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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存在的法律问题及监管措施的探索
发布时间:2021-06-20 21:23:14        发布人:寇雨涵        浏览次数:294 次

对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存在的法律问题及监管措施的探索

文/寇雨涵

摘要:数字货币作为未来货币的发展趋势,世界领域内已有多个国家对其进行探索,我国已经出台了初步文件逐渐明细法定数字货币发展,但距数字货币的发行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本文以法学视角入手探索法定数字货币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法定数字货币;风险;监管

1 法定数字货币的定义

1.1 我国货币的发展

纵观历史长河,货币的形式历经千年发展,由最初的实物货币逐渐发展为形式货币。在中国古代社会时,货币本身便是一种特殊商品,诸如布帛、农具、贵金属等其本身即具有价值量;进入宋朝后,实物货币逐渐被形式货币所取代,宋朝商业得快速发展十分有力地推动了纸币的发行和推广,因在铸币利益的驱使下,其纸币也从最初的民办发展为官办。后随着封建社会的终结以及国家形式的动荡,中国政府在1935年开始正式宣布实行纸币流通制度,进行了法币改革。

中国的货币从最初的商品货币、金属货币、金属铸币逐渐发展为当下的信用货币,虽然现在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其支付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迅速地从纸质货币支付转变为了电子支付方式,但其核心本质依然是以国家信用为背书的货币发行与流通。

1.2 对于电子货币、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的区分

在面对数字货币、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的定义区分时,电子货币(狭义)、虚拟货币和数字货币均可划分入广义的电子货币范围之内。

1.2.1 电子货币的定义。如前所述,货币应以国家信用为背书,才能保障国民可以在社会生活中正常安全的使用货币。故电子货币本质应为实体型法定货币的网络化和电子化,在支付场景中无论是使用实体纸币进行支付还是利用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工具进行支付,其支付的对象均系央行当下发行的法定货币——人民币。

1.2.2 虚拟货币的定义。反观虚拟货币,笔者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虚拟货币不应当称之为“货币”,虚拟货币系以企业信用为基础并应用在网络空间的一种类法币,比如游戏币、QQ币等,其安全性远低于以国家信用为背书的法定货币。

1.2.3 数字货币的定义。而谈及数字货币便不得不做进一步的区分,即私人数字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数字货币的特征在于该类型货币是以节点网络为基础,以数字加密技术为保障的一种非实体货币。本文认为在论及货币时应当明确其本质在于国家信用基础,由私人发行的比特币、以太坊等在严格意义上来说,很难将其界定为可以与商品形成较稳定对价并具有较高安全性的市场货币。而法定数字货币是指以国家信用背书的数字货币,当前世界已有国家政府推出了国家层面的数字货币,中国、澳大利亚、瑞带等国家也在研讨数字货币的发展计划。

2 法定数字货币存在的法律问题

2.1 关于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法律依据

就目前而言,我国虽然出台了个别有关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规范及文件,但是我国目前依然是以实体货币为基础而构建的庞大的法律法规体系。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在客观上缺乏充足且完善的法律依据。该项的缺失可能会导致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基础不足,且在发行过程之中难以取得社会信任,从而难以获得较好的发行发展前景,故关于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法律依据之问题解决需要得到法律界的重视。

2.2 关于法定数字货币法偿性的法律问题

法定货币的基本属性之一便是法偿性,该项系得以保证货币在社会中正常履行其应由只能的基础搭建。既然法定数字货币即将作为法定货币的一种表现形式,故此也系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所应当解决的问题。群众因法律的权威而形成了一定的社会行为准则,比如在社会中使用纸币或硬币进行支付时商家不得拒收。所以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偿性问题我们需要在法律上对其予以明晰和确定,令国民知悉该种货币的使用方式和保证形式。虽然数字货币在当今世界不能称之为新型技术,但若以国家为其做信用背书则还需要更加安全严密的使用系统和程序,这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发展和完善,在这过程中或许会产生诸多新的社会风险和法律问题,在发行前制定法律时应当留有一定的预期和解决途径。

