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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绿色原则对环境法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1-10-18 22:52:27        发布人:李明         浏览次数:180 次

论绿色原则对环境法的影响

文/李明    

摘要: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中确立了“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更确定了绿色原则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地位,我国民法迈出了绿色化的第一步,也对环境法体系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对于未来环境法的发展和民法与环境法之间的交流也有重大意义。笔者认为,就绿色原则对环境法所产生的影响来说,是利大于弊的,关键之处在于要正确对待和应用绿色原则,充分发挥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又避免民法与环境法的界限模糊。

关键字:绿色原则;环境保护;环境法

从《民法典》的起草开始,作为时代产物的“绿色原则”就受到国内民法学者极大的关注,“绿色原则”是否能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也在民法学界引起激烈讨论,民法学者对“绿色原则”的研究,都是围绕其对于民事法律制度发展完善的意义。已经有部分环境法学者开始关注研究这一问题,但是尚有很大的空白之处,本文拟对“绿色原则”给环境法所带来的影响进行探讨。

1 绿色原则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1.1 绿色原则出台的背景

近两百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工业水平地提高,经济总量大幅增长,仅1978年到2018年世界经济总量就增加了十倍,随之而来的环境问题就变得越来越严重,各国除了出台各种有关环境保护的公法规范以外,并开始在民法等私法领域通过立法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来改善生态环境,强调环境保护。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浪潮之下,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以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发展的国家现在的环境问题已经相当严重,改善生态,保护环境刻不容缓。“绿色原则”成为《民法典》基本原则之一的事实也说明了我国目前环境问题严重,需要将其放在基本原则的位置上,需要在私法领域强调对环境的保护。

1.2 绿色原则出台的意义

民法基本原则对于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则适用时,又具有补充功能,绿色原则也因而当然的具有这些功能。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利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利于对自然资源的节约;要求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裁判时对生态环境因素也加以考虑,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适用此原则进行裁判,要求指导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确保未来新增和修改的民事法律规范符合绿色原则的要求,民法规范内部不发生矛盾。具体而言,民法体系内部的合同法、物权法有关生态环境的具体规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侵权问题)及人身权(环境人格权)都会因为绿色原则的加入而有所变化。而在民法体系之外,绿色原则对环境法未来的发展,及民法与环境法之间的关系也有其影响,下文将详细展开,在此就不做赘述。

2 绿色原则对环境法的积极影响

2.1 绿色原则对环境法的补充作用

首先,我国目前的环境法律制度虽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完善,但是仅依靠目前的环境法律规范来解决现在的环境问题较为乏力,需要从其他部门法借力,民法绿色原则与环境法皆是环境问题愈发严重的时代产物,皆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所追求的价值;其次,为了解决环境问题应运而生的环境法,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其自身的一些不足之处也显现出来,即环境法作为公法规范很难将现存的环境问题具体和全面地进行规定,在公法规范涉及不到之处,环境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也没有办法。除此以外,因为环境法调整的环境主体是行政机关和生产经营者,调整方法主要通过是行政处罚的方法,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都比较单一,而民法作为私法则可以利用其自身调整方法多样,调整主体范围广的优势,对民事主体的行为做出具体地规定。由此看来,绿色原则的加入显然给环境法提供了补充作用,可以对环境法涉及不到之处,无法做出规定之处,利用绿色原则加以限制,对环境法律体系的面对当今环境问题的不足之处加以弥补。

2.2 绿色原则对环境法支持作用

早在绿色原则加入《民法典》以前,民法就有涉及环境问题的相关规定,如环境侵权问题,救济因环境问题对个人权利的侵害,并且在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救济公共环境利益所受到的侵害。绿色原则确立后民法中的物权法,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内容会逐渐贴合绿色原则的要求,即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资源。在物权法上“物”的定义可能会有所扩展,因为物权法上所称之“物”与环境法所保护的“环境”相差甚远,而绿色原则所强调的保护内容则和环境法更加贴合。民法上的合同法上,日后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绿色原则的要求可能会成为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之一,民事合同一旦与绿色原则抵触,将会对环境造成极大地损害后果,可能会被直接宣告无效,从而起到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其整范围,调整方法具有基础性广泛性的特点,是其他公法规范所不能比拟的,因此,在其对民事主体加上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义务之后,要求普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注意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对于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极其有利,缓解了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的应对环境问题一部分压力,绿色原则的这一作用间接对环境法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作用。

2.3 绿色原则在民法与环境法之间的中介作用

有学者认为绿色原则将在民法与环境法之间起桥梁作用。还有学者认为绿色原则使民法与环境法的法律内容融合。笔者认为,首先,环境法调整在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保护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全体社会成员的环境利益,具有公法属性,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在民事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强调保护个人私权,是私法。两者本来不应该有紧密地联系,由于当下环境问题之严峻,所以探求用民法来解决一部分环境问题。绿色原则节约资源,改善生态,保护环境的精神恰好起到了这一作用,作为民法与环境法联系的中间环节,将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联系起来,能够更好地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绿色原则的要求使民事主体和环境保护主体有了一致的价值追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也负担保护环境的义务。绿色原则在民法和环境法之间起到了一个中介作用,使不同的法律部门的保护内容产生了交叉重复的部分,未来民事法律规则会出现向环境法法律规则靠拢的情况,两个法律部门之间的联系会日益密切。

3 绿色原则对环境法的消极影响

在绿色原则正式成为基本原则以前,有人反对将其作为基本原则,其中一部分认为绿色原则的确立,可能会造成民法对环境法的体制入侵,造成法律体系的混乱,民法手段对环境保护是有射程的,民法典不可能也不应该承担超出自己能力的环境保护义务,只能在射程范围内来提供解决环境问题的制度供给。如果绿色原则不能正确应用,忽略民法对于环境保护的射程问题,模糊了民法与环境法的界限,对于两者都是一种负担。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私法,若是过度强调绿色原则,则不仅会导致民法的公法化,民法本身的功能会受到影响,而且会影响环境法。在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中,民法保护交易,鼓励交易的功能将会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环境法来说,因为民法与环境法分属两个法律部门,所以在民事立法上,未来大量以绿色原则为指导制定出的民事法律规范,可能会逐渐导致民事法律规范与环境法律规范出现内容上的冲突,造成环境法的适用困难,进而阻碍环境法的未来发展。

综上,绿色原则对环境法的影响总的来说是利大于弊,绿色原则的出台和适用,既可以直接减轻环境法独自面对当今生态环境问题时的压力,又可通过调整民事主体的行为来间接改善环境的问题,起到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处理绿色原则对环境法的影响,关键要理清民法与环境法各自的任务,恰当利用绿色原则对环境法的补充,支持作用以及在环境法与民法间的中介作用,避免民法与环境法的界限模糊。

参考文献

[1] 邱瑞典.《民法总则》中的绿色原则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2] 侯国跃,刘玖林.不应被“矮化”的绿色原则:以功能论为中心[J].环境资源法论丛,2019(11).

[3] 陈海峰.论民法与环境法的融合——以绿色原则为媒介[J].法制与社会,2019(14).

[4] 单光新.民法典与环境法之良性互动——以《民法总则》中的绿色原则为桥梁[J].南海法学,2018(01).

[5] 吕忠梅,窦海阳.民法典“绿色化”与环境法典的调适[J].中外法学,2018(04).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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