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假宣传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文/李雅茹
摘要:近年来,网络虚假宣传行为层出不穷,消费者的权益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如何界定网络虚假宣传行为对解决这类问题至关重要。目前我国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许多问题,使得无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种种情况。所以,完善我国网络虚假宣传行为方面的法律,是当前我们必须解决的事情。
关键词:网络虚假宣传行为;行为界定;法律缺陷;完善构想
随着电子商务和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给我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给我们的市场经济提供了新的经营模式。许多经营者利用网络平台来出售自己的产品,这比传统的营销方式有了更多的宣传手段和机会。但是,也会出现网络经营者滥用这种便利对产品进行不正当恶意的宣传,以此来吸引消费者。这不仅影响了其他经营者的权益,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1 我国网络虚假宣传行为规制存在的问题
1.1 立法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有《反不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三部法律对网络虚假宣传行为规制的侧重点不一样,从而导致对网络虚假宣传行为难以形成一个系统、全面的体系。在如今网络技术发展如此之快的时代,虚假宣传行为各种各样层出不穷,上述的三个法律不足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形式、新特点的问题。
比如立法体系中三者规定的违法主体范围不同且涵盖不全面。《反不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主体是网络经营者,《广告法》中责任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三部法律规定的不同的。而且在网络这个大环境内,进行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不仅仅包括这些,那些提供技术平台的运营商、服务平台都有可能成为责任主体。这些都没有特定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相应的指导性判例进行规制。
1.2 行政执行体制的不健全
1.2.1 行政主体的责任范围不明确。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管理部门的执法范围不清楚,不同行政机关的权限有交叉重叠的地方,甚至有漏洞的情况。所以,在执行机关进行监督、管理的时候难免存在互相推诿或相互争权,从而导致执行混乱,进而使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乘机逃避法律的制裁。
1.2.2 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的条款。《反不当竞争法》仅规定了行政机关有监督管理的责任,但没有直接规定冻结、扣押资金等一系列的强制措施,以至于行政机关执法时只能采取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这对惩罚网络虚假宣传行为是非常不利的。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束手束脚,不能很好的打击违法行为。而在实践中,网络经营者往往通过转移资金这样法律的漏洞来逃避法律的追究。
1.2.3 监管机构缺位和执法人员的素质跟不上网络发展的速度。网络科技正在出乎我们意料的速度向前发展,每天都会有无数的经营者入驻淘宝、唯品会、京东等我们熟悉的平台。所以,网络监管机构就会越来越缺失,没有足量的人员来管理日益增长的经营者行为。另外,因为计算机技术的高端复杂性,执法人员的素质水平跟不上监管的脚步,心有余而力不足,导致监管的错位,从而严重影响行政执法的效率。
1.3 相关司法程序不明确
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对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规制较为复杂。
1.3.1 关于电子证据的问题。在网络空间下我们所涉及的证据基本都是电子证据,比如交易记录、交易订单、聊天等信息,消费者对于提供这些证据来举证自己的事实,是非常困难的。在实践中,我们知道对电子证据的采用要比传统的证据困难很多,况且电子证据还存在着易篡改、稳定性差等鲜明的特点,所以,“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极其不利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
1.3.2 司法管辖权不确定的问题。传统的管辖权原则不足以解决网络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当事人所在地、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在网络世界里的界定就会变的混杂繁琐,这是由网络交互性特点所决定的。另外,不同法院、法官心中的裁判标准不一致,就会使得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这样无法抚平消费者心中的顾虑,更容易造成司法秩序的混乱。
1.4 行业内部监督不足
行业自律是规制网络虚假宣传行为最有效的手段之一,通过内部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形成良好的风气是最根源的本质。而现在,行业内部即网络平台意识淡薄、行业组织权限受困都是形成虚假行为猖狂的原因。
2 我国网络虚假宣传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2.1 完善我国的立法体系
2.1.1 制定一部专门规制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科技、思想的不断发展与开放,网购的现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活动。面对鱼龙混杂的网络环境,制定一部法律是必不可少的。《反不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如何惩治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条文。因此,我们应从国家立法的层面上制定法律,以此来保障网络市场的正常运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2.1.2 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对法条的具体补充、完善,它要比法条更具有有操作性,弥补了法律的漏洞以及滞后性,更能顺应社会的发展。我国目前没有关于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司法解释,以致实践中的诸多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我们可以通过颁布司法解释给法官们的判决提供相应的依据,进而也避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2.2 健全行政执法体制
2.2.1 明确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立法者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的界限,让部门之间清楚的知道自己的用权范围。做到各司其职且互相监督,每个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避免网络经营者逃脱法律的制裁。
2.2.2 细化行政机关可采取的强制措施。在实践中,网络经营者在得知自己要被审查时,经常利用转移资金等方式逃脱,我们的行政机关没有直接的扣押、冻结财产等这几项明确的规定及时止损,从而造成网络经营者行为的猖狂。所以给予行政机关具体的强制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
2.2.3 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监管队伍的管理。面对如此繁杂的高科技,人才的需求是迫在眉睫的。我们要对他们进行培训、锻炼,以此达到能够迅速敏捷的判断网络虚假宣传行为,使监管人员与网络技术高度匹配。另外,也要对监管技术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为更好的打击违法的宣传行为做好基础准备。
2.3 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和司法管辖权
2.3.1 证明责任的分配的问题。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对在网络上进行消费的人员是不公平的。消费者本来处于劣势地位,如果再次让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这无疑是对其设置的巨大的障碍,不利于做到实现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一原则。因此,我们让侵权的网络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更好更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3.2 司法管辖权是解决争议的最后防线。由于网络的复杂性,原来的传统管辖已经不完全适用于网络环境,这时候我们可以运用网络服务终端地原则进一步加以限制,且辅之最密切联系地原则。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高效准确的找到管辖法院,从而解决争议问题,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2.4 增强互联网从业人员的自律性
归根结底,商品经营者自身遵守规则、道德、信仰,才是解决网络虚假宣传行为最直接的办法。网络经营者应当自律,加强自身的道德素质,与消费者建立信任,这样才能达成长期的契约合作。作为网络商品的销售者,不仅仅要把营利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保持诚实信用也是必要的,否则整个网络市场的道德基石就会打破,阻碍社会的进步。
3 结语
网络虚假宣传行为层出不穷,每逢各种节日则更为放肆。我们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多个方面做出努力,共同实现网络环境的蓬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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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