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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采样
发布时间:2021-03-07 00:01:35        发布人:白旭东        浏览次数:278 次

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采样

文/白旭东  

摘要:随着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侦查工作对科技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强,对微量物证特别是人身微量物证的鉴定分析在侦查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强制采样能够有效地获取与案件相关的人体证据,如唾液、毛发、血液、尿样、粪便等,给侦查带来极大的帮助,能够使侦查人员获取有力的证据证实犯罪。但强制采样极易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权、隐私权、身体健康权等基本权利造成侵犯,使得强制采样徘徊在了非法取证的边缘,使侦查工作陷入了尴尬的境地。因此,有必要对强制采样程序化、法制化,从而达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需求。

关键词:强制采样;人身自由权;身体隐私;隐私权;行动自由

1 强制采样概述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采样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未经被采样人的允许和同意而强制从其体内或者体外收集样本和标本。强制采样作为一项侦查措施,只适用于侦查阶段,实施主体只能是侦查机关。强制采样未经被采样人同意进行,应当属于强制性侦查措施,适用对象主要是犯罪嫌疑人,重大犯罪中可扩大到其他人员,但是必须符合必要条件。

根据样本存在位置,强制采样可以分为体内强制采样和体外强制采样。前者在于所提取的样本是在人体肌体组织内部,如血液、粪便、尿液、精液等。后者在于所提取的样本在人体肌体的体表或体外,如毛发、指纹、脚印、皮肤疤痕等。强制采样根据样本是否涉及人体隐私还可以分为隐私强制采样和非隐私强制采样。人体隐私是指人的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

2 强制采样的原则

2.1 程序法定原则

强制采样实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首先,强制采样的对象范围、程序机制、权利救济制度等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其次,强制采样只能由有权机关和侦查人员组织实施,且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滥用职权和违反法定程序。

2.2 比例原则

侦查措施的选用和实施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而对侦查相对人造成权利损害。该原则核心价值理念就是要把国家权力的运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降到最低,它是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矛盾冲突平衡中保障人权价值的必然要求。如果有别的侦查措施可以搜集证据,就不能使用强制采样,即强制采样具有最后性。

2.3 审查原则

审查原则也即令状原则,要求侦查机关在实施侦查行为时,必须依据有权机关审批签发的令状进行,不得无令状强制采样。未经审批和签发令状而实施的强制采样,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会导致所获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而被排除。

2.4 司法救济原则

司法救济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能够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救济,对所损害的权利予以恢复和补偿。只要公民的合法权益因强制采样受到侵害,就可以依据相应的司法程序申请救济。

3 强制采样制度的利弊分析

3.1 强制采样制度为惩罚犯罪提供保障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目的,强制采样制度也应具有此目的的正当性。从各国的司法现状来看,大陆法系中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的刑事诉讼法中,均就强制采样进行了规定。英美法系国家也通过判例或立法的形式对强制采样制度进行了规定。手印鉴定、足迹鉴定、DNA鉴定等侦查技术的发展也为强制采样提供了技术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对于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在现场留下指纹、精液、血液等痕迹。这些物证对认定犯罪嫌疑人都具有其他证据难以替代的意义。强制采样对查明犯罪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3.2 强制采样侵害了公民的基本人权

但强制采样好比一把双刃剑,其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也显而易见。无论被采样人是否同意,从被采样人处提取样本都会侵犯了公民的身体权和人身自由权。在提取隐私性样品时还会侵犯到公民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权。侦查人员会强制被采样人到指定地点,若被采样人反抗,侦查人员还会采用强制手段约束。这明显侵害了被采样人的人身权和自由权。公民身体的私密部位不被暴露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对身体私密部位提取样本, 如提取阴毛,强制采集精液,是对公民身体隐私权的直接侵害。即使从非隐私部位采集的样品,但因样品中含有大量私人信息,也会侵害公民的隐私性信息权。

