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
文/田艺璇
摘要:法律必须经过解释,才能够适用,法律概念本身部分具有不确定性,法律体系也不可能达到绝对意义上的和谐一致,人的思维的局限性以及社会现实的复杂多变会使法律规范之间难免出现各种矛盾与不和谐的现象,如何在注重对公平、正义的保障同时不损害法的可预见性及权威性,使法律解释符合社会现实所需是进行法律解释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解释方法;适用
1 法律解释存在的必要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这就要求法律人在学习法律、运用法律的时候不能仅仅将注意力集中于法律条文本身,更要深入理解如何实现法律条文与社会现实的接轨。抽象性是法律的固有特点,但是现实的生活往往更加庞杂繁复。法律规范不能朝令夕改,但立法者在立法时只能对过去的社会秩序以及经验进行总结和对未来的社会秩序进行部分预期,立法者自身的局限性以及社会现实的变化的快速性和复杂性让他们难以的对社会生活进行全方面、完善的规制,因此在法律颁布后,必然会与现实生活之间出现不能完全适应的地方。
而且在遵守法律的过程中,要对法律有清晰的了解和认知,也不可避免的要对法律的部分内容进行解释。在每一个案件中,法官需要做的是在法律文书中予以论证为何适用该条文,该条文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只有人们了解法律的具体含义并能够适用于现实生活中,法律才能发挥作用,成为保护权利、实现利益的工具。任何一个案件都是以法官最终做出的法律文书为结案依据,法官对法律适用所做的解释为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体现提供了证明,并能够增强法律文书的说服力与对法律的敬畏。
2 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情形
2.1 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在法律解释方法的中处于最为首要的位置,它是根据语法本意对法律条文的含义来进行分析,说明法律条文的内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及其他法律适用者在解释法律文本的时候都会优先考虑文义解释方法,只有在严格按照字面的含义解释法律会产生极不公正的结果,有损公平、正义等基本原则等情形才可以考虑其他的法律解释方法。
鹦鹉买卖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刑法用语是“野生动物”,司法解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也规定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有扩张解释的嫌疑。我国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都没有具体作出解释,但也未规定野生动物包括驯养繁殖的物种。考虑刑法的谦抑性和严苛性、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没有明文规定野生动物包括人工养殖或者驯养的野生动物时,不应随意进行扩张解释或类推适用。扩大了对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的情形,意味着扩大了犯罪对象,把有些可能不属于犯罪的行为纳入犯罪当中来打击。这一案例就体现了文义解释的适用。
2.2 体系解释
法的安定性需要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和统一,法失去了安定性价值将导致民众对法律的信仰缺失。体系解释就是把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或者整个法律体系中来解释他的含义,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地方。
正如李彬诉西凤饮食店案中,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店铺就餐,第三人寻衅滋事,导致原告被第三人打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对于这个案件,主要焦点在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理解,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损伤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指的是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害是由经营者直接造成时,经营者才承担责任,维持了原判决。单从字面意思来看,这款规定将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限制在了特定的时间段里,如果孤立的理解,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就不仅仅包含不受商品服务本身致害还包括了不受第三人损害。但是只有结合本条的第二款以及其他条文,才能印证第七条第一款的合理解释,从法律条文的上下联系中得出合理的解释。
2.3 客观目的解释
客观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解释者不只是探究法律文本本身表现出来的含义,更主要的是探究该规范在当前条件下所欲实现的目的。客观目的解释注重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等基本价值的维护,不是完全拘泥于法律文本的规定,甚至会出现超越法律之上作出最终的判决。
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指出:任何法律都有其立法目的,解释法律应该以贯彻、实践立法旨趣为基本任务。因此,他认为在解释法律规范时,头脑中都必须考虑到的基本问题是:该法律规范甚至上升至该整部法律为何作此规定,立法的目的是什么?一部法律颁布实施之后,普通民众都是按照法律文本表达出的含义的规定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对于文本含义反映何种目的关注并不多,而客观目的解释追求的是人类基本价值的维护。
2.4 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是从法律规范指定的历史背景、修订过程或者新旧法律的对比中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主要是为了探求某一法律概念是如何被制定,某一条文是怎样进入法律体系中,立法者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现在历史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适用频率已经大大减少,一方面我们无法从浩如烟海的历史资料中准确获取制定法律条文时立法者的真实目的,另一方面,社会的迅速发展也使得法律的适用情况日新月异。
3 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
无论是哪种法律解释,其运行都得遵守一定的解释规则,例如,在法律规则明确的场合、法律规则模糊的场合、法律规则缺失的场合,解释主体应当通过什么样的步骤或手段予以释明,这是不能有任何随意性的。
首先,应当遵循法律解释的合宪性及合理性原则。解释的合法性非常重要,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解释的效力,决定着解释结果说服力的强弱,突出了规范对思维和行为的拘束作用。在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时,应该依据宪法的精神及规定来解释相应的法律,遵循法律解释的合宪性解释是认可了宪法规范对其他法律的强大辐射力,这对于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的统一及稳定和谐运作是不可或缺的。除此之外,法律解释是对所遇到的问题通过对比法律的实体规定及程序性规定得出最终结论的过程,这个过程应不仅包含着合法性还要包含合理性。对于应解释的法律条文,在合法性解释的基础上,应结合社会事实及风俗习惯在合理性范围内予以说明,不能超出一般人的合理接受范围,有公众认可的社会效果。
其次,要把握法律解释的相互关系。法律解释方法实质上是一种解释法律的思维性方法,通过对法律解释方法划分不同类别,引导解释法律的主体可以沿着一种较为稳定的思维方式进行从而避免因思维混乱而不能将法律文本的含义释明的现象。在对法律解释方法进行研究时不仅要研究各种规则的适用场合,也应该研究各种解释方法的适用限度,在什么情况下适用何种解释以及研究各种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应坚持文义解释的优先性,在法律惯常的含义超出立法者原意的情况下,应当对法律的含义进行限制解释,反之应当进行扩大解释。如果文义解释失败, 那么我们应当诉诸体系解释,即将法律规则置入文本结构或整体意义脉络的关系中予以解释。但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与正义严重背离时,正义是法治追求的最高目标。因此,在特殊的个案情况,优先应该让位于正义优先,进行客观目的解释,寻求当下想要实现的目的,因为法治如果不能保证正义得到实现,法律规定便失去存在的意义。而历史解释在历史解释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即具有特殊意图或者有特殊立法背景的法律规范,并且只有适用历史解释方法才能贯彻立法意图或者实现立法意图,此时优先适用这种法律解释方法。
4 结语
国民对法律的信任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为达到这一目标的有效方法就需要正确有效地解释法律、适用法律。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历史解释这几种主要的法律解释方法都各自有其侧重点,所实现的基本价值也不同。所以,解释者必须按照它们之间的逻辑、价值或利益关系,反复权衡,不断考量,以最终选择其中某种解释方法,而不能随意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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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