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正义价值及其启示
文/何文倩
摘要:正义是法律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阐释法律与正义的关系,首先应当厘清正义的概念、地位、分类等基本问题。其次,对于法律与正义关系这一法学理论中的重点问题,笔者对于一般关系进行探究,通过整理词源、西方、社会主义、我国学者的观点,从正义观念对法律的作用以及法律对于正义观念的实现来进行阐释。
关键词:正义;法律正义;关系;实现路径
1 正义的词源、概念
对于正义的探讨,西方学者历经了古代、近代、现代几个阶段。柏拉图是古希腊中第一个对于正义的理念进行较为详尽描述的人,他把正义分为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首先,他将正义与道德相结合,他认为正义是最高的道德;其次,他认为正义以平等为核心,他将平等划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霍布斯把人类社会划分为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在自然状态里,无需区分正义与非正义,当伴随着国家出现,进入到社会状态之后,才出现了正义的理念。庞德认为,正义是一种制度,是对关系的调整和对行为的安排,它是能让人类获得某些东西和做某些事情的手段。罗尔斯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正义理论,他认为,正义理念奠定了社会发展的基础。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综上可得,正义具有相对性,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之下,人们对于正义的定义解释是不同的。但是,笔者认为,虽然在不同的时期人们对于正义内涵的剖析各不相同,但是对于正义认识的根本落脚点是一致的,都认为正义是法的最高的价值,法之所以能被人们真诚地信仰与拥护,正是因为法以正义为其核心和根基。
2 正义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
正如上文中提到的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说的那样,正义是法的诸多价值中最为首要和核心的价值。笔者认为,这在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中以及正义与其他法的价值之间的关系中能够得到体现。从立法上说,国家机关应当将正义的理念贯穿立法的全过程,只有以正义作为导向,才能保证法律的正确性。即正义是评判法律是否为良法的主要标准,回看娟娟历史长流,正义能够引导法律不断完善发展直至走向成熟。从执法上说,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执法活动,履行职责时必然要以正义为引领,才能保障人民的根本权益得到维护,从而更好地建设法治国家。从司法上说,国家机关只有手持正义之剑,方能惩治罪犯,保证无罪的人不受法律的追究。当代美国学者阿德勒将正义与法的其他价值进行对比,他认为,“在自由、平等和正义三者之中,只有正义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实在善,自由和平等必将受到正义的制约,也只有这样,自由和平等才能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协调地达到它们各自的最大限度。”他把正义的这种制约别的价值的特性,称之为正义的神圣性。
3 正义的分类
除了上文提到的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正义还有其他的分类。
3.1 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分配正义指的是根据各人不同程度的贡献来分配利益、权力、地位,个体之间因其所起的作用大小不同而具有差异性。矫正正义是绝对平均主义,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均获得同样的待遇,且没有任何的例外。
3.2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即程序上的正义,不关注制度本身是否具有正义性,只关注制度最后能否实现的问题。罗尔斯认为形式正义就是无条件的遵循、实施和执行一切法律和规则;佩雷尔曼认为形式正义就是同等地对待每个人。孙笑侠教授认为形式正义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与社会正义相对应,即法律正义或制度正义,也就是法律之治;第二种是与具体正义相对应,即抽象正义;第三种是在法律体系当中,与实体正义相对应,实体正义指的是在立法层面上对于实体上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的分配,而形式正义指的是在执法层面上的正义。而实质正义的关注点在于制度本身是否是正义的,强调根据各人的需要、身份对其合理地进行社会资源的分配。实质正义也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与形式正义相对应的实质正义,即社会正义;第二种是与抽象正义相对应的实质正义;第三种是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实体正义。实质正义给予不同的人相应的权利、义务,以期最终能实现结果的公平正义。
4 法与正义的一般关系
4.1 西方对于法与正义关系的理解
西方法律史上对于法与正义关系的理解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法学,主张“正义优先于法”,另一种是实证法学,主张“法律之内的正义”。窥探自然法学的主张,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认为法律与正义是紧密相连的,法律的本质就在于正义,且正义无论何时在地位上总是优先于法律。也即,正义是法律的根本尺度和判断准则,法律必须从根本上符合正义的理念才能称之为良法,才是有效力的法,倘若是违背正义根本要义的恶法则不能被认定为法,即恶法非法。再观实证法学的主张,与自然法学的主张完全不同,凯尔森认为完全的正义是非理性的理想,是人类永恒的幻想之一。
4.2 我国学者对于法与正义关系的阐释
沈宗灵教授是国内第一位提出并且系统性地研究正义的学者。1994年,沈宗灵教授在《法理学》教材中写道:“古今中外思想家、法学家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法所促进的价值,但归纳起来,主要是正义和利益两大类价值。”之后,学界开始将正义视为法律的基本价值。李步云教授认为法和正义之间有着一种天然的、共生的关系,正义存在于人们因交往而产生的相互关系之中,当人们之间出现矛盾冲突时,法律便能发挥调解的功能,从而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最终实现公平正义的结果。
4.3 笔者认为,法律与正义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是毋庸置疑的。
可以从法律的作用中对于法律与正义的联系进行阐述。
4.3.1 正义理念对法律的作用。笔者认为,首先,拥有正义的理念对于法律观念的树立是至关重要的。正义观念能够为法律观念的产生提供精神支持,即法律观念是人们在内心正义理念的驱动下创制出来的,若人们内心里没有正义理念为其设定目标并且加以推动,法律观念是不可能产生的。也正是由于此,往往只有拥有很强正义感的人,才愿意将自己的一生投入到法学研究之中。
4.3.2 通过法律实现正义。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得以实现,法律的最高价值追求就是实现正义。首先,法律能够使得正义观念更加具体化。正义观念具体化指的是将正义观念先变为具体化的法律观念,然后再具体化为完整的行为规则,作为人们行为的根本准则。至此,正义的概念便不再模糊,而成为清晰明确的行动指南。
5 法与正义关系理论的启示及其实现路径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发挥法的正义性能够给我们一些启示:首先,我们应当将正义视为法律的最高价值,要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必然要有顺应正义要求的法律,即良法。其次,立法正义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基础,但是法律本身是正义的并不必然会产生结果正义。司法正义是确保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应当确保司法独立。再次,必须通过程序正义对法的正义价值的实现提供保障,从而更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再者,要加强社会主体的自治权利,与时俱进地改进各种类型的法律自治制度。最后,应当通过加强法律的监督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要更多地关注人们对于法律的需求,更加注重维护广大人民最根本的权益,赋予人民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与权威,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6 结语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目标下,法作为反映社会现实的上层建筑,以正义这种价值理念来指引社会发展的前进方向,是法所应当承担的重大使命。因此,应当正确地看待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关系,适时地根据正义标准的改变调整相关法律,以期实现法律与正义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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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