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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华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
发布时间:2021-03-06 23:25:43        发布人:张景新        浏览次数:166 次

论中华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

——以环境法律文化为分析视角

文/张景新  

摘要:中华传统文化是在实践和理论的历史沉淀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优秀成果,具有强烈的民族特性。近现代以来,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受到来自西方法治文明理念的强烈冲击,在制度层面上已逐渐消融瓦解,但是制度背后的精神文化理念依然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一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建立在本民族的习惯之上,与民众普遍的法律文化相适应。因此,在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过程中,以法律文化为视角,在明确我国法治建设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现实需求的基础上,从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出发探究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和合思想”“仁文化”和“礼文化”“义利诚信”等思想精髓及其现代价值体现,寻找到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价值转化的方式和途径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中华传统文化;法律文化;现代价值

1 当前法治建设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现实需求

古“法”字写作“灋”,而“廌”即为獬豸,“廌法”二字合为一体,取其公正不阿之意,所以从水,取法平如水之意。因而可见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其以儒家“礼法结合”为主导思想,融合道家、法家等思想流派,长期占据我国封建社会法文化的统治地位,深刻影响着我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的发展,衍生出一系列具有我国本土特色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观念,使得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沿着自身的轨迹不断发展,自成体系,独树一帜。“礼法结合”,以“礼”为主,以“法”为辅,“礼”的职能是通过道德教化把儒家的伦理精神灌输于日常的行为当中,起到预防的作用,是一种同一性的规则体系。“法” 是一种惩罚,是为实现“礼”这一目的的手段,即通过刑罚来达到实现道德教化的目的。“礼法结合”的治理手段,深度融合了儒家传统思想,也表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所蕴含着儒家文化的价值追求。

2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

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其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中都面临着如何使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实现科学合理承接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文化都深深地植根于一定的文化土壤之中,都是在各自具体的民族环境和地域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延续千百年的民族文化在法律这种文化现象上的反映和折射。而这种文化一旦形成并经过长期发展就会根深蒂固地积淀于人们的文化心理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指导或制约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及生产实践。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看,社会的发展不能脱离其自身发展的历史。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法律实践经历几千年积累沉淀的成果,尽管在制度层面上已逐步消融瓦解,但制度背后的文化精神,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习惯。在新的历史时期,赋予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新的时代内涵,挖掘其当代价值,使之能够得以不断传承和延续。

2.1 和合思想的当代价值

和合思想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以辩证的眼光来看待事物的同一性和多样性。这种辩证统一的哲学思维对当前国家治理、社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环境问题是制约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对环境的破坏也越来越严重,雾霾、水污染、空气污染等现象也成为影响人们生活质量的重大问题。人类在享受科技文明所带来成果的同时也在品尝着由于过度破坏生态资源所带来的苦果。和合思想告诉我们: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要从过去征服与被征服的观念转变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观念,人类活动要顺应自然发展规律,加大对环境资源的法律保护,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要走可持续的、绿色的发展道路。

2.2 “礼”文化的当代价值

“礼”文化重在强调道德的教化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而要实现社会的繁荣稳定,不仅要依靠法律手段,同样需要道德教化。当然,我们现在所提倡的道德与传统儒家文化所提倡的“礼”并不属于同一概念。“礼”文化所提出的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已被现代文明社会所抛弃,但“礼”文化认为要充分发挥道德教化作用的思想是值得借鉴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巨大提高,但在思想道德层面上,“拜金主义”、“金钱至上”不断冲击人们的道德底线,为了得到更大的经济利益,甚至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面对物欲横流的社会,要充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弘扬社会正气,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法律不是万能的,要以道德来弥补法律的空白和僵化。

2.3 “义利诚信”思想的当代价值

在义利观方面,中国传统道德虽然主张“重义轻利”,但并没有把“义”和“利”完全对立起来,只不过在两者关系上偏重于义,即强调“见利思义”。这种思想对我们今天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同时具有积极的意义。“取利有义”、“见利恩义”等思想是包括市场经济在内的任何社会形态应具有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诚信也是中国古代所倡导的一个基本道德原则。“诚者,开心见诚,无所隐伏也”;“信者,诚实不欺,信而有征也。”孟子曰“思诚者,人之道也。”可见,诚信既是为人之道,也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基础。“义利诚信”是中华传统法文化对经济利益给予道德上的判断,而在现代法治理念中,诚信不仅仅是道德上的价值取向,也是法律上的要求,特别是在民事领域,“诚信原则”是民事交易的“帝王原则”。“义利诚信”对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构建现代社会信用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个成熟发展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法治经济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诚实信用,诚实信用要求市场主体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必须以诚信为前提,不能以欺诈的手段来获取利益,这与传统“义利诚信”所倡导的精神是一致的。

3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现代价值的转化途径

3.1 培育文化自信

在当前的法治文化建设领域,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并没有得到深刻展示,研究者更多关注的是西方法治理念和法治观点,甚至以西方的法治标准来看待中华传统法文化,这种做法是不科学的,也是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极度不自信。而培育文化自信要增强对传统文化的认同感。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经过几千年的历史沉淀,具有其自身优秀文化的特点,正如“和合思想”、“仁”、“礼”和“义利诚信”等思想无不闪耀着前人的智慧精华,具有丰富的时代价值。因此我们要理性地看待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意义,深入剖析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在机理,不断增强对历史传统的认同感和自信心,从而实现历史与当今的融合,走出一条符合自身民族特色、基本国情的法治之路,这也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的必然要求。

3.2 辩证的继承

传统的法律文化固然有其灿烂的历史存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制度的更新,历史的传统必然有其落后的糟粕之处,我们要以辩证的眼光来挖掘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髓。比如在“礼”文化中,封建统治者以道德教化来维护封建的宗法等级制度,这与现代文明社会倡导平等、自由的理念相去甚远,已经为时代所抛弃,但是以道德教化来弘扬社会正气,提供社会正能量的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因此在继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过程中,我们要以辩证的思维方式来进行,既要看到历史传统的精华之处,也要注意历史传统的消极影响,做到批判地继承。

3.3 创造性的转化——赋予新时代的内涵

创造性的转化是指在不改变历史传统的前提下,加入新时代的元素,使历史传统精神、做法能够在新时代条件下继续发挥作用。中华传统法文化中的许多优秀思想精华与现代法治理念具有相通之处。比如说,“和合思想”与社会发展必须尊重自然规律;“仁”文化与现代人权制度,以人为本的思想;“义利诚信”与现代法治理念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等,如何使这些思想精华符合新时代的要求,必须赋予其新时代的内涵。要以新时代的价值取向为标准,为传统的法文化注入新的精神元素。比如传统“仁”文化所关爱的主体是存在等级差异的,而在法治社会里,我们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这就需要我们把传统的思想加入现代的法治元素,使其能够继续发扬光大。 当然,在赋予新时代的内涵时,要以符合社会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的标准为前提,创造性的转化不能脱离实际、牵强附会,否则不仅不能发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反而会带来不利后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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