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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保护被告人权利的体现
发布时间:2021-10-25 17:21:17        发布人:呼婷        浏览次数:129 次

罪刑法定原则保护被告人权利的体现

文/呼婷

摘要: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一项根据性原则,它虽然被我国刑法第三条作出了明文规定,但对其体现保护被告人权利的深刻内涵方面更值得我们深思。本文围绕罪刑法定原则及其保护被告人权利的具体体现这一研究主题,以深入探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确立和背景以及罪刑法定原则及其保护被告人权利的根本原因作为理论基础,说明了罪刑法定原则所要追求的更高层次内在价值,即既保护了被告人的权利,进而说明了罪刑法定原则及其保护被告人权利的具体体现以及其在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关键词:罪刑法定;被告人权利;体现

1 罪刑法定原则保护被告人权利的渊源

1.1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最终确立

在当时当今世界上的通说中人们普遍认为,1215年以后英国的《大宪章》实际上就是对公民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的思想基础和理论起点,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美国1774年的《权利宣言》都基本包含了公民罪刑法定相关性的文件和内容。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第四条正式条文制作了《罪刑法定》犯罪实体性的明文规定:"在未成人发生严重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法国刑法的犯罪实体性作为法律,对于任何一个人都规定不得被依法判处以下有违警罪、轻型或中型和严重型型的犯罪。"因此,罪刑法定原则从最初西方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主义的压迫而提出的口号逐渐上升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中国,罪刑法定经历了曲折漫长的发展过程,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在救亡图存变法图强的压力下,清末修律开始引进罪刑法定原则,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复杂格局导致罪刑法定发展缓慢甚至扭曲。新中国正式成立以后颁布的1979年刑法并没有明确地规定犯罪法定的原则,而是对其进行了与之截然相反的各种类推制度。当然,这也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古代对比附援引的恢复和再现,而且它还是师法于苏俄的产物。直到1997年刑法的实施才明确地规定了犯罪罪刑的法定原则,成为了我国刑法的一项根据原则,这一根本性的规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开始进入一个新阶段。

1.2 罪刑法定原则保护被告人权利的原因

笔者认为,罪刑法定原则保护被告人权利有诸多理论基础的支持和现实因素的驱动,综合起来有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保护被告人权利符合世界保障人权的发展潮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全世界主张罪刑法定国家的通用表达,可以看出罪刑法定原则的侧重点在于对人权的保障。罪刑法定原则之所以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就是由于其本身拥有了一种保障个体人权利的合理性和内核。其次,刑法的作用和功能及其目的从根本上决定了犯罪刑法的规范性原则,要求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可以这么说,罪刑法定主义实际上就是对刑法个体的人权和保护机能作为优先理论概念的一种集中体现和表述。第三,通过罪刑法定原则保护被告人的权利是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探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关怀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刑法对于中国社会的促进作用。

2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保护被告人权利的体现

陈兴良教授在专题报告中再次明确指出:"我国现代的依法治法是刑法的最大精髓,一言以蔽之,罪刑法定资本主义亦。"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的三个方面都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第一,罪刑实现法定性,即所有的犯罪与刑罚都必须事先通过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才可以对被告人作出有效的裁判,从这个角度来说,罪刑的法定原则就是限制被告人入罪的基本原则,而不是限制被告人出罪的基本原则,我国现行刑法第225条明确规定的非法经营犯罪,法条前三项分别列举了具体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四项空白规定内容是:从事其他非法经营的活动,扰乱社会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此时,违背了国家法律规定成为该空白条款规定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国家法律规定被限制在符合国家立法部门和机构制定的相关法律及国家行政部门和机构制定的相关行政规章范围内,从而保证了定罪量刑的严格明确性。

第二,罪刑事实定化,即对于何种行为或者是犯罪与其他犯罪之间产生的具体后果,刑法必须依据这些规定做出一个实体性的限制。刑法将某一行为要求人们不得因此而犯罪,罪刑法定原则通过这一实体性的规定可以发挥其效力,使被告人不受任意的定罪处罚。

第三,罪刑的明确化,即刑法中的一些条文必须以清晰鲜活的语言和文字来表达准确,意思明显,不得有所含糊或者模棱两可。明确性原则被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核心内容,其本身对法律明确、客观的执着追求,归根到底是对人权保障的追求。在刑事立法领域,刑法经历了11次修改使模糊的法条不断明晰,限制法官任意入罪,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空白罪状都是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例如,我国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将9种行为解释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罪刑法定原则侧重于"不定罪"、"不处罚",而这种侧重还体现于禁止类推适用刑法、禁止适用习惯法、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等派生原则中。

3 罪刑法定原则保护被告人权利在立法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3.1 罪刑法定原则保护被告人权利在立法实践中的应用

罪刑法定原则保护被告人权利在立法上体现为我们始终追求立法的科学性,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的法定化、明确化,国家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时,十分注重条文的清晰明确。如多次通过修正案使法律用语更加严谨、客观、规范,立法不明确的现象大幅度减少。只有通过立法上的明确才能使民众认识到什么行为是违法的,什么行为是合法的,这样人们行动的自由和权利才能明确,进而得到保障。

3.2 罪刑法定原则保护被告人权利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罪刑法定原则保护被告人权利在司法上体现为:第一,最高司法机关避免作出超越刑法规定内容的司法解释。司法机关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遵循刑法的立法原意,按照合法程序制定司法解释。刑法一旦出台就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为了使得法律真正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就必须通过相关的法律解释来弥补这些法律条文中所有规定的缺陷。在于欢案中,和一审人民法院相比,二审在最大程度上还原了整个重大案件的历史事实情况,并且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到了法律、人情,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运用了大量法律解释,最终依法作出裁判。第二,注重定罪量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天津市大妈气枪案中,一审判决赵春华非法持有他人枪支罪三年六个月,引起了巨大的社会争议。最终,第二次开庭审判中主要考虑到赵春华认罪态度比较好,最终改判。

3.3 进一步加强罪刑法定原则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本文研究中发现,若充分注重以下几点,有利于更进一步地树立保护被告人权利的罪犯明确性原则和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司法观念:首先,立法上应该要进一步坚持犯罪明确性原则,善于充分发挥学术界的解释性理论研究对立法的辅助作用,尽量减少兜底条款、口袋犯罪等规定;其次,司法上要建立起社会与法律对于司法的监督和评判机制,让罪刑法定原则能够走向一个更高级别的规范化,避免法官滥用其自由裁量权;再者,国家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舆论平台,避免法官受过多社会舆论的影响价值判断而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第四,建立对司法解释内容是否合法的监督审查机制,避免司法解释的缺陷进而使法律的运用更加混乱的情形。

综上所述,罪刑法定原则是在我国历经百年的刑法发展成果,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大进步。罪刑法定原则保护被告人权利体现在刑法的方方面面,对于这一来之不易的原则,我们更应倍加珍惜,特别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更深层次的价值等问题上,我们应该从本质上加以理解和把握,罪刑法定原则的初衷在于"不定罪"、"不处罚",现代罪刑法定的理念在于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随着改革的深化,刑事立法体系的完善,要使犯罪罪刑相关法定的基本原则能够在我们这个时代得到切实贯彻,仍然需要我们对刑事立法、刑法司法和刑事解释等多方面作出努力,其实现任重道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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