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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官职业保障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07 00:13:26        发布人:马振吉        浏览次数:246 次

基层法官职业保障研究

马振吉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随着经济市场化的不断扩大,包括法院体制在内的司法改革成为了国家与社会中的热点问题。而有关法官职业保障建设特别是基层法官职业保障建设更是成为了其中最热的问题。

【关键词】基层法官;职业保障;法官法


一、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内涵


关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内涵以及具体保障程序,在我国《法官法》及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只是对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类型及法官的权利和保障作了具体规定。本文在《法官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具体内涵作了以下分析:法官职业保障就是为了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而通过法院外部、法院内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保证法官的经济、权力、安全、职业等方面得到有效的保障,最终实现维护司法权威与尊严的法律措施。本文也将从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的经济、权力、安全、职业等方面的问题入手进行分析,从而提出针对性意见。


二、基层法官职业保障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经济压力大

我国《法官法》对法官的工资保险福利作了专门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化,实施执行起来过于困难。并且法官的工资是由地方财政参照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进行发放。法官的行政级别越高、工龄越长,工资越高。特别是基层法官,由于其级别较低,工资相对来说也普遍不高。由于法官员额制的普遍推行,没有入额的基层法官在区县一级的生活水平更加难以保障。

马斯洛在其所著的《人类激励理论》中提出,人类需求分为五类,从低到高分别是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生理需求维持人类生理机能所必需的呼吸、水、食物等方面的需要。自我实现需求是指个人充分发挥潜能,实现自我价值的需要。人们只有满足了最基本的生理需求才能最终满足最高的自我实现需求。只有这样,基层法官才能最终扮演好其社会治理的角色。但是如今基层法官的物质需求难以跟上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令其物质需求难以得到保障。

(二)权力压力大

马克思认为,“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该论述说明法官应当只对法律负责。但是在现实中,法官的权力却不是如此理想。首先在法院的内部,法官并不是独立存在的,法律规定了法官必须服从于内部的决定命令。而在法院外部,现实要求法官做出的裁判必须要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一致的目的。否则,即使法官按照法律作出正确的裁判,但是由于达不到社会效果,本人也难逃其咎。由于社会效果的不确定性,法官在对案件进行裁判时,必须要充分考虑到案件之外的某些因素。因此,在有些案件中法官可能会违背其意愿作出裁判。这种法院内外部形成的权力压力无形中制约了法官的审判权,并且这种压力是法官无法通过自身努力来克服的。

(三)安全压力大

随着我国大力推行法治建设,民众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是由于其对专业法律知识的匮乏,当法官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时,往往会采取极端的手段。近些年,针对基层法官的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某些诉讼当事人因为法官作出了对其不利的裁判,往往会采取侮辱、谩骂方式进行发泄。这些事件的发生,根源于法律对法官保护力度的不够以及法院对法官保护力度的不够。

在刑法当中,虽然有扰乱法庭秩序罪、妨害公务罪等罪刑的规定,在《法官法》中也有针对法官安全保障的规定。本人认为这些法律对法官的保护力度还是不够的。不仅是法律对法官安全的保护力度不够,法院对法官安全的保护力度同样是不够的。在基层法院,往往会存在着法警人员不够的情况,安保措施并不到位。

(四)职业压力大

社会矛盾最有效最公正的解决方式为到法院请求司法裁判,法官随之变成了高危职业。尤其是基层法院由于处在区县一级更是如此。作为法治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法院的司法裁判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最近几年由于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在基层法院提起的诉讼多如毫毛,造成了全国大部分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大多数民众认为我到法院提起诉讼,作为案件中的原告理应受到诉讼优待。而基层法院因为处于区县一级,基层法官在生活与工作中能够直接的面对双方当事人,往往在司法审判中处于法理与伦理纠缠之中,从而导致职业压力不断变大。由于职业压力大,基层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往往会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案件,庭审更像是过场。


