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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婴儿案的法理学分析
发布时间:2021-10-25 17:18:30        发布人:李秋雅        浏览次数:137 次

基因编辑婴儿案的法理学分析  

文/李秋雅

1 “基因编辑”技术的实践应用

“基因编辑”技术自问世以来便颇受关注,“基因编辑”技术在医学领域的应用,为许多患者家庭带来了生活的福音。2015年11月伦敦大奥德蒙街医院利用“分子剪刀”来编辑基因,用来治疗耐药性的白血病。2018年11月26日,中国科学家贺建奎宣布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在中国诞生。这例基因编辑婴儿是一对名字叫露露、娜娜的双胞胎。当她们还是胚胎时,贺建奎用CRISPR-cas9技术敲除了CCR5基因,理论上可以让她们天然拥有免疫HIV病毒的能力,永远不得艾滋病。然而,编辑人类基因对于社会的伦理、法律秩序的冲击是不言而喻的,“基因编辑”技术面临着重重的法理困境亟需解决。

2 “基因编辑”技术面临的法理困境

2.1 法律主体面临的困境

2.1.1 基因编辑使法律主体工具化

法律主体是指活跃在法律之中,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并承担责任的人。康德曾说过“人是生活在目的的王国中。人是自身目的,不是工具。人是自己立法自己遵守的自由人。人也是自然的立法者。”可见“人是目的”是人作为法律主体的尊严之所在。但是,在基因编辑之下,人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基因编辑使人可以对自身加以干预,存在着将人工具化和客体化的危险。人类通过对自身的遗传基因进行编辑和自我选择,使其扮演了上帝的角色,基因编辑这把手术刀是对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一个挑战,因为在此情况下人是被作为主体所指向的对象,而非是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由此可见,基因编辑没有给予人之所以为人应有的尊重,使得人类被物化了。

2.1.2 基因编辑破坏人的完整性

霍耐特认为人的完整性的形成包括三个阶段,在个体独立自主存在阶段人的完整性表现为身体完整与内在情感的统一,即生理上的完整性与精神上的完整性的统一。身体作为人的物质载体,是人之存在的根本,因而确保人的身体不受侵犯是人的完整性最重要的标志。而基因编辑可能突破人种的界限从而改变人的身份和属性,甚至可以对人类的基因的结构和序列进行重新编排和重组,从而整个人类的基因结构将会被改变的面目全非,而这种基因又通过遗传继续传导下去,因而人的生理上的完整性将会被严重破坏。

2.2 价值冲突面临的困境

2.2.1 基因编辑与自由价值的冲突。追求自由是人类固有的本性。这种追求支撑着人的生命与存在,牵引着人类文明发展的走向。亚里士多德说:“法律不应该被看做(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一般情况下,我们追求的是法律下的自由,不能离开法律谈自由,不能企求法律外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但是,科研自由不是任性科研自由,其需要符合法的自由价值和伦理。如果科研自由可以随性而发、不受限制,那么未来满大街都将会是由义肢改造的仿生人。“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已经超出了法律的自由边界,给人类带来难以预测的后果,这种后果更多的是风险而不是受益。因此,对于科研自由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立法的初衷,需符合人类的共同利益,不违背法的自由价值,这样科研之路才会走得更长远。

2.2.2 基因编辑与秩序价值的冲突。亚里士多德说:“法律即秩序,良好法律就是良好的秩序。”秩序在法律的价值目标体系中,具有工具性价值的性质,它为其他价值目标提供了现实的条件,没有秩序价值的存在,就无法实现法律的其他价值。法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因为法是一种公共的行为准则,它能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消除矛盾、缓和冲突,并为大家树立一个共同的奋斗目标。贺建奎团队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给人类社会秩序带来了不可控制的风险。如果人类的基因可以任意编辑,意味着人类的性别可以随意设定,未来社会性别失衡会导致社会不稳定,进而引发犯罪,必然给社会秩序带来挑战。没有了社会秩序,法的权威也会遭到挑战,法律将会形同虚设,人类共同体的未来面临着危机。

