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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
发布时间:2021-10-25 17:11:48        发布人:谢天棋         浏览次数:211 次

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

文/谢天棋

摘要:法的价值体现了法的正面意义,体现了法对于人们而言值得珍视的作用。但法的价值又具有多元性,意味着各种不同价值之间会存在竞合与冲突的关系,当两者价值发生冲突时,必须选择保护一种价值,而牺牲另一种。如何进行价值取舍,带有强烈的个人主观色彩,但也必须依照正确的思路,本文将讨论几种价值观之间的冲突原因及解决方式。

关键词:法;价值;冲突;解决方法

1 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

1.1 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

(1)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的概念

秩序是有条理、有组织地安排各构成部分以求达到动态、有序和平衡的状况,秩序是社会构成的各部分在互动和变化中形成的状况和结果。法律层面的秩序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作为外在的社会主体之间互动形成的秩序状态(外在秩序),二是由外在状态影响和约束而形成的个人内心的秩序状态(内心秩序)。

自由是人最重要的需求之一,从古至今,人类对自然进行的各种改造、对社会进行的各种变革,其中都包含着对自由愿望的追求。“自由”一词字面意思是“不受约束”,在哲学层面上是对必然性的把握和对客观规律的认可,在法学意义上则是在国家权力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各种活动。

(2)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的冲突原因。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冲突的主体原因法的价值主体是人,具有主观能动性,能清楚地意识到自己需要什么,以及如何获得需求的满足,从而做出明确的价值判断。而且,这样做出的价值判断能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传播和交流。法的价值主体是广泛的,众多的,具有多样性,复杂性。不同时期,不同阶层的不同人对法的目标价值的追求具有差异性。这种价值的差异性必然会导致多样化的法的价值观念存在,这样就引起不可避免的价值冲突。因此,在多元化、复杂化的实践中,基于法的价值主体的差异性和需求的差异性,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也就必然会发生价值冲突。

1.2 正义价值和秩序价值的冲突

(1)所谓秩序,就是事物组织化的状态,具体到社会,秩序就是社会组织化的存在和活动方式。和谐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等等都是组织化的表现形式。当秩序被看成是独立的价值的时候,所谓秩序价值就是和谐性,一致性,确定性和连续性等等价值的综合。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

正义,作为一种社会观念和社会准则,在社会意识中十分广泛而深刻,一直引导着法的发展。现代西方,法的正义仍是法学家们孜孜以求的热点。正义观念因时代的演进而不断发

生变化,同时,不同的人的正义观念也是不一致的,但是,每一时代的正义观念都从社会观念的角度引导和制约着法的发展,并体现在法的制度中。正义是法的先导。法的制定、执行、遵守都应以一定的正义观念为先导。

(2)正义价值和秩序价值冲突的原因

法的价值包含着不同的价值准则,它们之间既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又时常会发生冲突。在不同历史阶段,社会制度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改变,法律内涵也会相应发生变化以适应不同社会制度的需要。而且不同的社会主体对法的价值的诉求也不是完全相同的,所以法的价值冲突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是必然的。然而,博登海默却认为,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通常不会发生冲突,相反,它们往往会在一个较高层面上紧密相连、融洽一致。这一观点过于片面,我们很容易从现实生活的实践中找到相反的例子来反驳。透过案例也可以看出,生活中秩序和正义的争议还是很难有一个判断标准的。

1.3 自由价值和正义价值的冲突

(1)自由价值和正义价值的概念

正义观念主要是从人与人的交往活动中产生的,是人的社会关系得以存在和维系的精神根据和纽带,是人的社会关系不断发展的精神动力和规制力量。因而正义成为人的社会关系最基本的价值追求,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自由是基本的人类价值观之一。是法的非常重要的基本价值也是基本人权之一,自由体现了人性当中最为深刻的需要,是提升人的生存价值、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的第一前提。

(2)自由价值和正义价值冲突的原因。为了生存和发展,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自由。若每个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绝对自由地行动,则结果是,每个人的利益都实现不了,每个人的自由失去了保障。正义的社会关系将无从谈起。所以,人类追求的自由是合理的自由,是每个人的自由,是平等的自由。它包含着人性准则和正当、合理、正义的内容,内在地要求自由资源、自由权利的公平合理的分配。这种自由正是正义的一项重要原则。法律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和保障人的自由。特别是,法将自由与责任联结起来,为平等的自由提供保护机制。责任的设定否定了破坏自由的自由,对于保障每个人的平等自由,是绝对必要的。

2 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

传统理论上,解决价值冲突要遵循三大原则,价值位阶、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具体而言,价值位阶是指当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先于在后的价值,基本价值高于非基本价值。这三大原则对实践中解决法的价值冲突有着重大指导作用。但在具体应用上,仅仅用这三种原则是不足以解决问题的,所以本文就着重讨论以下两种办法。

2.1 利害比较

两利相较取其大,两害相较取其轻。哪怕如果不同位阶的价值产生冲突时,如果选择上一层的价值保护的利益范围更小,可是下一层的价值却伤害程度更大,一味遵守价值位阶原则,势必会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需要比较案件中的利害关系,比较不同价值所保护和损害的法益范围。特殊情况下,也可突破价值位阶的原则,优先保护两利中最大的一种。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也应该是法律所倡导的。当然,所有法的价值选择都应该不去触犯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去触犯人类的道德底线。

2.2 遵循科学发展观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

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必备思想理论。科学发展观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因此,在处理不同冲突时要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人权,这是首要准则。另外,法律还要统筹兼顾,把握全局,不能以小失大。若法律只注重部分群体的利益,法律将会失去公平和正义。而并且法律应该是与时俱进的,若法律总是滞后,则会大大影响一个国家的法治进程。立法者若能很好地预判将来发生的事情,则可更好地发挥法的作用和价值。还要用联系的眼光看问题,把握事物之间的真实联系,没有任何一种法律价值可以独立存在。最后,坚持主次矛盾之间的关系,主要矛盾是指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发展起决定作用的矛盾,而次数矛盾则处于从属地位,不起决定作用。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分辨好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将会提高适用法律的效率,也会使法律的精神得到最大程度的主张。

参考文献:

[1] 刘琪琪.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办法[J].法制与社会,2016(05).

[2] 何丹.正义与秩序的冲突-兼谈法律的价值[J].法制与经济,2009(04).

[3] 周灵方.法的价值冲突与选择--兼论法的正义价值之优先性[J].伦理学研究,2011(03).

[4] 董鸣.以自由与平等为视角论法的价值[J].法制与社会,2006(08).

[5] 李咏梅.浅谈法的价值[J].法制与社会,2019(06).

[6] 王丹丹.论法律价值--以秩序与正义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7(03).

[7] 李友谊.正义-秩序-自由-效益之间的关系结构-法的价值体系的结构解析[J].怀化学院学报,2005(06).

[8] 原梦凯.论法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冲突及解决原则[J].法制博览,2019(05).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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