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工智能产品与侵权责任的认定
文/苗丹
人工智能的话题近年来愈炒愈热,在谷歌围棋机器人连续战胜人类顶尖围棋手之后,人工智能话题被推向顶峰。现如今,人工智能的发展已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的高度。伴随着这一热潮,人工智能已开始了产业化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开始应用于商业,交通,医疗,法律等诸多领域。但任何一项新技术在发展过程中总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难题,都会对现有经济和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产生影响。随着人工智能产品应用的逐渐增多,对法律体系和法律实务带来了许多挑战,例如人工智能产品侵权事件的频发引起侵权责任认定上的困难。本文笔者不揣浅陋,简要分析人工智能产品对侵权责任认定的影响。
1 人工智能及其产品的概念界定
其实人工智能并非一个新型概念,20 世纪中叶,第三次科技革命推动了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并进而使人工智能产生和发展成为可能。早在1956年,法国法学家 Mehl 便敏锐地嗅到人工智能将对法律的研究产生重大的影响并开始致力于人工智能与法律相结合研究。到底该如何定义人工智能呢?林尧瑞,马少平所著《人工智能导论》中把人工智能定义为一门综合性学科 :“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 是计算机科学、控制论、信息论、经生理学、心理学、语言学等多种学科互相渗透而发展起来的一门综合性的新学科。”目前学术界关于人工智能的界定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人工智能是研究模拟人的大脑并制造与人相似的机器的一门科学,另一种观点倾向于把人工智能定义为产品,认为人工智能就是具有人的智力的机器。透过以上关于人工智能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两种观点虽有不同,但都认为人工智能可以模拟人类思维能力,并具有深度学习、感知能力。所以,凡是具有此类智能能力的产品都可以算作人工智能产品,例如机器人围棋手,无人驾驶汽车。
2 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认定的困难
人工智能产品侵权事件早已不再新鲜。2018 年 3 月 18 日,美国亚利桑那州路测的 Uber 无人驾驶汽车撞死一位横穿马路的女士而被叫停路测活动。2016?年?2?月,Google 无人驾驶汽车造成的交通肇事,测试时与一辆公交大巴发生碰撞。2015?年?7?月报道的德国大众汽车制造厂发生的“机器人杀人”事件。不胜枚举。随着人工智能在实践领域的运用,此类或新类型事件还将不断上演,但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尚无人工智能相关的法律规定,导致在人工智能领域法律适用上的困难。人工智能产品构成侵权后能不能让其承担侵权责任呢?这关系到人工智能产品的法律主体地位的认定。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问题直接关系到侵权责任的承担,但现有法律对此规制缺位,法律并没有赋予人工智能产品法律主体地位。既然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当然不能承担法律责任,这就导致了法律在面对人工智能产品侵权时束手无策。因此有观点认为,既然如此为什么不赋予其主体资格呢?笔者认为这是不现实的,当然在短时间内也是无法实现的。
3 历史上法律主体的建构历程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要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但法律具有稳定性,我们回溯历史上法律主体的建构历程,无一不一波三折充满艰难,岂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我们目前的法律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的法律主体地位从古罗马就开始确立并经历了从个别自然人到普遍自然人的一个斗争过程。《十二铜表法》的家庭法中规定了“家父制”,家父权来
源于原始宗法制度,家父独享私法上的权利,其他家庭成员尚不享有财产及婚姻自决的权利,更遑论奴隶了。在这种古老的法律制度下,法律主体地位的获得是需要以某种身份地位为前提,这样的私法制度本质上倒更像是身份法。奴隶因不具有法律人格只能视为财产,是法律上的客体,此客体地位一直延续到工业文明时期。罗马共和国与帝国交替之际,商品经济萌芽,奴隶主阶级为保护既得利益,所以创造了依团体名义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制度,并进而把团体财产与个人财产相分离,团体的概念就此诞生。罗马法的团体制度是法律主体拟制的滥觞,后来又历经千年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才逐渐确立。自然人和法人法律主体地位的获得历程同样适用于非法人组织。法律主体地位的赋予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情,绝不会轻易就赋予某新生事物法律人格。退一步讲,即使赋予人工智能产品法律主体地位的条件成熟,但与自然人法人相比,人工智能产品缺乏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赋予期主体地位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4 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存在的障碍
