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侵权中动物园管理职责的标准界定
文/张睿琰
摘要:动物园可因尽到管理职责在动物侵权中免责,然现行法律并没有清晰界定管理职责的标准。动物园属专业的公众服务机构和专业的动物管理机构,笔者基于此提出应以专业人士标准作为管理职责的标准。
关键词:动物园动物;动物侵权;管理职责
1 问题的提出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能够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动物园动物侵权的责任。然而,动物园尽到管理职责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我国法律目前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管理职责的不明确,动物园难以证明自己已尽到管理职责,都多多少少承担了责任,免责的可能性极小,这使得动物园作为动物致害责任的主体的特殊性难以得到发挥,立法目的不能实现。
2 司法实践中的动物园管理职责
笔者通过类似案例进行比较,发现不同法官对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的判断标准存在着较大差异。具体表现在:1、保障设施设备安全义务标准不同。在谢某某诉上海动物园一案中,法官认为,动物园应当预见儿童可能会基于好奇心而钻入防护栏,其防护栏应当是能够阻止幼童钻入的,因此认为其并没有尽到保障设施设备安全义务。在穆斯塔帕·艾尔肯与喀什市动物园健康权纠纷案中,法官认为只要游人在防护栏外观赏不可能受到狗熊伤害,园方便尽到了安全防护义务,该案法官并不认为动物园应当预见幼童可能钻入,儿童钻入防护栏,而被动物伤害,法官认为完全是自身原因造成。2、巡视劝阻义务的标准不同。在谢某案中,法官认为动物园有巡视制度也正常上班值班,不能苛求工作人员于事发时在现场,认为其尽到了巡视劝阻义务。然而穆某案中,法官认为对于穆某翻越栏杆的行为巡视员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因此认为其没有尽到巡视劝阻义务。谢某案于2013年被确定为最高院指导案例,而穆某案与2014年发生,其判决理应参考最高院公报的谢某案,但基于相似的案情,法官对于管理职责的判断标准却不尽相同,其最后判决的责任承担比例也有较大差距,这都是由于法律对动物园的管理职责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规定导致的。
3 尽到管理职责的认定标准
对于尽到管理职责的界定标准,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动物园设立和管理的规定,动物园有专门饲养动物的知识技能,工作人员应受过针对性的职业训练和专门教育,相比于社会公众,动物园属于专业人士,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其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应以“专业人士标准”衡量。
动物园作为专业的动物管理机构,应充分考虑到动物的种类、危险性、活动场所等因素而实施不同程度的管理。在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致人损害案中,被害人被老虎拖拽走后,园方所采取的措施是待在巡逻车里不停地按喇叭驱赶老虎,并于 20 分钟后将受害人送往医院。老虎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动物,在老虎伤人后,动物园作为专业管理动物的机构,应深知在老虎致害时坐在车上按喇叭并不能起到有效驱赶老虎的作用,但动物园并没有配备能立即使用的麻醉枪、电棍等必要器械,救援措施缺失,以至于不能为受害人提供及时的事中救助措施,使得损害进一步扩大。在该案中动物园虽在被害人被老虎拖拽走后,采取了一定的事中救助措施,但其所实施的救助措施并没有达到一个深知动物习性的专业动物管理机构所应达到的标准,因此不能认为其尽到了事中的救助义务。
动物园作为专业的公众服务机构,基于其专业知识应当充分考虑到社会公众中不同的群体的潜在危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在谢某案中,被告动物园虽然给灵长类动物安装了网状的铁质笼舍,并在外加装了防护栏,确实起到了一定的防护作用。但金属防护栏仅能避免成年人钻入,并不能避免幼童的钻入。动物园作为专业的公众服务机构,每年要接待成千上万的儿童前来参观,根据其专业能力应当预见到会有儿童基于好奇心而钻入防护栏内,但其并没有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其并没有尽到隔离警示措施的管理职责。
