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促进湘西“三治融合”研究
文/张兰君
摘要:基层治理相比于国家普通治理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而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治理更加具有其独特性。研究怎么样利用习惯法,来促进湘西少数民族地区形成完善的自治发展、法治保障以及德治辅助的“三治融合”治理模式,对于湘西地区乡村治理具有巨大的意义,对于将这套治理模式推广到其他民族地区具有借鉴意义,对于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也具有独特意义。本文通过分析湘西地区乡村治理现代化发展障碍,研究湘西习惯法的体系、特征以及其功能,结合自治、法治和德治的的治理模式,从而探究习惯法在促进湘西“三治融合”的机制建构中怎样发挥其作用。
关键词:习惯法;自治;德治;法治
1 湘西地区乡村治理现代化面临的问题
1.1 传统与现代化的碰撞
湘西地区地处鄂西山区腹地,位置偏塞,交通不便,地区72.9%的人口为少数民族。湘西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民族结构造就了其对外交流少,传统习俗风格浓厚的特点。在这种环境当中,传统道德习惯和乡村风俗充当着相当重要的角色。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交通的便利化,湘西地区人口流动不断加大,外来文化的冲击使当地原本依靠传统道德和习俗治理的模式被打破了平衡,乡村原本的道德习惯的权威受到了挑战。
1.2 自治与德治的矛盾
我国规定的的村民自治是村民沿用具有科学性、成功检验后的治理规则进行自我约束的模式,是一种正式的乡村治理方式。而德治是利用传统道德进行自我约束的模式,是一种非正式的乡村治理方式。这种正式与非正式方式之间如何取舍产生了一种价值矛盾。
1.3 德治和法治的矛盾
据调查,在湘西地区乡村治理过程中,包括实体法的制定实施以及程序法的运作,大部分会依据或者参考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然而,湘西地区民风浓厚,少数民族的道德理念有其特殊性。因此,德治与法治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
2 习惯法的特征、功能及其意义
2.1 习惯法的特征
习惯法是民间具有强制性的准则规范。习惯法具有四大特征:习惯性、权威性、规范性和强制性。习惯性是习惯法的首要特征,习惯法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有组织有计划地制定的传统法律规范,而是民间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行为准则。其次,习惯法具有权威性。习惯法通常是社会生活中一些有权威的人士或者机构协商订立的一种行为准则,这种权威属于社会力量带来的,它是符合人们内心心念的权威。
2.2 习惯法的功能
一方面,习惯法具有调节和裁判功能。单纯的法律规范无法处理社会方方面面的关系和细枝末节的事件,习惯法倡导扬善惩恶和明辨是非,能够在人们的社会生产、家庭生活等方面起到良好的调节和裁判作用。另一方面,习惯法具有教育和宣传功能。习惯法寓意于日常行为规则当中,以最有影响力的方式宣讲习惯法文化,对人们的教育和影响是“润物细无声”的。使人们自觉的遵守规则,团结共处。
2.3 习惯法的意义
习惯法对于我国人民的生存、发展和繁衍具有巨大的意义,对于我国社会矛盾的解决和民族团结同样具有相当的作用。习惯法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立法工作上,习惯法是我国立法工作的重要源流,是国家制定法的重要补充。在执法方面,习惯法与制定法各自发挥作用,成为国家安全稳定发展的左膀右臂。在司法方面,一些习惯法的做法可以为司法工作提供参考。在守法方面,习惯法的规则意识深入人心,可以帮助加强人民的守法意识,有利于落实维护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的理念。
3 自治、法治和德治治理模式
3.1 基层社会自治模式
自治是我国基层社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模式,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最终目标。自治也依靠于政府和人民共同合作,实现保障人民的利益的目的。同时,自治需要基层内部成员自主自愿将个人一部分权力交由自治组织去共同实行。在自治组织实施内部成员交给他们的这部分权力时,他们能够将这部分权力的实行变得最优化。既保证了集体利益的最大化,又让基层内部成员的个人利益得到了满足。推行基层群众自治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一项重大举措,在实行基层群众自治的过程中要时刻注意政府干预和群众自治两者的比重关系,切实确保基层群众自治的参与度,提高其参加自治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2 基层社会法治模式
