“洞穴之喻”的隐喻也要结合柏拉图自身的环境与经历。在柏拉图写作《理想国》之前,雅典发生了极为重要的历史事件,也就是伯罗奔尼撒之战,这场持续了27年之久的战争最终以雅典战败所收场,在此之后雅典逐步向衰弱。这场战争发生的原因是希腊的贵族派和民主派之间的矛盾,这场战争带给希腊的影响和冲击是巨大的,包括思想上的冲击,因为战败的雅典同盟他们所习惯的民主制度被斯巴达的贵族制所取代。在雅典整个的政治制度都开始改变的情况下,柏拉图作为雅典城邦的思想家,需要对社会制度、道德以及“正义”的问题作出新的思考。苏格拉底作为柏拉图的老师,对其影响是巨大的,柏拉图师承苏格拉底,并对之有很大的发展,在柏拉图的所有著作中,除了《法律篇》没有出现苏格拉底,其他所有的著作都有他的身影。甚至很多思想也是从苏格拉底的口中说出的,并且在其著作中多次提出苏格拉底是“人类中最有智慧的人”。苏格拉底生活的时代是雅典民主制又盛到衰的时期,既有伯里克利统治的雅典黄金时期,也有伯罗奔尼撒战争和三十人僭主集团倒台,于是苏格拉底一生都在为雅典的民主制度进行弥补和探索,但在最终民主制得到复辟后,苏格拉底被指控为犯有“腐蚀青年”与“渎神”的罪行被判处死刑。苏格拉底并非没有机会逃避民主雅典对他的判刑,但他选择殉难喻雅典法律,这正是对民主和法治的热爱,柏拉图对导师的崇拜自然包含着对城邦法治的尊敬。柏拉图在自传式《第七封信》中提到了苏格拉底之死对其的影响:“因此我开始思考所有这一切,思考治理国家的人以及他们的法律和习俗;我们的城邦已经不按照传统的原则和法制行事了,而要建立一种新的道德标准又极为困难。再说,法律和习俗正在以惊人的速度败坏着。”柏拉图通过“洞穴之喻”隐喻苏格拉底之死,在走出洞穴看到真实世界的苏格拉底通过“精神助产术”去激发洞内愚昧的雅典公民看到“真实的世界”,但是却讥讽并被处死。柏拉图借“洞穴之喻”为苏格拉底向整个人类、整个世界做出激情的申辩。在其看来造成悲剧的原因恰恰是雅典城邦的公民们,对何为幸福和快乐的判断上的无知和骄傲,不懂得听从哲学家苏格拉底对此的真知灼见。所以柏拉图要求城邦实行“哲学王”的最高统治,结束民主政治,并且反对“正义是强者的利益”的正义观,因为苏格拉底正是被强者所制定的法律所处死,他希望由一个最高智慧和善的“哲学王”来实现正义,这也是柏拉图提出他的“治国方略”中最核心的理论。
从《国家篇》来看,柏拉图重视秩序中的自然法,他认为在一个城邦中“真正的立法家不是费神地去订立法律和宪法,因为政治秩序不良好的城邦法律和宪法是无济于事的,而在秩序良好的城邦中法律和宪法是不难设计出来的,因为神的立法和前人的法律都是很方便可引用和引申的。总的来说法律要合乎自然”。但柏拉图在强调自然立法同时对成文法也是重视的,如果无视所有法律,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就是民主制的极端形式僭主暴君的统治。除此之外,柏拉图不仅重视对成文法的遵守,还重视对法律意识的培养,强调对法学的教育。柏拉图是理性的,他强调理性的法律是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同时构成的,也是能够照耀城邦的灯光。哲学家必须洞见“本真”的光明才能制定出符合正义要求的法律。柏拉图认为生活在“洞穴”中的人不愿自动离开“洞穴”是因为他们习惯了那里的生活。尽管在哲学家或任何在“洞穴”外面的人看来那种“洞穴”中的影子是虚假的,可“洞穴”中的人确认为他们生活在一个“真实”的世界中,所以需要实现人的灵魂的转向并非一件容易的工作,他需要哲学家下降到“洞穴”之中说服或强制解散“洞穴”中的人。柏拉图在《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中就表达了一个哲人关注现实政治、引导人们灵魂实现转向的思想和实践。
但《国家篇》中由“哲学王”统治的城邦确实具有超现实性,但柏拉图从未放弃其理想,所以其开始追求次好的城邦法治。《国家篇》指出了智慧、真理、善的正义的必要,《政治家篇》提出了法律的必要,《法律篇》提出了立法的必要。法治为人管理自己提供可能,神不再“牧养”人类,人类通过法律可以不全面“牧养”自己。柏拉图告诉城邦的公民“必须与法律合作,只有法律是高尚的”。法律不仅会实现美德的正义,还会带给人自由。这里的自由是指法律限度内的自由,无限制的自由会带来任意的所作所为,而不是真正的自由。法律的至上性是柏拉图法律思想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的至上性意味着法律在国家管理中的重要性,这条准则是调整人们自身,维持社会和谐秩序的需要。正是基于如此,柏拉图对法律的稳定性十分重视,提出要慎重的修改法律,政体和法律应建立在健全的知识和理性的观念上,对他们的改变只有那些具备关于管理国家的本领的科学的丰富知识的人决定。这也正是柏拉图法律思想的核心,也是其哲学思想的归宿。
追求真理,追求智慧是柏拉图思想最显著的特点,他努力为国家提供一个明智构建的法律制度。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深深烙下目的论价值的观念,法是为城邦公民和城邦正义而存在,近代以来西方在文艺复兴倡导的“自由、民主、法治”的影响下所建立起来的民主法治无不激荡着理性和正义。其思想也为自然法学派提供了理论基础,古典自然法学派提出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而不是上帝的命令或者理性,从而反对中世纪神权统治,论证个人权利与自由的合法性,展开资本主义革命。新自然法学派认为法治基石是正义,正义是法律最高价值准则。柏拉图作为走出“洞穴”又回到“洞穴”的勇士,始终矢志不渝的追求真理、追求公平正义,他的理性法思想永远值得我们去探索。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