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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权保障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25 18:04:04        发布人:蔡玙诗         浏览次数:167 次

患者知情同意权保障研究

文/蔡玙诗

摘要:患者知情同意权是医患关系中最基础也是最核心的权利,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特别重视对其进行保护。本文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概念、源流、现有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通过分析知情同意权引起医患冲突的原因,从制定统一立法、完善权利救济机制及建立和谐医患的科学理念三方面提出完善患者知情同意权保障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患者知情同意权;权利保障;完善建议

由于医学职业直接关系着每个人的生命或生存状态,因而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职业人际关系。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卫生体制不断深化改革等措施所引起的各种问题,使医患之间的利益矛盾冲突日益俱增,最后甚至酿成了各种悲剧的发生。这其中如何认识患者知情同意权、如何解决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对其进行保障对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就显得十分重要。

1 患者知情同意权概述

1.1 概念及源流

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知道医务人员为自己诊疗疾病做出了何种决定,包括治疗手段的选择,有无并发症和危险;也包括让其参加一些诊断性治疗、人体实验等。当病人了解这些决定和手段、措施后,有权表示接受还是拒绝。但同时病人的这项权利也受到一定的条件限制:一是病人所做出的决断必须是理智的;二是病人如拒绝治疗,必须是在这种拒绝不会致使病人出现严重后果或是危及生命的情况下。否则,医生在征得家属的同意后可以行使医生干涉权。

古希腊时期,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就提到了“知情同意”这一概念。这一权利的真正提出是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审判,战中德国纳粹医师所进行的未获得任何知情和同意的人体试验被认为是谋杀和惨无人道的罪行。《赫尔辛基宣言》中正式承认作为受试者参加人体试验享有知情同意权,这成为医疗行为的一项基本原则。后在美国、日本、德国等法律中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律权利,又因权利意识高涨、医患关系改变、医学模式变化等原因得以不断的继承和发展。

1.2 现有法律规定

我国现在尚无专门法律规定患者知情同意权,该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条文中:1.《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对患者的说明义务及需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对患者或家属的知情同意义务。2.《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2条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患者或家属应知情并同意;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应取得知情同意。3.《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及进行试验性临床治疗应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或家属做出必要解释。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将病人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告知患者并及时解答咨询,但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 患者知情同意权引起医患冲突的原因分析

2.1 家长模式和自主权的冲突

家长模式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医生和患者之间,医生的家长倾向。长期的“生物模式”的医疗模式和医生患者之间主动被动的关系使医务人员多去强调自己的责任而忽视了患者的权利要求,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认识存在较大差异。而又因为医疗行业的专业性较强,医生往往认为以自身的专业认识做出的判断要优于患者的自主选择,极易忽略患者的权利诉求。上述思想可能造成如告知不清、告知态度不好和告知方式形式化等问题使医患关系恶化。二是患者和家属之间,家属的家长倾向。在患者失去意识或是病情危重时,家属的同意当然是必要且合法合理的。但除上述情况外,因为中国传统的家族思想的影响,导致了单纯家属同意或不同意最后产生的种种悲剧也是屡见不鲜,如肖志军案。而这种单纯的亲属同意也极易造成病人自主权的丧失,容易无视患者自己的选择。

2.2 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指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个体之间呈不均匀、不对称的分布状,即有些人对关于某些事情的信息比另外一些人掌握得多一些,是微观信息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信息不对称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信息获得的不同和社会分工的专业化所致。首先,医学的专业性很强,需要从业者经过长年累月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临床实践才能胜任工作,而患者要获得这些知识较困难因而成为了信息劣势的一方。其次,医学中未知领域还有很多,在很多情况下疾病的治疗结果和预后还是未知或是只有一个概率数据,医生难以向患者准确说明。

正是因为有医学信息优势,从而使医务人员无论是在心理上还是行为上,均占有绝对的优势,患者对于医生的“诱导需求”只能被动接受。而且,医生对患者知情选择权尊重不够;对于患方咨询简单敷衍、诊疗计划交待不清、交待病情预后仅罗列各种严重后果;对患者生、冷、硬、顶,缺乏与患者沟通的意识和耐心;以及发生医疗纠纷时,对其它医生的错误“沉默共谋”,维护医生整体利益,这些都是医患关系恶化的根源。

2.3 医患双方对于权利义务认识不到位

医患关系是基于健康需求而形成的一种关系,其中病人相信医生以命相托,而医生以治病救人为己任,这是一种基于相互信任而形成的充满情感的社会关系。传统的医患关系是医生的单方面义务,而当今强调个人权利的背景下医患关系成为双向性的关系,这种关系同时强调了患者的个人权利。它虽有利于医疗质量的提高,但并没有改善医患关系。在当前双向性的关系中仍然更注重于医生的义务,而患者的病人角色强化了病人无责的心理,考虑更多的是自身权利的保护,对其有信任和配合医生的义务考虑较少。所以,患者也必须担当起自己的责任。只有双方都共同承担起自己的义务,才能建立一种和谐的关系。

2.4 社会责任缺失

与医疗卫生领域配套的各项社会制度还不完善,现有制度的规制也偏于笼统。医患关系能否和谐不仅仅取决于医患双方,还包括了社会各方的综合作用,各方的积极参与和配合。而当前部分媒体为引起观众注意,故意进行炒作,夸大事实、断章取义的做法则往往会误导群众,加剧医患之间的不信任:医生开始进行“保护性”医疗,而患者轻则不信任不配合医生,重则报复医生,最后双方人人自危。

3 患者知情同意权保障机制完善建议

3.1 制定统一立法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知情同意权的规定但零散不成体系,鉴于此建议在我国现有医疗机制下综合患者、医院、医保等多方利益,由国家出台专门法律或在相关法律中增加专章规定。重点在于强调患者知情同意权利、保障及法律责任。

3.2 完善权利救济机制

3.2.1 完善主体举证责任。《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对医疗侵权行为承担过错责任,即由患者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明确将“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删除,上述规定明显加重了患者的举证负担。故为了最大化保障患者权益,应充分考虑医疗纠纷的特殊性,由医疗机构对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2.2 完善纠纷解决路径。一是适当调整诉讼费用,或是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政策支持由医院先行支付或减免费用引导患者理性维权。二是建立先行调解制度,在诉讼正式立案受理前适当引导医患双方先进行人民调解或社会调解,争取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降低成本。

3.2.3 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一是扩大医疗责任保险范围,建立风险分担机制,能有效分散医生执业风险、缓和医患冲突、促进医学发展。二是建立无过错医疗救助基金,建议由政府、医疗行业或社会共同出资建立救助基金针对无过错医疗医患双方提供经济保障,减轻医患双方的经济压力。

3.3 建立和谐医患的科学理念

一是应从整个社会层面对患者及家属加强宣传教育,加深患者对医疗的了解,减少不必要的信息不对称,使患者学会换位思考。二是医务人员应加强医德培养,转变观念,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站在患者的角度看问题,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取得患者的信任。三是媒体应擅于运用正面的信息与素材引导大众,充分提供、宣传有权威性的知识,正确行使自己监督的权利,担负起自己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 殷秀芝.“知情同意”引发的医患冲突研究[D].广西医科大学,2013.

[2] 李亚欣.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分析限制与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6.

[3] 杨开浩,李燕.患者权利的法律保障研究[J].中国卫生法制,2020(04).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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