基层社会法治模式包括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是基层群众全民守法。要守法应当知法懂法,因此发展基层法制宣传和教育是必然要求。同时,政府还应当为基层群众打造一个良好健康的法治环境,使基层群众有法可依,依法办事,遇事找法。其次,政府应当定期开展法治活动,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法,基层选举活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提高基层群众对法律的自信心。最后,是坚持法治保障。政府应当为基层群众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只有基层群众的基本法律帮助诉求得到了满足,我国的法治建设才又更进了一步。
3.3 基层社会德治模式
最初的德治是儒家所提出的政治主张,强调以礼乐教化使人民的道德水平得到提高,从而达到治国安邦的政治目的。如今,我们基层社会的德治模式继承了儒家学说所倡导的道德教化,国家通过教育途径和营造德育环境,使基层群众的道德素质得到有效的提高,从而由内心自发地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德治是基层治理特比是乡村治理的核心特征,德治相比于法治来说,能够更加有效的使整个社会变得更加和谐安定。基层社会的德治效果往往比其他地区更加明显,这是由其地理环境和人员结构造成的影响。
4 湘西习惯法对于促进“三治融合”的意义和路径
4.1 湘西习惯法对于促进“三治融合”的意义
湘西地区的习惯法除了习惯性、权威性、规范性和强制性之外还具有民族性、群体性和地域性的特征。习惯法对于湘西地区德治、自治和法治的融合具有其独特意义,能够因地制宜保证德治方向的正确性、自治的准确性和法治的正当性。利用湘西习惯法能够针对湘西地区发展新情况、基层治理的请问题和湘西人民的新要求推动三治融合,进而实现全湘西基层治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组织化。例如湘西苗族民间发生纠纷之后,都会请中人进行调节,如果中人无法调解成功,这些案件也不会直接上法院和仲裁庭,通常会将这些案件交给本寨头人或者房族长、款首裁决。而裁决这些案件的头人的裁判依据便是这个地区的习惯法。这类习惯法蕴含了德治思想,其运行也体现了湘西地区民众自治的理念,是我国法治发展的重要补充。
4.2 湘西习惯法对于促进“三治融合”的路径
湘西习惯法坚持以自治为主线、以德治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的路径,促进“三治融合”治理模式的实现。
首先,习惯法坚持以自治为主线。湘西习惯法对于社会治理、婚姻家庭等等,各方面都做出了细致的规范,并且有本寨头首和村寨组织作为习惯法的实施者和监督者,以此来达到湘西人民自治的作用。这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自治的国家政策是相一致的。湘西习惯法通过自身的自治功能保证了湘西人民自治的长久发展。
其次,习惯法坚持以德治为动力。湘西地区的习惯法有很多包含了公序良俗,仁义道德的理念,例如湘西苗族土家族从民族歌谣里就有传颂尊老爱幼、爱护环境、关心集体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些优良的道德行为习惯被根植于他们的思想当中,为社会治理注入了强大的动力。
最后,习惯法坚持以法治为保障。湘西地区的民族风俗习惯是湘西人民生活的共同准则,如果有败俗的行为也会被人们看成是违法。习惯法需要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而无论法律制定的如何周全,只有人们知晓了这一法律才能发挥法律的效果。因此,将法治引入习惯法当中,为习惯法的实施提供保障,利用习惯法贯彻法治理念,才是湘西地区基层治理的出路。
5 结语
本文研究了湘西地区习惯法促进“三治融合”的路径,探索了习惯法对于自治、德治、法治三者融合的意义和价值。我们可以从湘西地区出发,以其民族地区的独特的人文环境为切入点,利用当地习惯法,实现“三治融合”的治理模式。笔者期望这一点点的研究成果能够对湘西地区乡村治理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如果有可能,能够形成一种成功的基层治理新模式,并将这一模式推广到全国其他地区产生一些借鉴意义。(编号:JGY202065)
参考文献:
[1] 魏红.恢复性司法中民族习惯法时代价值践行——以西南少数民族山区环境资源犯罪防控为切入点[J].贵州民族研究,2019(01).
[2] 黄浩明.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J].行政管理改革,2018(03).
[3] 陈金全.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8.
[4] 唐皇凤,汪燕.新时代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模式:生成逻辑与优化路径[J].河南社会科学,2020(06).
[5] 邹渊.习惯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J].贵州民族研究,1997(04).
(作者单位:吉首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