三、基层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提高基层法官待遇

提高法官的薪金待遇。在目前法官工资与其他公务员工资统一由地方财政支付的现状暂时不能改变的情况下,应根据办案数量和质量增加奖金激励机制,同时提高法官津贴的标准。此外,青年法官基本都会面临结婚、买房、抚养孩子等一系列生活问题,在待遇方面应对工作时间还不长的年轻法官有所倾斜。但法官薪金改革的最终目标应当是,将法官薪金与公务员工资剥离开,在公务员薪金待遇平均水平的基础上提高一定的比例,由国家财政统一支付。

增加法官其他福利保障。对于法官的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建立配套的保障机制,编入国家预算项目。切实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完善法官的人身保护措施。特别是在当前的现实背景下,建立法官廉政保证金或法官职业保证金制度,探索多元化激励机制,增加法官对职业生涯预期利益的合理期待。

(二)确保法官独立公正审判

在我国法院之中仍然沿用着行政管理模式,法官审理一个案件要向上级进行请示,这与其他的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什么区别,并不能体现出司法裁判的独特性。一是建立独立的法院经费制度。长期以来我国法官的工资是由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公务员标准进行发放,我国法院的财、物来源严重依赖地方政府。正是由于这种情况导致法院的审判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行政部门的约束。我认为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置一个专门机构管理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财政支出,在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也相应地设置一个专门机构管理下级人民法院的财政支出。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划拨经费,由省政府统一向省一级专门机构划拨经费,并且按期进行公示。二是理顺法院内部行政行为与审判行为之间的关系。针对此种措施,可以设置专门机构对法院内部行为进行监督。由最高人民法院的专门机构定期对各高级人民法院内部行为进行监督,由高级人民法院的专门机构定期对各下级人民法院的内部行为进行监督,以此类推,杜绝法院内部领导对审判工作进行干预的情况。

(三)加大对法官安全的保障力度

法官的人身安全保障是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关键环节。法官如果处在危险的环境进行工作,审判工作不可能正常进行。针对法官的安全保障我认为应当通过加大法律惩罚力度与完善法院安保措施两方面进行。首先,虽然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其包括了在法庭之上对法官进行侮辱、诽谤、谩骂的行为,但是针对法官在法庭外发生的报复现象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我觉得可以将扰乱法庭秩序罪构成要件中的范围因素扩大到法庭之外,比如说法官的办公地点、在外执行公务的地点,并构成一种新的罪。其次,关于完善法院安保措施方面,扩大法院的警力部署,并将该警力人员的工资待遇纳入到上文提到的法院财政专门机构中。

(四)减轻基层法官的职业压力

基层法官的职业压力大是司法工作中人尽皆知的一种问题,该问题是否能够有效解决体现着基层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完善是否成功。由于我国社会发展进步快,案件呈现出逐年递增的现象。但是由于法官工资待遇低,工作强度大,再加上法制员额制的实行,导致许多优秀法官外流,法官助理更是无人担任,因此呈现出“案多人少”的现象。针对此等现象,我认为应当从两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各地方法院定期举行法官职业培训以及跨地区交流活动。通过职业培训与交流活动,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从而实现案件更加有质量地处理。有条件的地方法院还可组织本法院法官到法学高校进行交流,以此提高理论储备。二是引入国外的业余法官制度。借鉴外国经验,建立一支业余法官队伍,在法律上赋予他们一定的权限,处理基层的、简单的社会矛盾,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使矛盾化解于基层。而业余法官队伍的薪资待遇可以参照法官助理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苏永照、张谊.员额制背景下基层法官职业保障研究[J].邵阳学院学报,2020(1).

[2] 钱峰.法官职业保障与独立审判[J].法律适用,2005(1).

[3] 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4] 商磊.需要与尊荣:基层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之重构[J].政法论坛,2017(5).

[5] 李贤华.亚太国家和地区法官职业保障评介[N].人民法院报,2016-03-1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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