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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排放核废水入海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1-10-25 18:18:54        发布人:范子豪         浏览次数:184 次

日本排放核废水入海的探讨

文/范子豪      

2011年日本大地震使得福岛县第一核电站完全废弃,成为第二个“切尔诺贝利”;而此后日本政府以及东京电力公司多次应对不当,导致核泄漏持续恶化。2021年4月,日本单方面正式决定向太平洋排放10年来储存的百万吨核废水,世界震惊。本文将从国际法角度阐述日本和东电承担国际责任的法律依据以及相关争端解决方式。

1 日本及东电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1.1 日本作为缔约国违反《核安全公约》

该公约从宏观上要求缔约国“在其本国法律的框架内采取为履行本公约规定义务所必需的立法、监管和行政措施及其他步骤。”以维护核安全,以及在核事故发生时减轻该后果,但并没有详细的安全标准。这就导致各国对于该公约的实际执行力非常有效。海恩法则指出: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 29 起轻微事故和 300 起未遂先兆以及 1000 起事故隐患。事实上,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的运行也一直存在很大问题:东京电力公司民营企业的身份使得它以利润为第一位,核安全始终放在第二位。在本次核泄漏之前曾有过为使核电站通过检查,得以继续运行,东电多次瞒报漏报、修改数据的先例,比如2002年篡改数据事件、2007漏瞒报事件等;核泄漏之后为尽最大努力保存核电站,避免废弃,东电第一时间没有通报政府而是自行处理;当纸里包不住火,必须采取措施的时候为了避免核反应堆永久无法运行,保护公司财产,东电第一时间拒绝采取海水降温,贻误良机,使得核污染进一步扩大;现在东电由于对福岛县国民的巨额赔偿使其元气大伤,已无人力财力或者根本不想解决核废水问题,便要直接排放进太平洋,让全世界为自己的错误买单。而这一切日本政府一直置若罔闻,在核泄漏以前怠于完善千疮百孔的核电站监管和应急体系;核泄漏以后也对东电十分宽容,鞠躬赔偿了事。从某种程度上说,日本政府和东电是一丘之貉,早已成为利益共同体,在众叛亲离的路上越走越远。

1.2 日本向海洋排放核污水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第194条规定了“1. 各国应适当情形下个别或联合地采取一切符合本公约的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为此目的,按照其能力使用其所掌握的最切实可行方法,并应在这方面尽力协调它们的政策。2.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的进行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其按照本公约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个别地或集体地促进对海洋环境污染的一切来源进行有效的控制,并特别保证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防止因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 ”。

   核泄漏之际日本为了控制局面,避免大规模爆炸,遏制核辐射扩散,直接用大量海水给核电站降温。这些海水携带大量的放射性物质,变成了核废水,废水不能再次使用,也不能直接再排放出去,只能用储水箱存着。过去的10年里,每天需要向反应堆注入150吨冷却水,再将这些核污水存放起来,目前堆积的核污水已经超过130万吨。日本宣布现在所制造的储水罐最多只够再用2年,到2022年夏天,这些储水罐都会被填满。现在日本不仅不愿意继续制造储水罐,而且还提前1年宣布,目前储水罐已经达到极限,没法再储存更多的水。由于国内各种压力,日本政府最后采用了最省钱、对环境破坏最大的办法:直接排入大海。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公约中各国应采取一些必要措施避免污染扩大、尤其是扩大到海洋的义务。

1.3 日本违反了国际法中诚信原则。

诚信是维持正常国际秩序和构建和谐世界的根本所在,是国际稳定的保障。联合国国际法院前院长贝贾维(Bedjiaoui)法官曾指出,诚信能使一国预料其伙伴的行为举止,国家遵守诚信就是考虑到其他国家的合法期待。日本在此次事件中对其已经签订并生效的国际公约熟视无睹,严重违反公约规定,违背了诚信原则。

2 日本及东电承担责任方式

由于日本及东电在防范和处理核事故中存在一系列的不当行为,且这些不当行为违反了相关国际公约规定和国际法基本原则,日本及东电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海洋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世界海洋的一体性,任何国家都无权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污染海洋环境和损害各种生物资源。日本核废液排海行为违背国际法,各沿海国和内陆国均有权依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保留向日本提出海洋环境跨界损害赔偿的权利。可通过向本国法院起诉、由双方或多方国家共同向国际法院提交争端、由国际组织解决争端等方法使日本及东电承担责任。

然而,目前国际法上有效的是国家主权绝对豁免: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他国国内法院管辖。日本作为一个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其任何国家行为不受外国法院的管辖。虽然国家主权豁免能主动放弃,但这一权利代表的是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日本必然不会将自己国家至于他国法院法庭之上,被他国法院审判。并且就算日本放弃国家主权豁免,也并不意味着放弃执行豁免:即就算法院判决日本承担责任,这一判决也无法强制执行。故而在国内起诉日本政府这一条方法仅能起到舆论压力的作用,无法解决争端。

那么,可不可以通过向联合国的国际法院起诉日本政府来使其承担责任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规定,两个国家间的争端只有双方对由国际法院管辖达成合意,国际法院才有管辖权。根据前文所述,日本是不会主动让国际法院就自己必然败诉的案件管辖自己的。

受害国家还可以将争端提交联合国大会,或提议联合国安理会对日本这一威胁和平的行为采取必要行动,避免污染扩大引起武装冲突和战争。但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其对国家仅有建议的作用,并不具有强制力,但可以产生强大的国际压力,抢占舆论制高点。如果将争端提交联合国安理会,提议安理会采取行动,安理会对于采取行动这一实质性事项必须在其15个理事国中有9个同意票且大国一致才能通过。然而,在上个月日本刚宣布要将核废水排放到海洋中后,作为受影响最直接最大的美国,其态度十分有趣:当天美国国务院发表声明:以该做法符合安全标准为由,对日本政府排放核废水的决定表示支持。美国国务卿布林肯在推特上发文写道:“我们感谢日本在宣布排放核废水这一决定时,做出了透明公开的努力。我们希望日本政府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继续保持合作。”在美国公开支持日本排放核废水的第二天,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突然宣布禁令,禁止大量日本食品出口美国,而原因却是“核污染”。如此自相矛盾的政策竟然出自世界第一强国,属实令人汗颜。笔者猜测美国为了遏制中国的崛起,以公然支持日本排放核废水入海为筹码,让日本充当反华急先锋,将亚洲的水搅浑,美国坐收渔翁之利。虽然一口一个“支持”、“无污染”,但毕竟净化过的核废水连日本官员都拒绝引用,核废水污染过的食品又怎么能够进口到美国污染自己呢?虽然美国前后不一,但如果安理会讨论对日本采取行动,美国以及其盟友很可能行使一票否决权。

虽然无法通过以上途径制裁日本,但相关国家和受害者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东京电力公司,要求其就自己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一方式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如何证明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如何证明核废水排放和自己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东电不承认判决结果怎么办?东电承认判决但拒绝履行怎么办?为此,相关国家及其公民体应当尽早收集证据该事故的数据资料,及时监控并检测该事故对本国环境、公民健康的损害情况,准备好充分有效合法的数据,为追责索赔做准备。

此外,还有双方协商、第三方斡旋调停、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法院等方式解决。鉴于日本及东电一贯以来的传统,以及当前复杂的国际态势,能否解决争端还需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 彭丁戴.日本福岛核事故及其相关国际法问题探析[J].江西社会科学,2011(10).

[2] 曾令良.论诚信在国际法地位中的地位和适用[J].现代法学,2014(04).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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