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裁判与社会舆论的关系及反思
文/李敏
1 社会舆论概述
舆论其实就是独立个体对集体生活中的某个具体事务发表个人意见,通过某种媒介的整合后汇聚成的具有公共性的意见、态度。网络舆论是社会公众对于社会现象通过网络信息公开表达的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评论与意见。
2 社会舆论对司法裁判的影响
2.1 社会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确立了人民法院与人民法官必须排除一切外界因素的干扰,坚持独立审判。法官完全可以根据自身信念良心严格适用法律进行裁判,从而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最大化。而网络舆是根据朴素的因果报应的善恶标准,结合不全面的案件信息,使用非理性、粗糙化的词语,代替法院进行审判。完全违背了我国刑法的无罪推定原则,给司法审判过程带来巨大冲击,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高密度的网络舆论渗透下,法官很难不与其发生接触,受其影响。况且,我国还没建立全面的法官保护制度,使得直接面对网络舆论的法官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和被否定的风险。法官有可能会怯于网络舆论的压力,在审理时刻意迎合、满足舆论,或者因为舆论压力,司法机构或其他行政机构干预个案的司法审判,左右司法行为、破坏人民司法的独立性。
2.2 社会舆论压力损害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永恒的主题和生命。公正审判要求法官在裁判时处于公正无偏的立场,不得受法庭外的力量、信息或者在审判中未予承认的证据的影响。而一般说来,网络舆论代表的是极大部分网民的意志,且由于多数网民缺乏法律或审判所需要的专门技术知识,所以意见往往更多的体现为建立在情感性判断基础上的道德结论。然而尽管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律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是具体运用于诉讼案件时,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在评判是非时存在明显的差异,司法公正所追求的程序正义,坚守的技术性、理性化、程序化的运作方式,有可能与道德发生冲突,甚至在一些时候违背实质正义。由此,一旦网络舆论和司法发生这种冲突时,网络舆论的道德优势使得公众站在批评司法一方,这无疑对司法公正是一种伤害。
2.3 社会舆论不当的抨击司法权威
偏激的网络舆论也会损害司法的权威性。一些措辞严重不符合事实的报道以及对办案人员的人格尊严可能造成侮辱的评论,误导了人们对司法活动的看法,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间接地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网络上形成强大的公众舆论,在此情形下一些政府部门基于各种压力的考虑,行政领导对此给予特别的重视,常常对司法机关施加影响,而司法机关基于多方面的考虑很可能也屈从于这种有行政权力做背景的舆论压力,导致最后案件结果一般都较为圆满,各方都能接受。经历如此一番周折,通过社会舆论来给司法审判施加压力似乎成为案件翻案的最佳途径。正是由于这样的舆论怪圈,越来越多的案件首先在网络上披露出来,形成与案件事实不符的舆论来影响司法。
2.4 社会舆论可能侵犯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任何人即使是犯罪嫌疑人甚至是被判刑的罪犯都拥有基本的人权,这是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必有之义。《联合国宪章》及《世界人权宣言》等人权文件都明确了对个人的尊严、人格以及私生活的保护。但是,媒体进行司法报道的过程中侵犯当事人权利的情况确实时有发生。追究原因发现,媒体所追求的往往是新闻效应,为了最大程度的吸引公众的关注,在案件的报道和对当事人情况的描述时经常会使用夸张地词汇来达到轰动的效果。比如报道刑事案件时,媒体会经常使用暴力型语言来吸引公众眼球。第一,媒体报道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网络媒体作为公众言论发表的平台具有公众性,侦查阶段还属于查证犯罪人的阶段,很多情况下,由于网络媒体的盈利性,为了博取眼球,会出现大量失实的报道,在名誉上将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很大的伤害。第二,媒体报道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在许多热点案件中,公众知情权与当事人隐私权往往产生冲突,公众在行使知情权的同时往往会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 应对舆论影响司法裁判的反思及对策
3.1 完善对舆论的立法规制
