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代孕
 
代孕
编辑部信息

社内人员:郑娜  吴亮      

主办: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

国际刊号:ISSN  1002-6215

国内刊号:CN  33-1032/I

编辑出版:山海经-教育前沿杂志社

网        址:www.shjbjb.com

在线投稿: shjzzs@vip.qq.com

Q Q:779624634(郑娜编辑)     

          280747782(吴亮编辑)

                  

杂志社电话:0571-28069909





 
论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之界限
发布时间:2021-10-25 18:07:18        发布人:薛金樑         浏览次数:119 次

论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之界限

文/薛金樑    

摘 要:诚然,我国的刑事立法对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现如今我国的司法实务过程中,对于这两个罪名的区分仍然存在界定较为困难的现状。究其根源,在于两罪之界限在理论上存在较大的争议,众说纷纭。本文通过两个案例引入,对两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并进一步在对两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阐释如何区分两罪,从而对司法实务有所帮助。

关键词: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两个当场;威胁;恐惧心理

1 两罪的共同点

之所以在司法实务中对于两罪的区分存在困难,是因为它们也有一些相似之处。一方面,两罪都是侵财类的犯罪,都是在被害人主观意思不完整的情况下取得财物。另一方面,不排除行为人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也可能当场实施不足以剥夺被害人意志自由的暴力并以今后进一步实施更严重的暴力行为相威胁,从而取得财物。通常,区分两罪,关键在于“两个当场”。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在敲诈勒索罪中也存在当场实施轻微暴力,当场取得财物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要想运用“两个当场”准确区分两罪,难度可想而知。因此准确区分两罪对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对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也显得极为重要。

2 两罪的差异

2.1 犯罪对象不同

抢劫罪只能对动产和财产性利益,但是不能针对不动产进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则无此限制。抢劫罪实质是通过强力瞬间或者短时间内侵夺物的占有,而对于不动产,行为人要想实现此种移转方式几乎不可能。然而,抢劫动产就显得容易得多。行为人将财物抢到手后即可扬长而去,从此销声匿迹。被害人凭自身力量追回也是极为困难。更有甚者,行为人一旦谎称自己所有并出卖,被害人欲要回就必须证明自己是财物的所有人,还要借助公权力进行救济。

2.2 客观行为的差异

2.2.1 取财手段的差异。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取财手段存在差异,敲诈勒索罪多以抓住他人的把柄,以揭露其隐私相威胁,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取得财物,但是也不排除当场取得。威胁可以亲自实施,也可以让第三人辗转相告。而抢劫罪多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强行取财。

但是,理论界对于“当场实施暴力”能否可以作为敲诈勒索之手段,却存在诸多分歧。多数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只能是不包含暴力的威胁、要挟;但也有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的手段行为也可以是当场使用暴力,即当场使用轻微暴力目的在于逼迫被害人应允或者承诺在将来的某时某地交付财物,而不是作为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也就是说,这种当场实施的轻微暴力实际起的是与抢劫罪的威胁一样的胁迫作用,使被害人产生恐惧的心理,只不过取得财物的时间不同。

2.2.2 威胁所针对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对人,也可以财物,而抢劫罪只能针对人实施暴力相威胁,如对财物威胁要使被害人有人身危险的存在,比如行为人用木棒砸被害人的电脑,说:“拿钱来!” 如被害人不交财物就会被殴打,此时构成抢劫罪。又如行为人一边用木棒砸被害人家里的电脑,一边说:“拿钱来!不拿钱我就还要砸坏你家电冰箱!”此时则构成敲诈勒索罪。另外,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所针对的对象,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针对不在场的其他与被害人有亲属关系的人;抢劫罪的威胁则只能针对被害人本人实施。

2.2.3 威胁的内容不同。抢劫罪的威胁,内容只能是若被害人拒绝交出钱财就会立即遭受到暴力侵害;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兼具暴力性与非暴力性的双重特征;比如以实施尚不足够压倒对方的暴力相威胁,以将来实施暴力相威胁,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威胁等。

3 暴力、威胁等手段行为程度的差异

以前的学者认为“两个当场”是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标尺。符合该标准的,成立抢劫罪;反之,就只能成立敲诈勒索罪。但是,该观点并不能彻底解决实践中两罪的区分问题。例如,有学者认为,行为人对被害人实行能够剥夺其意志选择的暴力、胁迫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精神强制后,逼迫其将来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另一名学者则认为,是否当场使用暴力并非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根本区别;其差别在于暴力程度是否能够对被害人造成实质上的精神强制的地步。抢劫罪的威胁已经达到了使被害人丧失意志选择的程度,而敲诈勒索罪的则较轻,被害人交出财产往往是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考虑。

4 结论

对于两罪的区分,不应过于局限。我们也不能将暴力行为完全排除在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之外,行为人为了使被害人应允其索取财物的要求或者巩固他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强制,极有可能实施暴力行为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的心理。但是这种暴力也只是轻微的暴力,只不过在将来可能转变为更严重的暴力行为,只能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若以这个标准来区分两罪,在实践中就会出现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形。区分两罪的根本标准在于暴力威胁是否达到了剥夺对方意志选择自由的程度。

参考文献:

[1] 陈兴良.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之界分——兼对“两个当场”观点的质疑[J].法学,2011(02).

[2] 蔡勇.如何理解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手段[J].中国检察官,2008(03).

[3] 李永升.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4.

[4] 郑泽善.刑法分论争议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5] 郑泽善.刑法分论争议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

| | | | | |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3-2025 理论前沿-理论前沿编辑部-山海经杂志社 www.shjbjb.com    

代孕|北京代孕|武汉代孕|代孕|武汉代孕|深圳代孕|武汉代孕|代孕|武汉代孕|代孕| 捐卵 |代孕网|武汉代孕|武汉代孕|捐卵| 武汉代孕|代孕|代孕|代孕网 |武汉代孕 | 广州代孕 |捐卵|上海代孕|代孕公司|武汉代孕|武汉代孕 | 捐卵|代孕中介|代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