2.3 关于法定数字货币的假币风险法律问题

在第三方支付广泛应用之前,纸币的使用还系国民唯一选择,经常会出现纸币造假的行为,故我国法律对于伪造和变造货币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法律规定,但是该方面规定可以说完全无法涉及到数字货币的流通领域。以网络为基础的货币发行让普通民众更加困难地识别真伪,尤其我们应当考虑到社会老龄化的进展,众多的老人对于网络的陌生或许会诱发出一定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由此可见加强民众对于新型货币的识别固然重要,但是从监管层面创新和规范监管也是在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之前所应当做好地规范准备。

2.4 关于法定数字货币反洗钱的法律问题

便捷性既是法定数字货币的优点,亦或许成为其缺点,同时法定数字货币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在纸币支付年代所制定的有关洗钱的法律规定恐难以较好的运用在法定数字货币支付时代。故而未来可预见地会存在此方面的违法犯罪风险。此时的监管更需要将法律与科学相结合,从代码层面入手加强测试强度和严密度,同时市场和社会的稳定对于国家发展的意义不言而喻,故更应当制定严格的惩罚规则,预防有关经济或者刑法的犯罪行为发生。

在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后,货币的生态环境会发生较大转变,应用的范围和场景都会有进一步的扩张,法定数字货币的发展必然会面对着更多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具有预见性的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货币金融领域规则运行的安全性和保障性、加强监管的创新性和规范性,是当下,也就是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前我们所需要考虑的重要事项。

3 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建议

据前述分析,未来法定货币的发行或存在一定的风险,从法学角度出发,采取一定的预见性措施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影响力是当前面对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必须行为,故针对以上法律问题,浅谈如下解决方式供以思考。

3.1 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

私人数字货币因其发行主体、运行机制等性质,在我国境内进行发行的风险较大,故考虑社会运转的稳定、降低犯罪风险等因素,需要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以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尤其应当明确其发行主体和发行机制。

不仅如此,此前的许多法律规范还应当进行相应修改。《人民币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人民币的形式为纸币和硬币,《条例》以穷尽式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人民币的形式,从而排除了以电子信息数据为基础的数字货币形式,故相应的货币存在形式和方式应当从法律层面予以扩展,以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

3.2 制定针对性法律解决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偿性问题

虽然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已经开始逐渐探索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初步有个别规范性文件的颁布使法定数字货币的发展得到推动,但在国民社会生活中其渗透度依然十分有限。故应当以全国人大立法的方式在法律上予以确定和渗透,在该法律规范中还应当加入技术等法律规定,使得国民得以相信国家信用作为背书、技术手段作为基础保障的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可予以信任,才能进一步推动法定数字货币的顺利发行。

3.3 防范法定数字货币假币风险

《银行法》中规定发行新版人民币时应当将发行的时间、式样、规格等予以公告,但依然是针对实体货币的。对于数字货币而言,则不能仅从上述方面规定,还应当在技术领域予以探索,保障数字货币在流通时通过底层代码加密等形式防范假币出现,在数字货币支付时加强密钥的设置以确保支付安全。故应当从数字货币技术领域入手对假币制造行为进行防范和规制。

3.4 关于在法定数字货币中洗钱行为的法律防范

对于数字货币而言,便捷性是其主要特征,同时其必须保障公民隐私也是无可争议的,但恰因其应当具有保密性和便捷性等特征,数字货币较为容易地会成为洗钱活动的载体,囿于其在技术领域的防控能力难以全然明确,故针对现在反洗钱的监管手段恐不能直接应用在法定数字货币领域。因此,在《反洗钱法》的监管规定中引入科技手段的相关规定,将法律和科技进行融合,增加以网络代码等科技手段的方式增强反洗钱的监管十分必要。

参考文献:

[1] 朱阁.数字货币的概念辨析与问题争议[J].价值工程,2015(31).

[2] 宋玉山,赵连发,崔贵兴.数字货币对基础货币的影响探究[J].吉林金融研究,2017(03).

[3] 刘向民.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J].央行数字货币探讨与研究,2016(17).

[4] 耿秋治.我国数字货币创新与发展[J].河北金融,2017(08).

[5] 张荣丰,董媛.关于数字货币的发行与监管初探[J].华北金融,2017(14).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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