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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背景下高校法学教育初探
发布时间:2021-06-20 21:22:15        发布人:付诗杰         浏览次数:205 次

法考背景下高校法学教育初探

文/付诗杰

摘要: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关系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两者统一的地方在于优秀法律人才的培养,但又不完全相同。面对就业压力,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法学生从事法律行业的前提,国家公务员部分岗位也要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证,但高校法学教育与法考的范围和考察方式有所不同。这种情况下,避免高校教育沦为形式,高等院校需要改变教学现实状况,改变教育理念,改革教学方式方法,在正常教学规律的前提下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资格考试的良性互动与交融。

关键词:法考;资格考试;法学教育;教学










1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新变化

从2002年起,律考改为司考,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都要通过司法考试。不久司法部发出通知,公证员也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正式建立。2018年4月,司法部向社会发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6 月发布了《2018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标志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称法考)制度的确立。法考的变化主要是根据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作出的改变,由此可以得出法考的两点价值取向变化,一是明确扩大法律职业队伍,建设高素质法治人才队伍,二是加强对实践能力的考察。

1.1 明确扩大法律职业队伍,建设高素质法治人才队伍

以往的法律队伍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人员,但是法治人才队伍显然不仅仅包括司法人才,从法理上看,法的运行包括法的创制、实施、遵守和监督,所以法治队伍应该包括在法的创制、法的实施、法的遵守和监督过程中的承担法治职责的队伍。未来我国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必然更加重视公权力行使的限制,所以《办法》中明确要求了求行政机关中担任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职务的人员必须通过法考,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1.2 加强对实践能力的考察

笔者亲历了改革后的首届法考,客观题许多问题都是从社会上发生过的真实事件中提炼出来的,比如说“高空坠狗”、“天降陨石归属”、“昆山龙哥案”引起的正当防卫思考等,主观题方面也侧重考察实践能力,比如将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的一些问题结合起来考察,刑诉告诉你案情后,要求自己分析,判断得出最后结论,不再是以前那种一问一答形式。法律的生命和权威都在于实施,以往的司法考试重视理论、考试内容侧重于对记忆方面的考察。法考的重心则在于考察考生的分析能力,考察内容上以案例题以及主观题为主。由此可以看出,未来我国希望培养一批具有扎实的法律实践能力的法律职业人员。法律是调整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法律运行的核心环节在于法律的实施过程,涉及法律的实践层面。因此,法律职业人员学习法律知识,除了掌握法律的基本知识之外,还需要具备在实践中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实践能力是法律职业人员必备技能。

2 高校法学教育

2.1 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现状

中国现在有六百多所高等院校在招收法科学生,想要总体评价其教学质量是非常困难的。官方的态度可从2011年的教育部及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的《卓越法律人才意见》中看出,法学教育虽然有了完善,但还不能适应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法治理念不够深入,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不足。何美欢老师认为中国法学教育在传授知识的层面上基础性不足、覆盖面不广,在技能训练方面则“全方位缺席”。笔者赞同此看法,无独有偶,葛云松教授也发表过类似观点,他遇见的学生在大学毕业的时候,法律概念已忘大半,更谈不上体系上的理解,记住的一点知识,也基本流于空泛,在处理起具体案件时,难以灵活运用相关知识。从具体到一般,可以推断出我国高校培养法治人才的教育水平层次不齐,未适应当今的社会需求导向。想要培养卓越法治人才,那么必须培养创新意识,但是近年来,高校法学类专业扩张过快,相比质量更注重数量,这与当前我国的法治体系和法治现代化要求有一定差距。同时,设立法学院的高校之间也存在法学教育资源分布不均、地域差距化明显、培养人才的教育手段基本如出一辙等问题,我国追求的特色化、体系化、差别化的人才培养格局仍未形成,直接导致了如今各领域、各层次的法治人才均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

对于高校的法学理论教育,大多数法学院的教学理论普遍比较僵化。高校的教师大部分重科研而轻教学。法学的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结合性较差,有关科研院校与法治实务部门协同性不够。法律实务部门例如各行政机关、各不同层级的公检法、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部门等机构没有充分发挥人才培养的作用,同高校一致的问题就在于其仍对培养法治人才的职业定位仍是模糊不清,造成法治人才在实践教育中得过且过,实践经验匮乏,学用脱节等系列问题。