虽然舆论监督的权利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但是公民有守法的义务这一点我们也不能忽视。萧伯纳曾经提到:“自由意味着责任”。笔者觉得,萧伯纳的话清晰的表明了当今社会舆论和司法裁判、司法独立之间的矛盾。其中,网络舆论最具代表性,由于网络的特殊性,由网络言论带来的危害性要比传统媒体带来的危害性更大,也更难以防范和制止,所以说网络更需要一个有合理秩序与健康的环境。特别是网络舆论的引导,需要对政府与网络媒体的关系从制度上、法律上进行规范和明确,因此,完善网络立法形成系统、有序的调整关系,特别是通过立法,将政府、网络媒体、公众等网络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法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并依法规范管理引导。
3.2 作好对案件的公开和回应
话语权的缺失只会加剧媒体舆论的炒作,唯有最大限度的公开透明,才能缓和网络舆论的事态及司法之间的矛盾。司法程序的公开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标志,媒体自由报道和公民评论司法行为也成为近现代各国司法实践的通例。现代人们认识到,如果司法还像封建专制时代那样与公民之间存在一道信息屏障,使司法远离社会公众的视野,那么司法腐败和专横就会滋生蔓延。法院审判工作可以通过健全一系列机制主动公开案件相关信息与社会公众沟通,从而牢牢把握舆论主导权。提高公检法机关应对突发性、爆炸性网络舆论的水平。面对舆论突发性、爆炸性的司法案件,公检法机关应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及时、准确、有理、有节的对案件有关事实进行澄清,表明自己的态度,不给极端分子或不法分子留下颠倒黑白、误导公众的机会。有理、有节就是公检法机关在面对争议较大的敏感案件时要注重公关机制,有处理棘手案件的一系列策略和方法,追求棘手案件处理过程的质量和效果。例如,对一般公众的批评性意见和部分网络媒体的失实报道,要针对疑问及时客观的公布案件进程的有关情况,切勿采取封闭消息、打压网民和部分网络媒体的措施。对故意利用网民煽动闹事、有易混淆视听、干扰审判的极端分子,不能放纵、要及时有针对性的予以回击和揭露。
3.3 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
法官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对从事审判工作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要求也是相当高的。当然大多数公众关注案件的社会舆论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法官产生影响,但对于舆论,一个合格的、称职的、有理性的法官,能保持冷静思维与独立判断,确保法院审判的公正性,清楚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是什么关系,明白自己断案是以法庭查明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网络反映的事实为依据,不是以社会舆论为准绳,不能无视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任由媒体的报道牵着鼻子走。这是法院审判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和决定性因素,所以司法裁判追求公平正义必须建设一支合格、专业的法官队伍,确保司法独立性。
3.4 消除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
行政权干预司法权自中国古代便历来有之,如著名的“包公断案”,包拯既是行政长官也是司法者,司法并不独立。即使现行法律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还是存在行政干预司法的情况,在面临压倒之势的舆论大潮时更是如此。官员的根本是民意的支持,官员企图用行政权干预司法以作出符合公众期待的判决,以达到保持官位稳定的目的。如前所述,社会舆论是人民大众在未对案情充分了解且对法律规定、法律程序不熟悉的基础之上做出的,若部分官员执意用行政权干预司法权,反而会助长司法裁判的不公。
3.5 保障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独立
社会舆论对司法裁判的影响不仅体现在作出裁判的法院,也体现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从相关的法律规定中不难看出,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却存在着大量的行政式的工作方式,例如:有些地方的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动介入,要求下级法院对案件审理情况做出汇报,而且还对案件的审判加以“指导”;有些下级法院就某些比较棘手的案件向上级法院进行请示汇报,希望上级法院给予审判意向,然后根据上级法院的指示进行裁判。
保障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审判独立性,确保下级法院司法审判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扰,依法独立裁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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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