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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冲突 ——从救孕妇连闯五个红灯案件中讨论价值冲突问题
发布时间:2021-10-25 16:40:50        发布人:石延娜         浏览次数:150 次

法的价值冲突

——从救孕妇连闯五个红灯案件中讨论价值冲突问题

文/石延娜

摘要:价值是指主体对于客体的需求的满足,现代社会由于每个人不同的利益需求,因此也导致了价值的多元化。本文将以为救孕妇连闯五个红灯案件为切入点,着力分析该案件所涉及的价值以及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法,以便做出更优的价值选择。

关键词: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冲突;自由;秩序

2020年1月19日17时56分,新兴公安交警大队接到“110”指令护送一辆载着一名孕妇的轿车去医院,由于当时车流量较大,路面堵塞,交警大队的中对长在其他同事的配合之下,开辟出一条“绿色通道”,一路呼啸,连闯五个红灯将孕妇平安送到医院,为抢救生命赢得最佳时机,由于送医及时,该孕妇情况好转并在当天顺利生产。该事件一经报道就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究竟是生命自由重要还是社会的的公共交通秩序重要,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理解,从这一问题出发,研究该事件其中蕴含的法的价值,分析存在的价值冲突及其成因,并提出解决方法。

1 本案中法的价值内容

在本案中,所涉及到的价值主要是自由和秩序。自由是指孕妇的生命自由;而对于所讲的秩序也分为内部秩序和外部秩序,“连闯五个红灯的行为”所影响到的就是外在的公共道路的交通秩序。

1.1 自由价值

自由是法的基本价值,也是人们所向往的最高价值追求,依字面理解,自由意味着不受约束;法律意义上的自由则是相对的,是主体在法律的限度之内作出选择的范围。这要求我们要合理行使权利,在特殊情况下做出一些必要的牺牲。总体而言,法的自由价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保障自由。法律的本质是自由。法律不是控制自由的手段,也不可用强制力压制自由的发展,相反应用明确的、肯定的规范,明确对自由保护的法律条文。法律对自由的保护分为两个维度,分别是积极保护和消极保护。前者是指某种自由由法律直接保护,例如在我国的宪法之中,明确公民的选举、政治、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受到保护;而后者是指规定若自由受到不法侵害,法律会给予救济。该规范的合理性也可以在我国最新出台的《民法典》侵权编中得到佐证。

(2)法律限制自由。如卢梭所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公民所享有的自由只是相对自由,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国家在制定法律时,应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确定对自由保护的边界,将其升华为法律,达到用法律限制自由范围的目的。

(3)法律调整自由。自由是动态变化的,具有历史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立法者在立法时将公民的人身自由作为立法的考察重点,通过制定法律对人身自由予以保护。但过度保护公民人身自由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法律是保护自由的重要手段,在保障自由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我们还必须重新审视法外自由。有鉴于此,法律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结合特殊的社会环境,运用有效的立法技巧,以达到对自由调整的目的。

1.2 秩序价值

秩序是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一致性、协同性的社会现象。秩序应该是一种常态,整个社会的治理和国内外交流,社会成员之间的结社交流都有一定的秩序。法的秩序价值主要包括:

   (1)秩序是法的基础性价值。社会发展的一切活动都以秩序为基础,只有秩序达到一个稳定的状态,社会活动才得以有效开展。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体在交往过程中适用法律,逐渐形成了一种有序的关系,这种关系也就是秩序,主要有个体之间、共同体之间以及个体和共同体之间的秩序,从而保证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平等,实现利益平衡。相反一个国家的法律若不能体现秩序价值,便可能诱发社会的不稳定,甚至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2)法律维护秩序。法律通过立法、司法、守法等环节来调节社会关系,保证社会的有效运转。如我国为了保障交通道路的有序通行,制定了大量的驾驶规则以及诸多交通标识,颁布法律,条例、办法将之细化,对交通秩序的维护于法有据,实现了法律维护秩序的目的。

2 本案中价值冲突的表现

在社会的运行之中价值冲突是难以避免的,价值冲突主要有两类,分别是个体之间、个体与共同体之间,常见的有自由和秩序之间的价值冲突、平等和人权之间的价值冲突。但在本案中,主要是个体生命自由与整个社会交通秩序之间的价值冲突。简言之就是自由和秩序之间的价值冲突。  

