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变性人的法律地位及保护
文/柴强
摘要:伴随着我国的经济、科技、文化的迅猛发展以及公民对两性的更开放的认识,现如今我国的变性人数量也急剧增多,并且已经有着一定的规模存在于我国领土之上。而关于变性人的问题从古至今很少被提及,这不仅关系到我国的传统伦理法制,更是挑战人类道德底线以及对国家制度和法律的严峻挑战。即使在我国,变性人的数量已经逐年增多,但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没有明确的要求和规范。我希望可以通过此文,来正视变性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催促国家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变性的人群进行一定的保护,从国家层面来使变性人得到承认,使得人们能够正确看待变性人,也能够防止变性人在日常的生活者工作中受到歧视的对待,提升人们对于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意识。
关键词:变性人;法律地位;法律保护
1 变性人的概念及法律地位变性人指的是已经通过手术等医学手段改变了自身原本生理性别的人。变性人又称"易性癖”是人们对医学上"易性癖'患者的俗称,是一种性别倒错的现象。与同性恋不同的是,变性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同性恋,他(她)们是从心理上认为自己为男性或女性,从而认为自己是异性恋,但外表上呈现出同性恋的外观。
在探究变性人的法律地位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遇到的最主要问题就是:是否自愿切除自身健康器官属于法律的允许范围之内?而自愿进行变性手术是否阻却了变性者的违法行为?在现如今的理论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变性人的变性行为即使是其自愿进行,但由于仍然触犯了道德准则以及法律的明文规定,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人体的器官应当由国家对其进行处置和保护;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一个正常人通过变性手术来改变身体性状是合法的,因为变性手术是基于想要变形的人自身的意愿,是对变性手术做出的承诺阻却了违法。而在我国对此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态度。小部分学者认为变性手术是不合法的,当事人没有权利去任意处置自身未病变的器官;但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变性行为是合理且合法的,在本文中笔者也持后者观点。
赋予公民性别变更权是基于对人权的尊重,我国通过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就已经将“人权”列入了宪法,关于人权的定义非常广泛,这其中当然包括民法当中关于自然人各项权利的规定,所以没有明确列入法律的例如性别变更权也应当属于其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对身体权的定义来看,自然人的身体权不受他人侵犯,自然人可以支配自己的肢体、器官等,而这里的处置自己身体则自然也包含着自身的性器官以及其他第二性状所产生的身体变化,性别变更权则可以看成是自然人对身体权的延伸。虽然此种解释仅为民间的学理解释,而非正式的法律解释,不能作为解决相关实例案件的依据,但法律需要对此种现象进行规范和调整。2 变性行为所引起的法律问题2.1 变性人的婚姻问题可以说,有关变性人婚姻及其家庭的法律问题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因为性别与婚姻和家庭之间是直接相关的,因此,其对于变性人的法律地位及保护相当重要。我国《婚姻法》 明确禁止同性婚,推崇异性婚。由于变性人的变性行为导致了性别的转换,从而引起在婚姻家庭中的各种难题,同时变性行为也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有着诸多冲突。由于同性别的人之间结婚会造成许多法律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所以我国法律严明禁止同性别的人结婚,而变性人的婚姻难免会造成更加复杂的问题,都会对变性人的婚姻、家庭以及国家造成阻碍。我国关于婚姻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对变性人是否拥有有效婚姻的问题仍没有一个准确定义,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认为法律是认为其是有效的。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有效婚姻是指不同性别的人之间进行结婚的行为,但是对于其中的“不同性别”指的到底是心理性别还是生理性别,这一问题并没有准确的结论,所以“不同性别”也就无从说起。所以并不能完全否定变性人的结婚权利。2.3 变性引发的刑事法律问题随着变性人群的逐年增多,我国传统的道德观念受到了冲击且刑法的相关构成要件也遭遇了巨大挑战。比如:变性人可否成为性犯罪的对象或主体,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强奸罪等。这对我国的刑事立法提出了一个挑战,如果仅仅只是确认了变性行为的合法性,却没有基于合法性给以其法律保护,那么这种被法律承认的变性行为将毫无意义。因为对于变性人来说,他们与正常自然人之间的差别也仅仅只在于通过变性手术改变第二性状,我们可以将这种行为与被动遭受器官切除等手术之间相类比,我们不会因为自然人的性器官被动遭受损害或切除而不认可其性别,那么我们对于实施变性行为的人群也应当予以认可,即承认其法律地位。所以,当变性人遭受性侵害后,其受到的精神与身体痛苦与常人无异甚至要更多,因此在变性人遭受性侵害之后,应按其变性之后的的性别来对待。笔者认为性别转换登记应当采取登记性别转换的程序为必要条件,把登记作为公示公信的方法,由专门行政机关来进行复核工作并宣告变性者原有性别已转换,若出现上述的真空情况,则应当按照并未及时进行登记来适用法律,即变性人性别尚未发生法律意义上的变更,仍适用原有性别。3 对变性人的法律保护3.1对变性人婚姻上的法律保护
首先要在法律上确认变性人是享有缔结婚姻的权利,这就需要立法部门尽快做出相应的立法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此类变性人婚姻问题只会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我国目前法律并没有对变性人婚姻进行禁止,但事实上我国已经出现了变性人结婚的案例,现在在法律没有进行完善的期间内,法律应当给予变性人婚姻一定的尊重以及鼓励尚未进行合法登记的变性婚姻家庭进行婚姻登记,正常享有作为夫妻之间以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正常亲权。对于变性人婚前变性以及婚后变性的难题也应当做出规定,赋予作为变性人的配偶一方的婚姻自主权,即单方解除婚姻的权利,以免由于变性行为而导致一系列的婚姻家庭问题;若变性人夫妻之间经协商达成一致,则继续维持其正常婚姻关系,双方可以继续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这也体现了我国的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3.2 对变性人刑法上的法律保护随着变性人的不断增多,其所触犯的刑律也涉及越来越多的方面,作为变性人,最典型的案例即是强奸罪的主体及强奸罪的对象问题。根据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罪主体的规定,强奸罪的实行犯只能是男性,女性只能构成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或间接正犯;而对于强奸罪的对象来说,我国刑法规定只能为女性或幼女,对于男性只能构成强制猥亵罪。对于这两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变性人变性后的生理性别进行判断,这是因为变性人的变性行为是因为根据其自身心理所做出的生理结构的改变,是其自愿而为之的,同时变性行为已经满足了其对于真实性别的要求,所以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变性人作为强奸罪的主体或对象都应当按照其变性后的性别来进行判断。同时对于刑法上的如何对犯罪变性人选择监禁场所的问题也得到了解决,即也按照变性人变性后的性别来予以监禁。这样才能更好维护变性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对变性人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规范。
4 结语
随着变性人的增多,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涉及变性人的法律问题,从而导致了各种社会问题的出现。我国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护人权,人权即人生而为人所应当拥有的权利,变性人亦作为人,其人权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是个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国家,特殊群体的数量也相较于其他国家更多、更复杂,这些类似变性人群体的特殊群体往往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得不到他人的关注、得不到社会的帮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我们应当通过立法、法制宣传等手段来引起社会的关注,保护这些弱势群体的最基本的人权,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条件。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受平等权和人权,这些弱势群体正是需要的对象,作为我国的公民他们应当享有这些权利,而这些特殊弱势群体之所以会变成弱势群体,也是因为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没有法律这个武器去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尊严。只有通过立法手段,不断完善法律的覆盖范围,加强法律实施,才能真正的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才可以更好的完善和推动我国法律发展以及人权保障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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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