2.2 高校法学教育与法考冲突所在

2.2.1 教育目标与法考需求不同。笔者认为本科法学教育的目标是通识教育,老师也常常戏称给我们上课就像在普法。通识教育的核心不在于传授某专业领域的高深知识或特定技能,而重于培养学生具有独立的主体意识、问题意识及批判精神。而法考的主要检验未来要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二者发生脱节。硕博研究生在学习研究过程中,会接触不同的学说理论,而法考却是有标准答案的考试,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学历越高,反而不容易通过考试的问题。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比较符合法考的要求,但在实践过程中,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与法学硕士几乎完全相同,“双导师制”也如空中楼阁一般并未实际进行。

2.2.2 教学内容与法考不相适应。由于目标并不完全相同,高校教育的内容自然与法考的内容有所出入。正如前文所述,目前高校法学教育的重点是学生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的教学,没有给学生充足的实践机会。基于以上原因,再加上课外法考培训机构的鼓吹,学生们会出现,在课堂上学习法考内容,甚至逃课去准备这一考试,老师们也感到无奈,由此导致教学与应试的恶性循环。《办法》中规定了,18年4月以后入学的法学本科生不能在校参与法考,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问题,但是把这一问题延续到了硕士研究生的课堂上,并且由于现在考试分为两个阶段,主观题如未通过,又将导致学生花费一年时间进行准备,硕士阶段的培养也遭受了冲击。

3 在法考背景下高校法学教育应对

法考与高校法学教育都存在各自的问题,司法考试十几年的运行已暴露了其存在的弊端,经过适应高校教育的改革,提醒学生们重视学校的日常学习的积累,注重平时法律知识学习的质量。高校对法考不能一味的迎合,在已有的法考政策下,高校应立足于培养法治人才的宗旨,在改善自身问题的同时实现与法考的良性互动。以往法学教育对法考存在三种模式,迎合模式、祛魅模式和放任模式。这三种模式都不是最好的应对策略,都会导致本末倒置,学校俨然成为法考培训机构,不应提倡。在笔者看来,我国法律科学教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已产生的变化,以体现其在培养法治人才方面不可或缺的地位。

3.1 强化法律基础知识教学,强调法律知识的运用

无论我们如何给法学教育定位,强化基础教学,提高教学质量是永恒的主题。扎实的专业知识是法治人才的基本素养,在往后的职业生涯中也能够凸显优势。强调基础教学与强调实践能力培养从来都不矛盾,更不能牺牲基础教学来培养实践能力,如果基础不好,那么实践能力的培养也不会有好的效果。

3.2 增加案例教学,重视法律思维的养成

案例教学是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基本途径,也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普遍采用的培养法学人才的主要手段,好的案例教学也适应法考的要求。对于经典案例引导学生深入研究、反复写作分析,学会阐释自己观点的依据和反驳对方观点的依据,学会发现事实、运用证据证明事实,按照法律重构事实,分析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学会从宏观层面恰当解决纷争,同时能够从微观层面分析案例的关键内容。

3.3 法学教育应当不断强化基地的实践教学

实践类课程可以从校内外两个方面同时展开,既要有校内的能力训练、案件模拟实践课,也要有校外的基地实践课。一般高校内都设有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场所,需强调的是一定要实质性的运行起来,避免成为观赏性场所。校外的相关实习岗位要有一定的实习目标,制定更为精细的实习方案,安排法律实务人员担任校外指导教师,重点要看实际效果,努力促使人才培养达标。对于程序法,笔者的印象是记过又忘,忘了再记,反反复复,实际上只需亲身经历一次诉讼,效果要比单纯纸上谈兵好得多,对于通过法考也大有裨益。

3.4 其他

高校还应强化学生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和法律论证能力,前者可以通过设置法律文书写作课程、举办法律文书比赛来实现,法律文书写作能力也是法考的一个考察标准;后者需要重视学位论文,毕业论文写作的深化作用,法律是不断变化的,我们在学校学习的法律知识是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学习到逻辑思辨能力,即法律论证能力。除此之外,学校还可以改变日常考试方式来应对法考的变化。从考试内容来看,不能局限于对记忆能力的考查,因为擅长识记式考试的学生不一定具备一个职业法律人所必需的实践能力。

4 结语

新法考已实施了三年,法学教育首先要主动应对,积极回应国家选拔法治人才的需求,但也必须保持住培养法治人才层面的定力,要有其作为现代高等教育的基本品位。随着多家法学院在设立新型法律相关专业的背景下,我国的法学相关教育要追求精英式教育,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教育的同时,还要培养学科交叉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和涉外法律人才,响应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打造更加高端的法治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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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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