4 在立法中完善动物园管理职责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仅提及了管理职责,却未对管理职责的具体内容和判断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动物园难以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从而免除责任,导致立法目的无法实现。且各地审判人员基于不同的理解会对同类案件产生不同的看法,不利于司法实践的统一。笔者认为,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将动物园管理职责的具体内容和判断标准进行确定。
4.1 明确管理职责的具体内容
(1)隔离措施。对于圈养的动物,动物园应设置牢固的隔离工具,作为专业动物管理机构,应当基于专业知识,对不同习性的动物设置不同的隔离工具。对于大体型的凶猛动物,应当设置多层的隔离物组合使用,并且进行加固,而对于小体型的动物也应当以孔洞较小的隔离网进行隔离,避免动物利用隔离网的漏洞逃离。动物园作为专业的公众服务机构,也应当考虑到前来参观的游客有大量儿童,应当将隔离工具设置成可以防止未成年人钻入的。对于散养的动物,动物园也应当以弱电网等隔离方式让动物不能够随意行走,甚至是跑到人流量较大的地区伤人。
(2)警示措施。动物园应当在入园时,向游客明确《游园守则》,督促游客文明游览;并且在容易看到的位置张贴警示牌,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游客危险性;同时也应考虑儿童游客的存在,张贴儿童容易看懂得图文警示,对于危险性较高的动物,动物园还应张贴较密集安全警示。此外,动物园也可以通过广播、喇叭等方式及时向游客告知危险源,提醒游客注意防范危险。
4.2 事中的监控救助措施
(1)监控措施。动物园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监控网络,通过监控工具及时排查危险并进行通知公告。动物园应当针对游客数量、动物的危险性以及地域的复杂性制定全面的巡逻计划,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逻,监督游客的游览行为,防止游客与动物的不安全接触。对于危险性强、有过伤人历史的动物,动物园应当安装更多的监控设施,并且安排多班次的巡逻人员进行巡逻,避免此类动物再次伤人。且巡逻员在发现游客在与动物进行近距离接触时也应当及时地进行提醒,以免因游客的不当接触而导致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事件的发生。
(2)救助措施。动物园还应配备专业而齐全的救助工具,这样能方便救援人员迅速地进入现场进行救助。基于动物园自驾游项目的兴起,动物园更要注意防护工具的构建与维护,要有驱赶动物的专业设备以及方便救援车辆通行的道路。此外,只要是他人因动物园的动物而陷入某种危险之中,动物园都应当积极地对身处危险中的他人进行救助,避免因救助的不及时而导致受害人的损失扩大。
4.3 事后的抢救送医措施
动物园作为专业的饲养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救助人员和专业设施设施,在发生动物损害事故后,能及时对受害人进行抢救和送医,并指派专门工作人员协助医院对受害人进行抢救。
4.4 尽到管理职责的界定标准
在法律明确管理职责具体内容的基础上,还应当明确判断标准,才能更准确的去判断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动物园作为专业饲养动物和公众服务机构,管理职责应以动物种类特性、饲养方式和先前表现的不同而做出调整,并考虑到特殊公众的需求。笔者认为,应当在《民法典》司法解释中明确将专业人士标准作为判断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的标准。立法者在进行法律解释的过程中,应当以具体条文形式去明确动物园管理职责的具体内容和其作为专业管理机构和专业公众服务机构所应达到的专业标准,具体应当包括:事前的隔离警示措施、事中的监控救助措施和事后的抢救送医措施,以此作为法律对动物园具体管理职责最低限度的要求,给动物园以充分的法律指引,使动物园在制定管理规则时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可供参考,从而制定出更加详细的管理细则,使动物园的日常管理更加精细化,也能避免因动物园管理职责不明确而造成司法实务的混乱。当然,动物园在制定出管理细则之后,应将该细则交由相应的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倒逼动物园切实地履行管理职责。
参考文献:
[1] 李孟孟.动物侵权责任焦点下的动物园管理职责问题[J].黎明职业大学学报,2019.
[2] 巴彤.动物园动物职责责任问题研究[D].山东:烟台大学,2019.
[3] 李晓飞.动物园动物侵权归责研究[D].湖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9.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