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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同时履行判决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1-10-25 18:08:27        发布人:于涛         浏览次数:142 次

论同时履行判决的法律规制

文/于涛

摘要:《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该权利的设定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法院的审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当事人一方起诉,另一方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且经过法院审理认为此抗辩成立,那么法院应该如何判决?此处我国法律规定尚属空白。在这背景下,本文通过论证同时履行判决的合理性,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填补法律漏洞。

关键词:同时履行判决;合理性分析;法律完善

1 同时履行判决的合理性分析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样的制度设计一方面使当事人有能力迫使对方强制清偿,另一方面也使自身权利的实现获得了担保,通过这两种方式保障自身交易安全。实践中,当被告在法庭上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且抗辩成立时,此时法院可能会做出两种判决:一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种做法看似合理却没有解决当事人的纠纷,还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再诉,是一种不成熟的判决。另外一种做法则是做出同时履行判决。我国台湾地区的 “民法”也没有规定同时履行判决,但在司法实务中早已被认可并广泛应用。

1.1 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它不仅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审判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具体来说,同时履行判决再次课以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对待给付义务,并且没有规定双方履行顺序的先后,因此双方履行具有同时性,此时,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就会发挥出其重要的作用。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原合同之内容,因此,在合同的履行上,两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之嫌疑,在他们的关系中,存在着一种不信任的成分,在互不信任的双方当事人之中,尽管法院做出了同时履行判决,但是如果缺乏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双方难以完全相信对方,则此时合同很难履行下去。此时正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存在,此判决才可得以履行,纠纷大体上才得以解决。

1.2 符合辩论主义原则

任何形式的审判都不能违背辩论原则,否则判决无效。有的日本学者认为同时履行判决违背了辩论原则,这类反对派学者认为辩论原则意味着只有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即法院的判决不能超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当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让被告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时,虽然被告以同时履行抗辩权进行抗辩,主张在对方履行义务的同时才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此抗辩仅仅是被告在辩论过程中提出的反驳,而不是反诉,由于反诉具有独立性而反驳没有独立性、不作为一个案件单独存在,因此被告提出的观点不属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此时法院的判决内容明显超过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

辩论原则是指在法官审理案件的时候,双方均有权进行辩论,其重要意义就是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从而使审判从达到程序正义,任何形式的审判都不能违背此原则,否则判决无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义务,由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被告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意思就是表明对方履行义务的同时自己才履行,即请求原告履行义务。被告是以一种间接的方式行使自己的请求权,被告在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同时,其实已经向法官表明自己的立场:原告履行了我就履行。被告为了原告能履行义务而提出了同时履行抗辩权。这样一来,这样可以避免因缺乏信任而导致的交易风险。因此,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做出的同时履行判决并没有违背辩论原则。

1.3 符合经济诉讼原则

实践中,我们应当以最小的司法投入换取更多的纠纷解决。如果在这类案件中,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将会产生的结果是原告败诉。此时原告希望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目的并没有实现,因此原告很大可能会不服判决从而再次起诉,这种做法不仅没有使纠纷得以解决,并且还会浪费司法资源,对国家和个人均不利。但是同时履行的判决则能够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于义务履行的同时性,双方当事人一般不会另行起诉,这样也能纠纷一次性得到解决。为了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以及法院的诉讼经济,同时履行判决具有合理性。

2 同时履行判决的法律完善

2.1 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做出同时履行判决的前提是被告主张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且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否则将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在审判中,如果被告想要同时主张抗辩权,那么权利主张需要按照相应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在被告举证完毕后,如果原告想要阻止被告适用此抗辩,那么他也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即证明被告的条件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想要阻止被告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就要针对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几个要件进行反驳,即原告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完对应的义务。

2.2 胜诉败诉及其相关问题

当被告提出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且经法院审理查明其主张成立时,法院可以做出同时履行判决,那么在法院做出此判决后谁是胜诉方?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存在一定的争议。部分学者认为被告胜诉:既然人们拥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当他们在法庭中主张此权利并经审查成立时,此时实现了立法者的目的,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还有学者认为:尽管法院做出了同时履行的判决,但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还是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因此应该认定原告胜诉,诉讼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对于这种理论冲突,笔者认为应该先认定同时履行的判决的性质。首先,笔者认为同时履行判决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给付判决,尽管法官认可了被告的抗辩,但是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样得到了法官的支持,仅仅是附加了条件而已,可是并不会在实质上对胜诉方的认定产生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判决原告为胜诉方。其次,被告主张了同时履行抗辩权,这种权利是抗辩权中的一种,其法律效果只是暂时性阻碍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没有被根本否定,因此也难以认定原告败诉。笔者认为,同时履行判决中原告为胜诉方,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2.3 原告的执行申请权

如果认定原告为胜诉方,那么原告当然可以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在原告对自己履行的证明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后,法院才有理由强制执行此判决,那么现在的问题是被告一方是否可以申请执行此判决?

如果被告想要获得对于自己来说有既判力的判决,只能通过反诉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和被告分别提起了两个诉,基于案件的相关性,法院可能会合并审理,但这与经济诉讼原则不符,部分学者认为可以赋予被告一个申请执行的权利。笔者认为,在不提起反诉的条件下被告不应该拥有申请执行的权利。第一,被告主张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较原告的请求权来说权利强度较弱,如果赋予被告与原告相同的一个执行申请权,那么此权利显然违背了一般的法理。第二,原告主动提起诉讼说明其在积极地追求合同目的的实现,所以当法院做出同时履行判决后,原告也应该会积极地履行判决所附的条件去追求对方义务的履行,这也更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参考文献:

[1] 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2] [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次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 参见董昊霖.诉讼标的相对论———以程序保障为视角[J].当代法学,2019(02).

[4] 丁宝同,高育玲.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以程序法为中心[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6(06).

[5] 姜晓福.论交换给付判决的司法运用[J].兰州学刊,2013.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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