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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1-10-25 17:06:26        发布人:罗莹莹         浏览次数:84 次

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法律规制

文/罗莹莹

摘要:经济全球化在推动跨国公司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人权保护和环境保护带来了挑战。联合国和各国为规制跨国公司侵犯人权责任的问题作出了很多努力,但由于跨国公司国际地位的特殊性,所以无论是自愿性质的软法还是有约束力的硬法对跨国公司的规制都不是绝对有效的。在现有的国际秩序下,将跨国公司直接纳入到国际法的规范中存在诸多困难,要立足于各国国内法律制度和实践,拓展国家人权义务和人权义务的域外适用,从国家和母国以及对跨国公司监管等方面强化对跨国公司人权行为的约束。

关键词: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法律规制

1 问题的提出——跨国公司侵犯人权事件

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问题由来已久,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跨国公司的队伍近些年来迅速壮大,跨国公司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强大的竞争力,在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领域强大的影响力,持续地制造出肆意侵犯弱势群体的人权,制造严重的环境破坏等引人注目的事件,问题的严重性早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注意。如1984年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剥夺了众多人的生命,延续性地侵害并将继续侵害数以万计的印度人民的健康,造成跨世纪的环境污染。Doe v. Unocal公司案中,美国石油公司以其活动符合“改善当地人生活”之使命为幌子,在与缅甸政府合作建设“Yadana”天然气管道项目时,实施强奸妇女、强迫劳动、酷刑折磨、任意逮捕、拘留及其他残酷的、非人道的侵犯人权行为。还有很多知名跨国公司,包括耐克、盖璞利用发展中国家的“血汗工厂”获取丰厚利润,Coca-Cola 在哥伦比亚、Philips-Van Heusen在危地马拉利用军事力量有计划地恐吓、折磨、绑架、非法拘禁和杀戮贸易工会会员; Royal Dutch/ Shell oil公司在尼日利亚的石油生产、Bop Billiton公司在巴布亚新几内亚的铜矿开采引发严重的环境危害等等。

2 强化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法律规制

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由来已久,最初产生于17世纪与基督教传统相联系,经过发展,现代意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更多源于经济学意义。英国谢尔顿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的盈利或赚钱为唯一的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社会利益,包括职工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等。而且,人权责任是一种开放的责任体系,为人际关系提供了一张宽松织就的最低标准和程序规则网络,这些标准和规则不仅适用于国家,而且也原则上适用于商业企业、国际组织和私人个体。虽然国际法无法直接适用来规制跨国公司的行为,但国际上对跨国公司在劳工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是达成共识的,国际法可以通过承认人权的普遍适用性,令企业对更大范围的利害关系人负责,防止将所有的社会权利与价值都在市场中被一一分解成私人财产权,是实现分配正义的题中之义。国际社会通过强化对双边投资协定的适用跨国公司经营方式的多样性和流动性决定了要将现有的国际人权法全面适用于跨国公司,通过强化国家和母国的人权义务,以及社会组织对跨国公司的监督来加强跨国公司对人权责任义务的履行。

2.1 将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纳入到WTO框架

任何从事全球性活动的国家和组织都要受到WTO规则的约束,WTO拥有规则制定、争端解决及裁决实施三个完整的依次递进的法律层次, 尤其是其快速高效的争端解决程序比其他包括联合国在内的任何国际机构更具优越性, 能够克服现存人权责任模式缺乏制裁和监督的弊端。将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与WTO规则挂钩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而且,WTO已经有处理与贸易相关或非贸易争端的例子的存在,WTO规则与联合国建立一种良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为规制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基础。

2.2 国际法对跨国公司人权义务的间接规制

国际法对跨国公司人权义务的间接规制,即是通过要求国家为公司的行为承担国家责任,以达到间接规制跨国公司人权义务的目的。传统观念认为国家的人权义务受到国家管辖的领土范围的限制, 但是我国学者于亮认为,历史上的“国际人权法”并不关注跨国的人权保护问题,其仅仅是把原本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置于国际监督之下。基于国际人权法的精神,我想人权管辖绝不限于属地管辖的延伸,而应当是国家及于其领土和居民的控制和权力的延伸。明确国家规范跨国公司域外经营的义务,拓展国家域外人权义务,进而充分发挥国家对跨国公司的监督作用。

2.3 联合国对跨国公司的规制

从《行为守则》到《指导原则》这些软法文件虽不具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但是必须承认,它们仍然代表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识,也反映了正在形成的国际人权法,可以为国际行为提供有益的指导。国际社会正在探索制定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去界定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法律文书(零草案)》是最新的国际实践,该草案涵盖了所有国际公认的人权和自由,不仅规定了国家惩罚救济的义务,还规定了预防义务;兼顾了国内外及国际层面的各项义务,旨在为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打造了新的国际人权法框架。不同于以往联合国对跨国公司的规制手段,《法律文书》继承了《指导原则》的编纂成果,并借鉴了《马斯特赫特原则》及基本规定,将现有的国际人权法全面适用于跨国公司,通过强化国家义务,特别是跨国公司母国的人权义务,为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履行提供一个更为全面的方案,展示了跨国公司人权责任问题从软法规制向“强法化”发展的最新进展。

2.4 强化母国法对跨国公司的规制

尽管母国在规制跨国公司方面呈现乏力的问题,但是母国作为东道国规制跨国公司人权责任和管辖权的补充,母国具有规制跨国公司行为的必要性和优势。母国可以通过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及多种政策法规来规制跨国公司的域外行为,不仅可以起到事后救济的作用,而且还能够通过监督和引导等多种途径来预防侵权行为。一般来说,跨国公司的母国大多比东道国的经济实力更雄厚,资源更充足,有母国的法律规制,受害者可以获得更高的赔偿以此来弥补所受到的损害。

2.5 加强对跨国公司行为的监管和监督机制

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除国家权力保障,还需要合理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需要强化跨国公司的行为。比如母国和国际组织对跨国公司行为的监督、东道国不定期对跨国公司人权问题进行抽查、行业组织对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进行评估、公司自律行为、强化非政府组织和国际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等等。

参考文献

[1] 于亮.国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域外义务[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01).

[2] 高琳菲.论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国际法规则的发展趋势[J].吉林广播大学学报,2013(05).

[3] 孙萌,封婷婷.联合国规制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发展和新挑战[J].人权,2020(05).

[4] 夏桂英.跨国公司的国际人权责任[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06).

[5] 沈洪涛,沈艺峰.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6] [奥] 曼弗雷德·诺瓦克.国际人权制度导论[M].柳华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7] 王瑞雪.论人权责任主体的多元化[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04).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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