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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绿色包装法律制度完善
发布时间:2021-10-18 22:52:50        发布人:刘静雯         浏览次数:208 次

快递绿色包装法律制度完善文/刘静雯

摘要: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大量的快递包装问题逐渐隐现,考虑到包装对环境的影响,快递包装的绿色化则显得尤为重要,对绿色包装的定义应当同时满足“3R1D”原则和“LCA说”。我国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快递绿色包装作出了创造性的规定,但目前仍存在法律制裁不明确、快递包装材料无害化强制性国家标准未制定、缺乏有效的快递包裹回收体系等不足。应当明确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加快制定国家标准并推动第三方快递包裹回收体系的设立。

关键词:快递包装;绿色包装;制度完善;回收处理体系

随着我国电商企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快递企业应运而生并快速发展。2020年11月份全国快递服务企业快递业务量同比增长36.5%,日均快件处理量3.3亿件,最高日处理量6.75亿件,创历史新高。随着快递行业的繁荣一同带来的是大量快递包装的难以处置,因而快递包装的绿色化十分必要。

1 快递绿色包装概述

近年来,随着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五中全会将增强生态文明建设首度写入国家五年规划以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口号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人民群众开始关注生态环境保护,企业也应肩负起更多的环境保护职责。作为新兴企业的快递行业,其包装的绿色化就是其环境保护职责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1.1 绿色包装理念的产生与发展

绿色包装从最早的"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说逐步发展到“3R1D说”即包装减量化(Reduce),包装回收利用(Reuse)、可再生性(Recycle)以及采用生物降解的材料(Degradable)。当前最新的理念是"LCA"说(Life Cycle Analysis),即"生命周期分析"方法,是指把包装产品从原材料提取到最终废弃物的处理的整个过程作为研究对象,进行量化的分析和比较,以评价包装产品的环境性能。但当前国际社会主流标准还是3R1D原则。

1.2 绿色包装的概念界定

学界通说认为,绿色包装是指能节约能源与资源、能循环复用、再生利用或降解腐化,且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对人体及环境不造成危害的适度包装。结合“3R1D”原则和“LCA说”,笔者认为快递的绿色包装的内涵可类推含有以下几点标准:(1)快递包装应减量化,尽可能减少包装的使用;(2)快递包装应可回收利用;(3)快递包装材料应具有可回收性;(4)不能回收利用的材料和容器,应采用生物降解的材料;(5)在快递包装的整个生命周期中,都不能对环境造成破坏。

2 我国快递绿色包装制度现状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绿色包装立法,有关绿色包装的相关规定散落在个单行法规中,快递企业包装的规定也缺少法律规制和行业标准,使得快递包装使用材料并不统一,问题包装不在少数,存在较大的环境隐患。

2.1 我国快递绿色包装制度规定现状

我国法律中内容涉及到包装先关规定的有《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对包装资源回收利用作了一定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中对商品的包装只是作了较为宏观的规定,其主要目的是在与防止包装对环境造成损害,并未规定包装标准以及相应回收处理措施和违反后果。

《清洁生产促进法》对产品包装物的设计进行了规定,包装物的设计要求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并要求企业应当适度包装,不得过度包装。

《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将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包装物的回收和无害化处置责任规定给生产企业。消费者有义务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同时也规定了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减少资源浪费和废物产生并禁止过度包装。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自1991年起与《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通则》一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对回收渠道和废弃物的处理技术进行了规定。尽管办法和通则对包装回收利用做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但由于效力比较低、制定时间较早、强制性差,并未发挥其应有效果。

2020年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快递绿色包装作出了创造性的规定: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过度包装标准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防治法中还特别提到快递行业的包装,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2020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等八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未来5年的工作目标,健全快递包装法律法规、制定快递包装材料无害化强制性国家标准,并逐步实现电商快件不再二次包装。

2.2 我国快递绿色包装制度规定存在的不足

我国快递绿色包装制度目前正处在逐渐完善的过程之中,但仍存在许多不足,这些不足体现在:

(1)未明确违反责任相应法律后果。纵观我国现行有关绿色包装的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相应主体但对未履行相关责任的后果和处罚并未规定,未能形成有效的快递包装治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得相关规定约束力不强。

(2)未制定实施快递包装材料无害化强制性国家标准。2020年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过度包装的标准制定主体予以明确即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但该规定仅是有利于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若想较为理想地解决该问题应当对快递包装材料进行统一规定。但我国目前并未制定快递包装材料无害化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从而使得快递包装材料良莠不齐,对环境影响较大。同时我国也未对可循环快递包装进行规定,使得快递包装目前基本处于一次性的状态,并不符合可循环的环境要求。

(3)未建立有效的快递包裹回收体系。相比于德国的包装废弃物回收系统,我国的快递包装回收体系并不完善,并未形成值得信赖的第三方包装回收机构,使得快递包装的回收主要集中在纸制品回收,而纸制品在快递包装中占比并不大,同时我国快递企业庞杂,在无统一的包装标准的约束下,各公司遵循内部操作规范包装,从而使得快递包装的质量参差不齐,不利于快递包装的统一回收工作。

2.3 我国快递绿色包装制度发展前景构想

针对上述提到的我国快递绿色包装制度存在的不足,应逐步细化快递包装领域法律法规,最终形成贯穿快递包装生产、使用、回收、处置全链条治理长效机制。

(1)完善违反责任的法律后果。快递包装的生产商对于包装的材料选用负有责任,材料应符合无害化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若其未达到该标准时,应当对其进行处罚。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在其未履行相关回收义务时,应当对其进行处罚。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因而应当完善处罚标准,对于不同程度的行为给予不同的处罚措施、手段。从而形成快递包装治理的较为完善的约束机制。

(2)制定实施快递包装材料无害化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为快递包装材料无害化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主体,应根据商品性质、大小等规定不同的无害化快递包装材料标准,强制各快递包装生产企业达到该标准。落实快递行业塑料制品禁限要求,推动包装材料从源头无害化,淘汰劣质包装。同时对于过度包装问题,可以逐步推行电商快递不再进行二次包装,推动包装减量。推广可循环快递包装,加大可循环快递包装的适用规模,实现资源的可循环目标。快递包装标准化、绿色化、循环化水平逐步提升,最终实现快递包裹的绿色转型。

(3)建立有效的快递包装回收体系。完善回收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第三方包装回收机构建立,对于可以回收利用的包装则返还快递公司,对于不可回收利用的由该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相关费用由包装生产企业负担。形成贯穿快递包装生产、使用、回收、处置全链条治理长效机制。同时加强快递包裹回收的观念普及,促进全社会广泛参与回收利用,让环境保护的观念深入人心。

3 结语

随着我国对快递包装绿色化的重视程度逐渐加大,可以预见在未来我国的快递绿色包装的法律法规体系会更加完善,相关国家标准的订立、监管体制的完善以及第三方回收处理体系的建立,会进一步快推动形成快递包装生产、使用、回收、处置的完整链条。

参考文献:

[1] 张晓辉.绿色包装法律问题研究[D].石家庄:河北地质大学,2019.

[2] 吕超,段瑛瑶,王益杰,张康泰,陈凯丽,顾兴全.快递包装标准化研究[J].中国标准化,2015(05).

[3] 谭伟.欧盟包装与包装废物指令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0.

[4] 朱秋云.世界上第一个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系统——绿点—德国回收利用系统股份公司[J].再生资源研究,1999(04).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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