秩序强调的是社会有序管理,强调主体和社会之间的双向互动,而自由则相反,仅强调个体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进行的单向活动。在本案中,交警为了孕妇的生命安全,牺牲一定层面上的交通秩序,但最终为孕妇的抢救取得最佳时机。就折射出个人自由与和社会大众的交通秩序的冲突。

自由与秩序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在当下如此重视人权的社会,对自由的重视程度略高于秩序,更多的自由也都被例入法律之中,受到法律的专门保护。

3 本案中价值冲突的原因

3.1 人民的期望和社会现实之间的不平衡

按照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人们有理由相信大家会遵守彼此之间形成的“契约”,享受自己所享有的相对自由。但社会环境是在不断变化的,法律也没有很强的预见性,对于一些较少发生的事情,法律没有给出恰如其的分的规定,因此在遇到该案件时,人们对于法律的通常理解与当下的现实出现偏差。

3.2 立法和司法和守法主体之间价值立意的不协调

首先在立法上,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时,由于立法者的价值立场不同于司法者,在面对一个具体问题时,是自由价值在先还是秩序价值在先,会随着当时的社会环境而不同;其次在司法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环境,还要认真分析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做出最终决定。即使是同一个问题,不同的人会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

3.3 社会个体价值观的差异

价值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就主体角度而言,由于个体的生活背景、物质生活条件、教育背景等的不同,其需求也不一样的,故个体对同一事物的评价也是不同的,这使得价值冲突得以产生。在本案中,孕妇家人以及负责运送的交警面临的首要问题是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安全,而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社会秩序是更为重要,即使是遇到了紧急的事情,也应当适度而为,应将公共安全置于首位。可见在社会中角色、身份不同的人会有着不同的价值理解,因此在面对该案件时,社会公众的广为热议也就不足为奇。

3.4 其他原因

除了上述的原因之外,影响价值冲突的还有一些其他因素,诸如个体的道德观念、社会习俗、宗教信仰,及社会的历史文化、社会意识、社会价值观等因素,这些都会影响人们对该案的看法,进而产生价值冲突。

4 缓解自由和秩序之间价值冲突的有效途径

   冲突的处理原则。(1)坚持价值位阶原则为主线,个案原则为补充的方法。价值位阶原则。当发生价值冲突时,要优先保证价值地位高的价值得到实现。这一原则确立起法律中心主义,同时这一原则的缺点也非常明显,过分强调法律中心主义,仅仅关注一种价值的实现,对一部分的利益主体而言是不公平的。

坚持个案原则。对难以合理解决问题适当引入个案原则,在价值之间做出平衡、适当的调整,得出有利于双方乃至多方的决定。

要坚持以价值位阶原则为主线,个案原则为补充。在本案中,交警闯红灯送孕妇去医院的做法虽为抢救赢得最佳时机,但还是给公共交通秩序带来不确定的风险,对于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来说仍不合理。因此有必要构建合理的价值模式。

(2)建立价值冲突的补偿机制。如前所述,价值位阶原则僵化,在适用价值位阶原则时会给其他价值带来损害,因此就很有必要建立价值冲突的补偿机制,对受损的价值进行补偿,完善受损的价值,有效的解决价值冲突问题。

5 结语

法的价值是与法律一直存在的,在法的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引起价值冲突。而且随着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有关于法的价值冲突可能会更加明显。在我个人看来,自由和秩序之间的矛盾并非是不可调和的,因为自由本就是相对的自由,其语义内就包含了一定的限制。但由于社会主体身份的多元化、以及社会资源的短缺等原因,常常导致这一矛盾的发生。本案中,闯红灯送孕妇这个事情还是有诸多积极意义,彰显出我们重视人权、灵活理问题的能力。从长远来看,平衡自由和秩序,寻找一种理想的结合方式是更加重要,也是当前社会所急需的。在缓解价值冲突的过程中,关键是要坚持传统的价值位阶原则以及个案平衡原则,在具体案件中,要妥善运用有效处理;同时在这些原则也要体现在立法上,立法应当民主、科学,努力构建起统一、完善的法律体系,将价值冲突缓解在源头上。

参考文献

[1] [法] 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 陈俊成,林晓隆.法治:实现自由与秩序和谐的路径[J].政法学刊,2009(04).

[3]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 吴琦.和谐社会视野下的立法价值冲突与整合[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05).

[5] 杨文丽,袁振辉.复杂性视野中的法的价值冲突[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04).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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