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代孕
 
代孕
编辑部信息

社内人员:郑娜  吴亮      

主办: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

国际刊号:ISSN  1002-6215

国内刊号:CN  33-1032/I

编辑出版:山海经-教育前沿杂志社

网        址:www.shjbjb.com

在线投稿: shjzzs@vip.qq.com

Q Q:779624634(郑娜编辑)     

          280747782(吴亮编辑)

                  

杂志社电话:0571-28069909





 
高空抛物的刑法学分析
发布时间:2021-10-25 18:11:11        发布人:常家琛         浏览次数:158 次

高空抛物的刑法学分析

文/常家琛

摘要:高空抛物给社会安全带来的危害日渐凸显,民事制裁难以有效遏制此种行为,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具有正当性。然而,司法实践将高空抛物致人损伤评价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误解,刑法中的公共安全、危险方法的实质意涵之嫌,进一步加剧了该罪的“口袋性”特征。将高空抛物认定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保持审慎的态度。

关键词: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其他危险方法 1 高空抛物的国内立法现状众所周知,高空抛物的危害性相当严重,被认为是仅次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第二大安全隐患,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1]长期以来,对高空抛物致人财损伤的行为大多依据《侵权责任法》进行规制,只有极少数的高空抛物者被定罪处罚。但是高空抛物频频发生,已经充分证实以民法规制该行为难以有效应对其引发的诸多严重社会问题。

为实现依法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安定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纳入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中: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刑法修正案十一》并没有将一般的高空抛物行为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这对于防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泛化,避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一个“口袋罪名”具有进步意义。2 高空抛物刑法规制的合理性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向来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高空抛物频发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引人关注,刑法是否应当介入这一领域对其进行规制也成为刑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且大多学者都认为可以将高空抛物纳入刑法规制轨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高空抛物可能会严重损害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甚至危及到社会公共安全,只有通过刑罚这一最严厉的制裁手段才能更有效的预防和制止这一行为的发生; 二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查找和锁定高空抛物的具体行为人已经不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迅速锁定行为人,解决高空抛物入刑后犯罪人的查找问题; 三是高空抛物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不亚于交通事故频发所引起的社会问题,刑法不能再沉默下去,认为民法领域可以完满的解决这个问题,刑法的谦抑性不能成为刑法不介入的理由和借口。 3 高空抛物能否危害公共安全3.1 危害公共安全的界定我国对于危害公共安全中“公共”的界定目前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危害公共安全指对不特定并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第二种观点认为危害公共安全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第二种观点是刑法理论的通说,但我国以往大多采取第一种观点。

作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危害公众的生命、身体等为内容的犯罪,故应注重行为对公众利益的侵犯。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目的,是将生命、身体等个人法益抽象为社会利益作为保护对象,故应当重视其社会性。

所谓“不特定”,存在“对象不确定性说”和“危险不特定扩大说”两种学说。“对象不确定性说”将“不特定”理解为“不确定是哪一个对象”,通俗一点说就是“谁碰到谁倒霉”的意思。如果将“不特定”理解为“不确定是哪一个对象”,那么,在行为人实施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时,只要存在择一的故意、概括的故意的情形,就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该学说存在明显的缺陷。

正因为“对象不确定性说”存在明显缺陷,本文采用“危险不特定扩大说”。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而且行为造成的危险或者侵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换言之,“不特定”除了指具体侵害对象的不特定之外,还包括行为所可能侵害的人数即范围难以确定,从此意义上讲,“不特定”随时有可能向多数发展。3.2 高空抛物原则上难以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原则上,由于高空抛物罪归类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其侵害的法益是公共秩序,不属于危险犯,不需要进行“具体危险”的判断。因此,只有在高空抛物导致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紧迫的、现实的“具体危险”时,才存在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问题。而是否存在“具体危险”,则要根据案件情况进行个别化的判断。

高空抛物中的极端情形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例如,在楼下有很多人的场合,行为人从高空抛出大量物品。然而,现实生活中的绝大多数高空抛物案并非如此。即使高空抛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但也难以达到放火、爆炸、决水的相当性危害程度。

在高空抛物的场合,即使楼下有许多行人,但如果行为人仅抛出一个物品(比如一块砖头或一部手机),只能表明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但不可能导致具体危险或侵害结果随时扩大或增加。同样,在楼下只有一二个人而行为人抛出诸多物品的,也只能导致确定的少数人伤亡,不可能导致具体危险或侵害结果随时扩大或增加,故不能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反过来说,高空抛物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一是人员密集,二是抛物较多。4 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标准作者认为,将行为人的高空抛物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行为人抛掷的物品本身有造成不特定或者多数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危险。按照同类解释和体系解释规则,“其他危险方法”应当是仅限于与刑法第114、115条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四种方法性质、危害相当的方法。

具体来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应当是符合两个维度要求的方法: 一是行为性质维度,符合“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客观上具有导致不特定或者多数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内在危险。这样的限定既是考虑国民一般观念的结果,也是立足罪法定刑得出的判断[5]。二是危害程度维度,成立刑法第114条或115条规定的危险方法要同时达到足以造成多数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行为人所抛掷的物品本身就应当会带有致不特定或者多数人重伤的性质。

第二:将高空抛物所触及的法益界定为公共安全,应当综合考虑行为所抛掷的物品的性质,抛物的高度,行为的时间和场所等。

抛掷之物的性质不同,造成的结果也不一样,抛下一把刀与抛下许多尖锐的钉子造成的结果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只能危害到某一人的人身安全,而后者可以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四种行为的危险性相提并论; 高空抛物行为发生的时间对结果的发生也有影响,在中午12点人来人往的街道上空抛掷物品与在夜间12点没有基本无人走路的街道上空抛掷物品造成的结果是大相径庭; 在不同的地点实施高空抛物,也会影响“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在人口密集的广场高空抛物和在方圆几里地只有行为人自己的地方高空抛物造成的结果是完全不同的。

综上所述,对于将高空抛物认定为刑法第114、115条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抱持审慎的态度。对高空抛物进行准确地刑法规制,正确认定行为侵犯的法益,正确评价行为触犯的罪名,保证司法的公平正义,是新时代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题中之义。

参考文献:

[1]  舒圣祥.高空抛物,悬在城市上空的痛[N].健康时报,2019.

[2] [日]吉川经夫.刑法各论[M].法律文化社,1882.

[3] [日]团藤重光.刑法纲要各论[M].创文社,1990.

[4]  黎宏.论放火罪的若干问题[J].法商研究,2005.

[5]  劳东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解释学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3.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 | | | | |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3-2025 理论前沿-理论前沿编辑部-山海经杂志社 www.shjbjb.com    

代孕|北京代孕|武汉代孕|代孕|武汉代孕|深圳代孕|武汉代孕|代孕|武汉代孕|代孕| 捐卵 |代孕网|武汉代孕|武汉代孕|捐卵| 武汉代孕|代孕|代孕|代孕网 |武汉代孕 | 广州代孕 |捐卵|上海代孕|代孕公司|武汉代孕|武汉代孕 | 捐卵|代孕中介|代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