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对于澳门博彩之债的司法追偿问题研究
文/于涛
摘要:随着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博彩行业的迅速发展,因澳门博彩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特别是对于内地人博彩负债的追偿问题成为司法实务中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澳门博彩之债在内地的追偿受到很大阻碍,主要是内地法院对于澳门博彩之债的定性以及审理该类案件适用法律两方面的问题。首先,我们应该准确定性澳门博彩之债,澳门博彩之债与传统意义上的赌债是完全不同的,不应该以赌债本身违反内地的规定而加以否定;其次,我们应该审慎考虑澳门博彩之债的法律适用,不应还一味地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或者内地法律来否认澳门博彩之债地效力,应该适用与博彩最密切地区地法律即澳门地区地法律审理此类案件。
关键词:澳门博彩之债;性质;法律适用;内地追偿
1 澳门博彩之债的性质分析
在社会生活中,一旦提到博彩之债,人们往往会想到赌博,将博彩之债与赌博产生的债务相关联,认为博彩之债与赌债具有同样的不可追偿性,即便是在澳门本地,也有很多学者将博彩之债与赌债视为等同。然而,博彩之债与赌债并不相同,所谓博彩之债,是指在博彩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具体而言,两者在性质上具有以下不同:第一、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同。根据《澳门民法典》以及《娱乐场所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博彩之债主要产生于三种法律关系,包括博彩者与信贷实体之间的信贷关系,博彩者与筹码销售者之间的买卖关系以及博彩者与娱乐场所经营者之间的投注关系,由此可见,博彩之债是一种法定之债。其中在博彩者与信贷实体之间的信贷关系中,由于贷款还款等一系列操作具有时间上的间隔性,因此各方都有可能产生博彩之债的相关问题。而赌债主要是基于博彩者与娱乐场送经营者之间的投注关系而产生,产生于投注阶段。在投注阶段,如果博彩者赢了,那么博彩者会获得相应的利益,如果博彩者输了,那么与金钱相关的筹码统归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所有,我们不难看出,在这个阶段,由于博彩者下赌注的前提是拥有一定的金钱或者代表金钱的筹码,一旦决出胜负,赌资会立马转移,即交易具有即时性,并不会产生相关的博彩之债。第二、适用的法律及其合法性不同。博彩之债主要适用澳门特区《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和《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由于博彩之债属于这两部法律所规定的法定之债,因此博彩之债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通过司法追偿的方式实现债权债务关系。赌债主要适用于澳门特区《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于打赌是一种射幸行为,因此这种行为并非完全合法,有法律规定的赌债比如相关的体育赛事的赌博等构成法定之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追偿;如果没有法律规定,那么该赌债包括地下赌场引发的赌债以及一些在非法开设的赌场产生的赌债,这些非法赌债由于不被法律所认可,因此不可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追偿。
尽管博彩之债在澳门地区被认为是一种合法债务,但是从传统意义上来看,在中国内地,博彩之债被定性为自然之债,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无论是赌债还是博彩之债,二者均不得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追偿,比如贵州省高院在“徐文与胡贵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中,以“博彩相关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的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涉案合同无效,对于涉案债权的追偿不予认可。
2 澳门博彩之债内地追偿的法律适用
在实践中,澳门博彩之债在内地的追偿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第一、中国内地居民从事澳门博彩活动,由于赌输欠下赌债被博彩债权人起诉到内地法院。内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通常以公共秩序保留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者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选择适用内地法律加以审理。第二、中国内地居民从事澳门博彩活动,由于赌输拖欠赌债,博彩债权人在澳门特区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一般会获得胜诉,进入执行阶段后,博彩债权人以判决书等执行依据请求内地法院协助执行,中国内地的法院往往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拒绝协助执行。
无论哪种形式,“公共秩序保留”似乎成为澳门博彩之债在内地追偿困境的主要原因,由于公共秩序保留属于内地法律的内容,因此依据“公共秩序保留”与依据内地法律审理此类案件在本质上都是一样的。那么内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是否会违反内地法律规定即损害内地的公序良俗呢?笔者认为是不会的,就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来看,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禁止内地人到澳门特区进行赌博,既然去澳门赌博的行为都是被法律允许的合法行为,那么法院拒绝审理因合法行为产生的博彩债务之诉在逻辑上难以自恰。内地法院在审理澳门博彩之债时,不应当一味地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或者内地法律,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如果一味地适用内地法律审理澳门特区的博彩之债,可能会引发很多不必要的消极后果。最为重要的就是直接否认了澳门博彩之债本身以及在内地追偿的合法性,使得消极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通过这种手段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稳定的社会秩序的维护。“宋恺与李世隆股权转让纠纷案”就是一个很好地实践证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地规定,宋某所主张在澳门特区发生的赌债即使属实,在没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法律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赌债特征的博彩机构经常居所地及与赌债有密切关系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认定其法律效力即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地法律。根据《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再结合最高院的论证,几乎可以说澳门赌债在中国内地具有了合法性。
3 澳门博彩之债内地追偿的展望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澳门博彩之债并不属于传统意义的赌债,传统意义上的赌债属于自然之债,而澳门博彩之债属于法定之债,理应受到内地法院的保护。对于“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适用也应当采取谨慎小心的态度,防止不恰当地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保护的是本国家或者本地区的所倡导的公共利益,在澳门地区,博彩行业已经逐步地商业化,法律也已经对博彩产业的运作予以严加规范,使其合法化,从而博彩行业并不会对内地的公共秩序、公众道德认知以及法律制度产生冲击,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针对澳门博彩之债的内地追偿案件,内地法院并不应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来排除对此类案件的管辖。如果法院一概引用“公共秩序保留”审理此类案件,不仅使得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还会助长债务人通过这种方式逃避债务的风气。笔者认为,内地法院在审理澳门博彩之债的案件时,不应该只考虑博彩行为本身在内地的合法性问题,应该考虑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决结果或者以澳门地区的法院判决为执行依据会不会损害内地的公序良俗。
在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内,赌博和开设赌场均被法律所禁止,二者都是违法的行为,因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被法律所保护。但是对于因澳门博彩而产生债务的追偿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做法却有所不同。根据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律规定,由于博彩法律关系发生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地区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首先会确定双方当事人对于适用法律是否达成合意,如果没有达成合意,法院会进行下一步审查,观察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可以从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推断出使用的法律,如果还是不可以,那香港的法院就会适用与该博彩法律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即澳门特区的法律来审理该案件。如果此时债务人以“公共秩序保留”来抗辩,法院将不予支持。再看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中,法官认为,即使台湾不承认赌博债权,但是不影响外国以当地法律所生合法债权。也就是说我国的台湾地区并不以澳门地区法律为审查对象,而是以澳门地区法律的适用结果是否违背当地的公序良俗为标准来审理此类案件。
笔者认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地区对于澳门博彩之债追偿问题的规定,对于内地很有借鉴作用,正如“宋恺与李世隆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最高院所做的判决,对于澳门博彩之债内地的追偿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指引。因此,笔者认为澳门博彩之债在内地的追偿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1] 王长斌.澳门赌债在大中华地区的追偿[J].澳门法学,2011(03).
[2] 刘晓兵.澳门博彩债务在内地地司法追偿问题研究[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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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法治法律硕士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