4 强制采样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冲突

4.1 与人身自由权的冲突

人身自由权是各种自由权中最基本的权利,不可被任意或者非法剥夺,因此必须要充分注重法律程序上的控制。强制采样对人身自由权的剥夺或者限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强制采样前,被采样人到制定地点接受采样,其人身来去自由会受到相应限制。(2)实施过程中,为了完成采样活动,需要被采样人某些器官或者组织的配合。因此,被采样人的身体会受到严格控制。(3)强制采样结束后,需要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也使被采样人的失去人身自由。

4.2 与身体权的冲突

所谓身体权,即自然人支配个人肢体、器官组织的权利。强制采样对其的侵犯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对血液、精液等人体组织的强制性采集,迫使采样组织与人体处于彼此分离的状态,不仅使身体完整性无法得到保障,而且所采集样本用于司法鉴定,侵犯了被采样人自由支配身体组织的权利。(2)个别强制采样方法,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被采样人的身体健康权。比如,为了搜集犯罪嫌疑人吞咽的物品或者毒品,为犯罪人强行服药,迫使其呕吐来收集样本。

4.3 与隐私权的冲突

强制采样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1)强制采样实施时侵犯了被采样人的身体隐私权。取样时常会让被采样人暴露个人身体的一些部位,这会使被采样人感到羞耻,甚至受到精神上的刺激。比如强制采集尿液时,被采样人需要暴露生殖器,会给被采样人带来较大的羞辱感。(2)采集样本内容的分析,很容易使被采样人的隐私被外界知道。比如,进行所采血液样本时,能够检测出被采样人的的病史、遗传基因以及健康状况等内容,这些具有个人独特信息的基因是个人隐私最为核心的内容。

5 强制采样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

强制采样制度利弊都很明显,因此必须进一步规范我国强制采样的实施,加大人权保障的力度,最大限度的缓和强制采样与人权保障之间存在的冲突。

5.1 明确强制采样的适用对象及程序

追诉机关进行重大强制采样时,被采样人的个人权利特别容易受到侵犯,因此要严格限制强制采样的具体适用范围。通常情况下,适用强制采样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在重大犯罪强制采样时,因为必要因素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采样,为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身份鉴定或者排除犯罪可能性,可对与其具有直接血液关系的人实施强制采样。

强制采样程序应遵照以下原则。(1)间接性和最后性。强制采样人员要避免直接进行强制采样,而要首先适用其他措施,无效后再考虑强制采样。(2)采样前将相关内容告知采样对象。包括提取样本的方法、原因以及用途等,争取被采样人的理解。(3)严格限制采样人员及方法。进行强制采样时,只能让具备采样资格的执业医生或技术人员严格遵守规定执行。强制采样方法的制定和选择,要尽量不损害人体健康及人格尊严。

5.2 做好权利保障工作,完善救济机制

一是对采集样本的用途进行明确、清楚的规定。即仅可以作为证明或者调查与犯罪活动相关的事实,不可用于其他事项。同时还要保密样本中的个人隐私信息。

二是明确规定样本的销毁内容。有关人体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基因信息,若国家长期保留这些样本,势必会为被采样人的隐私权利带来潜在威胁。因此,在诉讼程序全部结束之后,要销毁没必要保留的多余样本。

三是对违法强制采样进行程序与实体制裁。对违法强制采样进行程序性制裁时,要结合《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有关原则,由法院根据违法情节的恶劣程度、公民权利的损坏程度等进行酌量排除,其中具体的排除程序、非法强制采集获得的证明标准及证明责任等内容,则要按照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而对违法强制采样的实体制裁主要包括两个内容:(1)对违法强制采样致使被采样人身体受到损害的,要进行国家赔偿;(2)相关责任人构成渎职或者失职的,则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纪律处分,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等制裁。

参考文献:

[1] 李观求.我国强制采样制度构建与规划[D].法治与社会,2008.

[2] 苏恩涛.论强制采样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D].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1.

[3] 郭永亮.论我国强制采样法律制度的构建[D].青海社会科学,2010.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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