2.2.3 基因编辑与平等价值的冲突。法谚曾云:“在自然法则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平等的价值观是千百年来人类社会追求的核心价值理念之一。基因编辑的编辑信息将会遗传给后代,该技术带来的不平等将是无法逆转的,是永恒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通过“基因编辑”对下一代的定制强化,为后代筛选编辑优良的基因,“好”的基因象征着经济与社会的特权,没有经过基因改造的人会变成弱势群体,优劣区分带来的将是阶级歧视。正如赛博朋克类型的电影、游戏中所展现的,富人巨豪们凭借资本和权力控制仿生人,将世界囊括到自己手中,而那些平民阶层的人几乎只能多沦为机构的工具,任人宰割并且无法逃离。不同阶级的婴儿自出生起就带有不同阶级的品性,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势必被打破,最终必然会导致社会形态的退化。

3 破解“基因编辑”技术困境的路径

“基因编辑”技术关涉多数人甚至人类整体的生命健康和价值尊严,这需要我们以更加审慎的态度对待,法律必须为“基因编辑”技术划定边界。

3.1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及安全原则

“基因编辑”技术作为一种新型的、前沿的高科技领域,其带来了无数的机遇和挑战,因而我们在应对“基因编辑技术”的同时,应当将人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尊重人的尊严。对于“基因编辑”技术,一方面我们应当更新观念、改革体制,另一方面,我们绝不应当放任体制,随波逐流。现阶段我们需要防范于未然,禁止任何形式的将人作为手段、破坏人的完整性的行为。

由于“基因编辑”技术还存在很多的未知因素,其安全性远未得到临床实践的证明,而基因编辑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对基因进行了错误的修改,再无“倒车”、“重启恢复”的机会,后果是灾难性的。因而人类在进行人体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同时,应当首先确保人类基因库的安全,从而不致于对整个人类带来危害。

3.2 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基因编辑技术”的相关问题通过《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卫生部门发布的文件进行规范,这些规范性文件存在效力层次低、规范事项不明、缺乏可操作的惩罚措施等缺陷。基于此,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系我国首次在法律层面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的明确规定。《民法典》第1009条以专条形式明确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该条以三个“不得”为基因编辑加上了三把“法锁”,最大限度阻却、降低其对自然人人格权和伦理道德、公共利益带来的风险。

在民法、行政法失灵时,需要刑事强制力的及时介入,运用刑事法进行惩戒、威慑基因编辑滥用者。《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基因编辑的胚胎、克隆的胚胎植入人类或者动物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正案与《生物安全法》相衔接,为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类似行为设立了单独罪名。通过专门罪名对人类胚胎编辑行为进行规制,是我国刑事法治的必由之路。

4 结语

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基因编辑”技术具有提高个体生命质量、增进人类福祉等不容否认的社会价值。但同时,“基因编辑”技术也引发了不可小觑的技术、伦理、法律等社会风险,贝克曾断言:“21世纪影响力极强的新技术中就隐藏着尚未发现的重大风险。我们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和机器人技术打开了潘多拉之盒。”基因编辑不是洪水猛兽,或许在某个社会阶段,“基因编辑”技术被证明有效而安全,被放开用于治病救人,但在如今的社会进程,因为太多未知因素,禁止人类基因编辑婴儿依然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批判的讨论意义重大。我们应该在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安全原则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人类享受科技发展的福利。

参考文献

[1] 李俊珍,赫然.人体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风险和法律规制[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20(06).

[2] 徐放.人类胚胎基因编辑行为的刑法学规制[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0(02).

[3] 徐娟.基因编辑婴儿技术的社会风险及法律规制[J].山东大学学报,2020(02).

[4] 刘美辰.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风险的法律防控[D].吉林大学,2020.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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