4.1 人工智能的性质不明确
讨论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问题首先要界定人工智能的性质,目前存在的两种观点虽各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但亦有不少瑕疵经不起推敲。工具说把人工智能视为服务于人类的工具,所以自然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但目前人工智能已经发展到可以独立做出意思表示阶段了,北欧已有国家开始使用人工智能征税员了。代理说主张人工智能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
人承担,因为归根结底它是受代理人的控制而进行的代理行为。只有具有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时才可以拥有代理权,所以代理说等于承认了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但是假使人工智能代理人自作主张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谁来承担是代理说无法回答的。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来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人工智能在我国被当作产品
来对待的,但很显然人工智能较一般产品复杂的多。所以关于人工智能的性质不明确,在法律上赋予其主体资格就有很大难度。
4.2 实践中无法操作
如前文所述,人工智能汽车交通肇事侵权可以让人工智能承担责任吗?我们知道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刑事处罚,民事赔偿两种,那么对人工智能判刑有意义吗?显然像监禁或死刑这样的惩罚对人工智能来说毫无意义 ;让其进行经济赔偿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对于任何自然人,法律均承认其法律人格,法律人格伴随自然人终生,法人之所以赋予法律人格
因其有财产,而人工智能尚不具备上述两个要件,因此要赋予其主体资格在实践中无法操作。
4.3 从法哲学的角度分析,是否应当认同“人工智能等同于人”是一个根本问题人工智能依然是人工,因为自然人复杂的生理结构和心理结构,所以现阶段只能模仿无法做到复制。另外人是有道德的,是道德主体。约翰·丹纳赫说,“给任何实体赋予法律人格的决定,基本上都可以简单地分为两个子问题。这个实体是否应该被当作道德主体来对待,它应该对自
己的行为负责吗?另一个问题是,这个实体是否应该被当作一个道德客体来对待,从而受到保护,免受某些干扰和以及对其完整性的侵害呢?但目前把人工智能当作道德主体,以人类的道德标准要求人工智能是不现实的。但不妨当作道德客体,如人工智能完全可以对残忍破坏其结构或改编其程序的侵权者请求停止侵权或者排除妨害。
5 现行法律体系下案例处理的思考
法律的滞后性是无法克服的法治的代价,但人的主观能动性可以弥补这一缺憾。所以从现行有效法律体系内寻找最相类似的法律条文,或者通过法律解释,都是较为可行的方法。《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在法律实务中我们可以参照该法条。人工智能产品虽不具有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但从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等各个阶段可以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止一个,所以,完全可以按照侵权行为发生的阶段,发生的原因进行责任划分。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与自身过错相当的责任,如果是使用者使用不当则由使用者承担责任。
这样进行分阶段的责任划分似乎已经解决了问题,实则不然,在实际侵权原因的查明中是相当困难的。人工智能是新技术发展尚未成熟,要分清是使用者操作不当还是产品缺陷绝非易事,举证上尤其困难。例如无人驾驶,无人驾驶汽车不同于飞机安装了“黑匣子”,因此很难查明损害发生时汽车相关功能是否已经启用并发挥了预期作用,因果关系的相关程度如何。事故发生的原因无法查清就无法进行侵权责任的分配。
6 总结
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对知识产权法、侵权责任法、机器伦理学等诸多基础理论都造成了不小的挑战,参照现行法律或者进行法律解释也许可以勉强解决个别问题,但绝非长久之计,法律必须要积极主动做出调整完善。殊不知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所以完善人工智能领域立法可以引导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讲,人工
智能领域的法律讨论与研究都显得迫切而必要。
(作者单位 :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